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级农业科技人员管理办法_科技人员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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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村级农业科技人员工作补贴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科技管理推广工作,完善农业科技体系,提高农业科技水平,规范村级农科员补贴制度,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昆明市村级农业科技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我市目前农业生产现状和农业农村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村级农科员(以下简称村农科员)工作补贴暂按每人每年6000元(每月500元)标准执行。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村农科员工作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级财政具体承担的金额为:

(一)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安宁市、呈贡区、高新区的工作补贴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二)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的工作补贴,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富民县、嵩明县、禄劝县、寻甸县、东川区、倘甸产业园区的工作补贴,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村农科员工作补贴的申报及发放程序。

村农科员工作补贴每半年兑现一次。每半年由乡、镇农科站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村农科员名单及工作考评汇总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昆明市农业局和昆明市财政局,6月10日和11月10前由昆明市农业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农科员数量、资格进行确认后,联合行文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农业局按市政府批示,将市级财政承担的上、下半年村农科员工作补贴拨付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县(市)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对村农科员的考核结果,在收到补贴资金后 1 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上、下半年的村农科员工作补贴发放给村农科员。

第五条 村农科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县(市)区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第六条根据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统保协议,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县(市)区人保公司。县(市)区级农业主管部门与县(市)区人保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对村农科员发生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村农

科员专项工作补贴的管理,对未完成全年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工作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建立专项补贴监管机制。县(市)区级审计、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村农科员专项工作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工作补贴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农业局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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