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管理告知书_装修管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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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装饰装修管理告知书
(存根)
室
业主(户主)(签名):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年月日
装饰装修管理告知书
业主(住户)
为创建一个共享文明礼貌、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的整体水平,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特告知您在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时,应遵守如下内容:
1、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章搭盖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或者外观。
2、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规定: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的。
3、根据《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时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装修活动中,不得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4、根据《福建省实施〈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禁止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
5、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6、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散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业主或住户如违反以上告知内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避将根据南政综(2010)239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第四条:供水、供电、电讯、有线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提供专业服务。供水、供电部门应加强对转供水、电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建设供水、供电,对私自接水、接电、接有线电视等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之规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或继续违法(章)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予以强制整改并处罚款。
南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