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油一厂员工请销假管理细则_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采油一厂员工请销假管理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适用人员

本细则适用于与江苏油田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劳务派遣用工依据《江苏油田劳务工劳动工资日常管理细则》,参照本细则执行。假期种类

假期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工伤假、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和年休假。请销假程序

3.1 员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审批;30天以上的,报油田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3.2 员工请假应根据类型填写《试采一厂员工请销假审批表》(附件6.1)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和审批。基层单位党政正职和副科级以上人员请假,还需厂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3.3 员工销假应在假满后次日到人事部门报到,办理销假手续。

3.4 员工续假应经本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提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续假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假期规定及薪酬待遇

病假、事假以本人基本薪酬(含保留工资)除以21.75计算日工资率,按实际出(缺)勤天数(不含公休假日、法定节日)计(扣)发工资。

4.1 病假 4.1.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须持乡镇及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办理或委托办理请假手续。急诊假条不得超过3天,门诊假条不得超过7天,超过7天需经主任医师签名和医教部门盖章。30天以上须到油田医疗保险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病假处理或报销相关费用。

4.1.2 员工长期病休身体康复要求复工的,需持油田指定的医院证明,且实行试工期。其中:病休超过四个月的,实行两个月试工期;超过六个月,实行三个月试工期。试工期间旧病复发再次病休的,其前后病休时间合并计算。对半天病休、半天工作的员工,每病休两个半天,折合为一天。

4.1.3 病假薪酬待遇

4.1.3.1 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工龄按比例计发病假工资,计算比例(见附6.2)。

4.1.3.2 连续病假30天以内的,基本薪酬全额作为按比例计发基数;连续病假30天以上至90天的,基本薪酬的70%作为按比例计发基数;连续病假超过90天,基本薪酬的50%作为计发基数。

4.1.3.3 为保障长期病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以上规定计算的病假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后,按照油田相关规定发放。半休在一年以内的,发给半天出勤工资,半天病假工资;半休超过一年的,从第十三个月起,发给半天出勤工资、半天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4.1.3.4 病假期间奖金原则上不予计发,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考核办法执行。4.2 事假

4.2.1 员工因事请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事假超过30天的,须报油田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4.2.2 事假期间按天扣发工资和奖金。全月事假,停发全月工资和奖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自行缴纳。

4.3 工伤假

4.3.1 员工因工负伤,须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所在单位上报劳资和安全部门备案,方可休工伤假(工伤住院治疗期除外);旧伤治疗或休养,须持工伤证明和油田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

4.3.2 员工因工负伤,根据国家规定和治疗需要,实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经油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4.3.3 工伤假期间待遇

4.3.3.1 员工因工负伤在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基本薪酬正常发放,奖金按所在单位平均奖发放。

4.3.3.2 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4 婚丧假

4.4.1 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双方均可享受晚婚假15天;一方符合晚婚条件的,一方享受晚婚假15天;重新组合的家庭,若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规定,可享受晚婚假,再婚一方则享受法定婚假3天。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婚假期间基本薪酬正常发放,奖金按所在单位平均奖发放。

4.4.2 直系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给3天的丧假。丧假期间基本薪酬正常发放,奖金不发。

4.4.3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或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需去外地料理丧事,均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4.5 生育假

4.5.1 女工生育正常产假98天,符合晚育规定,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奖励女方晚育假30天,凭女方单位出据的生育证明,可给予男方陪护假10天。难产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以上假期基本薪酬正常发放,奖金按所在单位平均奖发放。

4.5.2 女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者,给产假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者,给产假42天;7个月以上者,给产假98天。以上假期基本薪酬正常发放,奖金按所在单位平均奖发放。

4.5.3 女工生育,原则上产后12个月方可上班。若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人事部门批准,可延长产假最多不超过36个月。延长产假期间,工资按基本薪酬50%发放。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假期工资扣除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后,按照油田相关规定发放。4.5.4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其子女生病或住院期间,确需家长陪护的,可给予陪护假。陪护假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假期内按天停发绩效奖和浮动奖;超过30天的,比照延长产假标准发放。陪护假一般限女方享受,父母双方不得重复享受陪护假。

4.5.5 员工实行各种节育、绝育手术的假期及待遇如下: 4.5.5.1 上节育环者,可休息5天,取环者休息2天。4.5.5.2 带环怀孕进行人工流产、带环宫外孕者休假30天。

4.5.5.3 实行绝育手术,女性休息30天,男性休息15天。

4.5.5.4 因绝育、上环措施失败导致怀孕而进行人工流产者,其假期和组织检查时间,均按公假处理。

以上休假期间基本薪酬正常发放,奖金按单位平均奖发放。

4.5.5.5 未采取结扎、上环长效措施怀孕,累计人流2次的,主动人流者,按病假处理;累计3次及以上,按事假处理。

4.5.5.6 经地区级公立医院鉴定为节育手术后遗症的病人,医院证明需休息者,基本薪酬正常发放,奖金按平均奖发放。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工资(包括基本薪酬、津贴补贴和绩效奖)正常发放,奖金停发。

4.6 探亲假 工作满1年的在岗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地居住,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或补休、轮休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4.6.1 假期规定

4.6.1.1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4.6.1.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二年合并使用的,假期为45天;

4.6.1.3 有婚史的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除上述假期外,另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路程假。这些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在内,遇法定节日可顺延。

4.6.2 休假条件

4.6.2.1 新进员工在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转正后方可享受。上半年转正的,从下半年开始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

4.6.2.2 员工探望父母或配偶,不论他们居住在何处,均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如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四处,除探望配偶外,只能去户口所在地。此外,探望父或母可由员工本人任选一方,其路程假和路费报销也按实际到达一方户口所在地计算。

4.6.2.3 员工探望配偶,只限一方享受,如夫妇双方均为员工,必须取得对方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本人未探亲的证明,方可给我方员工办理探亲手续。

4.6.2.4 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4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4.6.2.5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4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到员工处探亲。所在单位按1年或4年探亲规定,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员工本人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配偶或父母户口虽不随矿但常年在油田居住的,员工本人则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其家属路费也不能报销。

4.6.2.6 员工因病假、事假或利用出差机会,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时间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的天数时,可按1年或4年探亲规定,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员工不另给探亲假。

4.6.2.7 女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正常产假(含独生子女延长产假、难产、多胞胎生育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30天及其以上的,当年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女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往返路费1次。

女工在外地父母家中生育,其团聚时间超过20天及其以上的,四年1次探亲待遇不再享受,往返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4.6.2.8 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其探亲待遇按《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劳薪〔1964〕296号)执行。军队干部一方如已利用年休假探亲,员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要到部队探亲时,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内基本薪酬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

军队干部一方当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到员工一方探亲时,员工一方可按本办法享受探亲假待遇,报销往返路费。在同一年内,如员工一方已享受探亲假待遇,而军队干部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亲的,员工一方原报销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4.6.3 休假待遇

4.6.3.1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其基本薪酬正常发放,其余停发。

4.6.3.2 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财务规定报销。有婚史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薪酬20%以内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交通工具限乘列车硬卧、客运轮船(限三等舱)、公共汽车。

4.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探亲假:

4.6.4.1 夫妻、子女与父母虽不居住在一地,但利用公休假日能够与家人团聚24小时的;

4.6.4.2 外借人员和协解人员的配偶,内退人员; 4.6.4.3 员工因病、因事或利用出差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时间累计已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配偶或父母来油区居住的,当年超过探亲假天数的;

4.6.4.4 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倒班制作业的员工,利用集中倒休与家人团聚的。

4.7 年休假

员工享受年休假,按照《试采一厂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执行。特殊情形的处理

5.1 无故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到岗上班者和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的(包括请假逾期不归且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按旷工处理。5.2 员工在受留用察看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附件

6.1 试采一厂员工请销假审批表 6.2 病假工资计发比例

《采油一厂员工请销假管理细则.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采油一厂员工请销假管理细则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细则 一厂 员工 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细则 一厂 员工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