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层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_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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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中层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主管以上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对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奖罚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层干部实行问责: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较坏影响的;
(二)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规违章行为或者不作为,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三)对突发性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
(四)执行力差,对在基地或厂调度会上安排的工作无故拖延的;
(五)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包括使用手机)等违规行为且屡教不改的;
(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值班期间喝酒、打麻将等违规行为的;
(七)当月累计3次以上(含3次)、半年累计5次以上(含5次)没有填写《外勤审批表》私自外出或迟到、早退的;
(八)不能做到廉洁自律,贪污收贿、损公肥私的;
(九)其它适用问责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中层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检查、停职反省、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第六条 中层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适用于从重问责的其它情节。
第七条 中层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八条 受到问责的中层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劳模)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中层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情况,由总经办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集团总裁办、人力资源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九条 对中层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举报、反映情况需要问责调查的中层干部,企管部必须事先向基地总经办提出建议;
(二)总经办根据企管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
(三)总经办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企管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总经办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中层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可予以采纳。第十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总经办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办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对中层干部实行问责,必须由企管部负责填写《中层干部问责决定书》。
《中层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辩期限及受理部门等。作出责令公开检查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检查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五条被问责中层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作为评级、晋升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一般情况下应向职工公开。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中层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中层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总经办提出书面申请。总经办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中层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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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