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_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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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5年8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落实《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纲要》,扎实推进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健康、规范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柜、店、线、室等)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金融、商业、卫生、建设、粮食等17个窗口服务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工矿企业、机关事业等部门中开展。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竟赛。

第五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竟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做贡献。

第六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拓展创建领域,扩大创建规模,突出整体创建,形成综合效应,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1、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主要负责人中至少应有一位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在本行业中具有示范性和导向性。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能手和一专多能的人才。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八条“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七条规定。

2、符合本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探索、建立起一整

套标准化作业、现代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坚定,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5、务求实效,狠抓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务求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第三章组织评选

第九条全省“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由团省委根据行业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确定本年度各行业系统全省“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会同行业部门进行名额分配。

第十条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资格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第十一条团省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分别拿出初步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团省委会同有关行业,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省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省级“青年文明号”表彰对象。

第十二条对于省内尚未启动而地方已根据本地实际先行开展创建的行业,市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在年初择优向团省委申报上一年度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团省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有关部门,将每年联合表彰一批省级“青年文明号”,对全省“青年文明”集体授牌。

第十四条省“双争”活动组委会每年或隔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青年文明号”标杆,“青年文明号号长”的评选活动,扩大“青年文明号”的社会影响,激发“青年文明号”集体创先争优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基层单位对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积极的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与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挂钩,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六条各行业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文明号”奖励政策,把“青年文明号”纳入行业奖励体系。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团省委协同各行业、局、委,考核、命名、表彰、管理省级“青年文明号”,各级团组织协同本地、本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考核、命名、表彰、管理本地本单位的“青年文明号”。

第十九条建立各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青年文明号”创建、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团省委与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新形象

建设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加以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标牌或旗帜;凡获得各级“青年 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第二十三条“青年文明号”实行年度认定制度,加强动态管理,采取年度考核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 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省级 以上“青年文明号”每年都要通过各地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向团省委和省级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报。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征求社会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重新认定,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第二十四条凡省级“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主要负责人的年龄都超过35岁,不再予以认定,自动撤销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五条凡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凡被舆论爆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撤销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团省委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地团委与主管部门共同实施。撤销的牌匾归至团省委。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荣获省级以内“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二十八条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青年文明号”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将在实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加以完善。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团省委青工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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