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事故如何处理呢_学生意外事故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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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事故如何处理呢?
当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事故时,作为教师不要惊慌,要沉着冷静,及时处理。我们应如何处理做好善后,维护学生的生命安全,又不辱教师的使命哪?
首先第一要做的是:
一、及时救助:
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二、报告义务:
情形严重的,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解决方式:
1)协商: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调解: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
3)诉讼:
a.不经协商或调解,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b.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c.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事故处理报告: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束,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其次是分清责任;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办法:
一、学校责任者的法律制裁:
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育部门责任人的法律制裁: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学生的法律制裁: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扰乱正常事故处理的行为人的制裁: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次序,或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是不是所有的事故都要学校承担责任,我们就因为怕担责任一切有危险的校内活动就不在开展了吗?也不是,学校承担的责任和不承担的责任划分如下:
(一)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由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由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社或其监护人知道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六、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学校可援引的免责抗辩事由: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由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因素造成的;
上述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的,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八、校外事故处理原则: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上述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第四是证据保全及收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校园学生安全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没尽到相应职责。因此,为了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在平时的教学管理工作中及伤害事故发生时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明自己已尽到相应职责,无过错的证据
第五是事故发生后学校的补救措施:
一、追偿权:
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二、保险机制:
学校由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同时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