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_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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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和杜绝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根据学院现有情况,决定对《盘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08)》文件进行修订,现规定如下。
一、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差错和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教学和教学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差错及事故可被认定以下四个等级: 教学差错:指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指较重大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的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重大教学事故: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特大教学事故: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擅自提前下课5分钟之内的;
2、未按规定上交课程教学进度表;
3、教师上课时使用手机通讯;
4、擅自请他人代课;
5、不按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要求布置作业、批改作业(实习/实验报告)或辅导答疑;
6、未按正常程序征订教材或擅自更换教材;
7、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
8、不按要求指导实习,毕业实习报告质量低劣,且指导教师认定成绩合格;
9、任课教师未按时按要求送交课程考试试卷;
10、任课教师对符合禁考规定的学生未按时上报;
11、学生符合禁考要求,教师未按时上报。
12、监考在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内;
13、违反监考规定,监考期间擅离考场或不尽心尽职(不清查考场或在考场内外聊天、看书、使用手机、在考场内抽烟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14、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被巡视人员在同一场考试中查出2起以上(含2起)作弊事件;
15、考试结束后,未经批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
16、一份试卷中出现1处及以上命题有误或5处及以上文字(外文以一个单词记1处)错误;
17、任课教师提交的学生成绩错误率达到3%;
18、已经批准的调停课,管理人员没有及时通知学生和教师,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9、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学生试卷和毕业实习等教学资料; 20、其它对教学工作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教师、教学管理行为。
(二)教学事故
1、教学计划编写错误,导致无法安排教学(含见习、顶岗实习、实验等);
2、教学准备不充分,上课无教案(含实验课);
3、未按程序审批,擅自调课、停课、合班上课或私自请人代课、监考;
4、在课堂言语粗俗、举止不雅,或上课时间擅自离开课堂;
5、上课无教学进度表或事先未得到学院批准,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日历进度相差8学时以上(含8学时),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以上(含1/5);
6、所开课程(除室外或体育场馆内所上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和校级公选课)教师在一学期内从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后从不批改,或从不安排辅导答疑或讨论;
7、试题太容易或题量太少,导致全部学生不到考试时间一半交卷;
8、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超过15分钟;
9、监考人员失职,导致考场纪律混乱,无法进行正常的考试;
10、舞弊确认后,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处理,不报告;
11、因监考人员的原因,漏收学生考卷或丢失学生考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
12、集中实习、实验等课程指导教师不按规定到现场进行指导;
13、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向学生发售教材、资料,造成不良影响;
14、实习总结抄袭严重,不采取措施改进;
15、未按程序审批,自行改变教学大纲,调整和变更教学计划;
16、教学管理人员因失误造成较大范围停课或停考;
17、未经批准,分院、系或其他单位随意通知全校或全院学生停课;
18、对学生提出的查分申请未认真核实、未按规定按时如实上报;
19、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或丢失; 20、其它对教学工作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教学行为。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发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因准备不当、指导不力,在实验、实习及其他教学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
3、考试前,教师或管理人员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题,造成重大影响;
4、教师在考试中参与、协同学生作弊;
5、教师或管理人员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7、收受学生钱财或礼物,出现给学生人情分等有违教师操守的行为;
8、教师不按课表上课,提前结束课程8学时以上(含8学时)。
9、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大型、贵重教学仪器设备损坏;
10、其它对教学工作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教学管理行为。
(四)特大教学事故
1、教师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教学,出现人员死亡的;
2、教学及教学管理部门隐瞒重大教学事故不报。
三、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认定办法
1.在一年内个人出现的第3次教学差错作为1次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个人出现的第3次教学事故作为1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2.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一经发生,学院成立由教务处、人事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确定事故等级;对于教学检查现场发现的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认定;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特大教学事故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由院长办公会认定。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将处理结果通报人事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结果通报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送交事故责任人。
3.教学事故调查材料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部门或学院不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包庇事故责任人的,调查结果责任人直接记为部门负责人。
(二)处理办法
1.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认定后,责任人当年不得参与各种教学类评选活动,学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批评与处理。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者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2.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发文后由人事处、教务处备案,纳入责任人档案,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3.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原则上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学院以及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是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4.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发生的教学事故拒不采取措施弥补的,将加重处理。5.对于本单位发现并主动上报的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免责。
6.学院年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人次与学院教职工人数的比例作为部门年度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之一。
(三)若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部门同意,向学院提出申述,学院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对核查事实有较大出入的,将对该项事由进行复议,并重新作出处理。
四、对于违反学院有关教学管理文件规定,但未达到教学差错及以上程度的,教务处将在责任人所在部门内进行如实通报。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其它文件涉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四年五月 考务工作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教师考试工作行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项考试工作管理,维护各项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各项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省、学院有关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所有参加考试组织、命题、制卷、监考、阅卷、成绩管理、试卷保卫保密等与考试相关的工作人员(下称考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
二、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校内所有各类考试的全体考务人员都要自觉遵守考务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监考中不履行职责,未清理考场、座位安排不当、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手机通信、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因工作麻痹大意,丢失、损坏考生答卷,影响考生成绩评定的; 5.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6.因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纪律混乱,或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或考务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试卷保密保卫环节中违反规定,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评卷和统登分中,因利益驱使而有明显给人情分或造假行为,造成极坏影响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擅自变更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0.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而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
五、在国家或省组织的、由学院举办的各项考试中,如有考务人员违反规定,则按相应考试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第三、四、五条各种行为,如构成教学差错及事故的,则根据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本规定适用于教务处组织的校内外各类考试,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