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定稿)_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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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进行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纪律,保障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遏制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等国家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条: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是指由教学管理人员或任课教师所造成的、影响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具有不同性质和影响程度的各类教学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按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造成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不按课程标准规定的进度进行授课的(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3、教师在各类监考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有闲聊、看书、玩手机等行为。

4、上课铃响后,教师未到堂或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课堂。放学时间严格按规定时段进行。(初一年级:提前10分钟;初二年级:提前5分钟;初三年级和高中部正常放学。)

5、未按时登记和报送学生基本情况统计、考试成绩,或漏登、错登、丢失学生考试成绩,影响正常工作;成绩上报后,因批改错误或核分错误的。

6、在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统一检测中,试卷装订出现错误,尚可及时弥补的。

7、课堂中,教师使用手机通话或携带的通信工具发出信号,影响课堂教学。

8、备课不认真,教案内容与课堂实际教学内容脱节的。

9、对学生学习不专心(课上睡觉、看课外书籍、交头接耳)现象或课堂违纪行为不加制止的。

10、不能按时组织早读或不按规定规范早读者。

11、教案未及时上交检查,书写不认真,教案中存在知识性错误。

12、课后反思不及时的。

13、课前没有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和安全教育的。

14、作业布置量不够,批改次数不够,作业批改不及时的,以及作业批改出现错误、漏批现象的。

15、听课节数不达标及听课评议敷衍了事的。

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授课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知识性错误。

2、不写教案或在抽查、检查时不能及时出示教案者。

3、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由于自身过错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4、试题印刷出错无法弥补,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试题装

订出错无法弥补,影响正常录分工作的。

5、在学校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迟到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的。

6、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收回的试卷与应收的试卷不符;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制止、不上报者;监考的考场纪律混乱的。

7、任课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在各级各类考试成绩登录中和质量分析中弄虚作假的。

8、私自停学生课将学生撵出课堂的。

9、教师组织教学不力、课堂纪律管理松散,或当堂不进行本学科的教学内容,被查出或家长和学生反映较大的。

10、在教育行政部门督查中被通报批评者。

第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政策方针、违背教师道德规范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及淫秽色情等反动的、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无故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的;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旷课的。

3.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擅离职守,致使学生发生严重伤害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

4.教师对学生有打、骂、罚或其他侮辱行为致使学生逃学或离家出走、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5.监考教师监考时,擅离职守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生集体舞弊或为考生舞弊提供便利、参与舞弊者。

6.外派监考中私自调换监考或不负责任并影响学校声誉者。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校,从严治教”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在师德师风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九条: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给予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向学校作出书面检查;(2)扣除当月总绩效的30%;(3)当年不得参加评优选先;

第十条: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向学校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晋职、晋级资格;

(3)扣除学期总绩效的30%;

(4)触犯重大教学事故第一条者,处理结果记入个人干部档案;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处理实行累计加权制,即每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组织及程序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相应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补救和处理工作。

主 任:副校长

成 员:教务处主任及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及副主任。

第五章 事故认定后的申诉途径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处理通知后七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仲裁委员会由书记,校长,纪检委员组成。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XXXXXXX中学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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