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是打假诸多成员中的主体_打假主要靠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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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执法者是打假诸多成员中的主体,有其自身的优势与特点。不可否认,打假不能单单依靠执法部门,同样需要消费者、媒体、舆论、打假组织和个人等诸多方面的帮助与监督,共同形成合力来保障消费环境的安全。而执法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因而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具有其他群体所不具有的合法性。执法者所覆盖的信息较为全面,检验检疫技术较为先进,执法力度较为强大,执法标准较为公正,因而成为打假活动中的主体力量。
第二、执法者是现实状况下保障消费环境安全的直接力量。经营者从事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因而一些缺乏自律,缺乏道德意识的生产者不惜以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筹码,铤而走险,生产不合格的产品。现实状态下,短期之内提高生产者的道德意识、自律精神几乎不大可能完成,因而只能依靠执法者的力量对于生产者的生产活动进行直接监督,深入到生产链的各个环节之中,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造假、贩假的行为产生,而这些全产业链的监督行为是其他群体力不能及的。
第三、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受到法律的授权,是作为宏观的管理形式存在。《反不当竞争法》中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质量监督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卫生、贸易等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作为中国非行政的宏观管理者,虽在打假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以社会团体的形式而存在的,因而缺乏必要的打假手段和相关权力的行使。形象来看,执法者和消费者及其群体是以一种依附模式存在的。
第四、执法者的管理方式和执法模式正在不断完善和细化,逐步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近几年来,执法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机制逐步完善,一系列有利于整顿执法者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措施出台,对于净化执法者队伍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执法者的执法方式也逐步向人性化、细节化发展,对于造假贩假势力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遏制,市场环境有了较大改观。一套以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和有关组织、各类产业协会为基础,生产者为监督对象,执法者具体执行的打假模式已经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