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调解机制_大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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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共 产 党
阿图什市委员会办公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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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党室字„2011‟10号
阿图什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阿图什市委员会办公 室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
“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贯彻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要求,现就我市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1年,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机制实现有效运转。“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密切配合、规范运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通过努力,实现民转刑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年下降,人民调解调成率、民事诉讼调成率、可调性行政投诉案件调成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8%,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
(二)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三)依法调解,防止激化。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四)快速反应、相互配合。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臵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五)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三调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副书、市政府常委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法院、检察院、综治办、维稳办、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政府法制办、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市委610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环保局、民宗委、农业局、工商局、计生委、总工会、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分别设立本行业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其他市直行政职能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大中型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街道)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工作平台,在乡(街道)综治维稳工作中心设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联合调处工作室设调解员,由乡(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和司法所直接管理使用。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联络员工作室。村(居委会)、厂矿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组(楼院)、车间建立人民调解小组。
五、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三调联动”工作规划、工作措施;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措施;实施奖惩,严格责任追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三)协调指导委员会职责:分别负责对本行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其他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密切与其他协调指导委员会的衔接配合,及时化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领导小组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调解工作室职责:排查化解本部门、本行业的矛盾纠纷,对本部门下级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接受“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调度,对于重大的、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实行联查联调。
(六)乡(街道)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职责:做好来信来电来访接待中收集到的和矛盾纠纷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分流调处;组织好较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办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分流的案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研究案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奖惩建议。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公安派出所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接受公安派出所委托,调解公安派出所和公安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治安纠纷。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法庭调解联络员工作室职责:做好简单的可调案件的调处工作,协助法庭进行诉前、诉中调解和诉后执行和解。
(九)村居委会、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小组职责:认真做好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上报,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一些较大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六、工作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制度。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治安纠纷时,凡属可调解范围的,接警人员应主动建议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至驻所人民调解联络员工作室处理。
2、联合调处制度。对较大的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参与。
3、移交及立案办理制度。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可报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或县级、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组织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调解不成功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办理。
(二)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制度。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通过政府法制办移交的;乡(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或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分流与行政调解移交制度。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逐级交乡(街道)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或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限期调处制度。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三)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分类调解制度。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诉前告知调解制度。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诉中委托调解制度。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调后审理执行制度。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受理纠纷制度。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2、分类办理制度。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案前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优先审执制度。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息诉罢访制度。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五)重大矛盾纠纷联调工作机制
1、受理纠纷制度。各地各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对较大的或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将纠纷上报乡(街道)联合调处工作室或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联调办理制度。乡(街道)联合调处工作室或县级、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宜调则调,宜分则分”的原则,对某个部门能够单独调解处理的,指令专门部门直接调解处理;经两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联合调处工作室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调办结。
(六)跟踪回访机制
无论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或是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七、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充分保障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经费。市、乡、村三级“三调联动”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主要用于“三调联动”工作的宣传、奖励、培训和日常办公。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奖励、日常办公。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确认并备案,生活补贴由其管理发放。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员案件办理奖励制度,对每调成一起的矛盾纠纷,可根据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序兑现奖金,奖金由分流指派单位或委托单位及受益单位解决。
八、考核奖惩 坚持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作为重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认真落实半月排查、月例会、季通报、半年讲评和年终考核奖评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通报 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