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评选办法_学科带头人评选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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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人才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按照《江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是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和权威性的、有代表性学术专著或文化艺术科学研究成果的贡献突出的专家的命名。入选的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命名为“江西省文化艺术XX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是指:艺术学、博物馆学、考古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群众文化学和图书情报与文献学等在内的文化艺术学科方面的学科带头人。

第四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选拔一批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每次为一届,届满进入下一个评选程序重新进行评选。

第五条 凡江西省内文化艺术类及相关专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符合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期间内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第六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着眼于加快江西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努力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创新能力强、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文化艺术学科专家和在全省起示范作用的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为我省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文化艺术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八条 有突出的学术研究和创新能力,特别是应具备解决本学科重大疑难问题的攻关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拥有一至二个稳定的文化艺术科学研究方向,其研究成果在本学科本地区具有领先水平;能够指导本学科的学术研究工作和带动本学科整体学术水平的提高,在本学科学术界有较高威望。

第九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中级职称;近五年来,主持(或承担)过省级以上已结项的省级社会科学(含艺术规划)课题项目工作,或作品获省级一等奖1个或二等奖2个以上(获奖证书须署本人姓名);年龄在60岁(不含)以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承担较繁重的学术研究任务。

第十条 近五年来,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人是第一作者的文化艺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调查报告等)三项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人是主要作者的文化艺术科学研究成果一项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社(不含港澳台)出版、本人是主要作者的学术著作(包括专著、科普读物、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和注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一部以上。第十一条 近五年来,本人是第一作者:获省级社会科学(含艺术规划)科研成果二等奖(含)以上,或国家级社科科研三等奖以上;或在文化艺术科学推广中取得了显著效益,其方法和理论有创新点,居省级以上领先水平,被省委、省政府采用的成果二项以上。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工作设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受江西省文化厅委托,领导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评选计划,确定评选指导思想、评选标准、评选时间和评选办法,审定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评选的有关规定和评选工作的有关文件;审定评选结果;聘任评审组成员。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评选办设在江西省文化厅人事教育处。评选办的职责是:发布开展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评选工作的通知;制订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评选的有关规定和评选工作的有关文件;承担评选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对评选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组由评选委员会聘任有一定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工作。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五条 符合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的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部门、本单位提出申报评选的申请,本部门、本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初审,符合条件后,填写《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评审表》,连同在规定时间内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译著及有关证件(毕业证、职称证、获奖证书、课题结项证书等)复印件一式三份,一并上报评选办。

第十六条 评选办负责受理省直各单位、设区市文化局、高等院校及其它有关单位汇总的申报材料,不受理个人申报;省直各单位、设区市文化局、高等院校及其它有关单位负责受理本单位个人的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对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的评选、评审,应充分体现科学、民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择优入选。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选委员会成员和评审组成员凡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申报的,在评议时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公正、公平、保密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表决情况。

第二十条 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在江西省文化厅网站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对公示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选办投诉,并由评选委员会裁决;无异议,即确定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对入选的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由江西省文化厅颁发证书。第二十二条 对入选的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的人员,将根据江西省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计划安排参加培训或给予一定的培养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入选的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的人员,在任期内进步明显、贡献重大的,可优先申报江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第七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选办负责对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的考评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每年考评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连续两年不称职者,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符合条件者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每年须向评选委员会提交工作总结和本学科发展规划;聘任期满,提交述职报告。

第二十七条 江西省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在聘期内要紧密结合江西文化实际,参与制定本学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本学科重大事项的论证、咨询和决策;搜集本学科在国内外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评选办报告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解决本学科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本学科开展学术活动;承担本学科的人才培养任务,确定1-2名优秀青年学科培养对象;承担完成由本人申报或评选委员会指定的艺术规划课题1-2项;在学术期刊发表艺术科学成果(本人是第一作者)2项以上。

第二十八条 对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谎报或剽窃他人成果;工作平庸等问题的文化艺术学科带头人,可随时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参加评选的人员和单位如有重复申报,学术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一经发现,评选委员会将撤销其资格、追回证书,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如违反工作纪律,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或撤销参加评选工作的资格,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评选办法》解释权属评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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