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_中小学安全工作计划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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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的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中小学安全工作,要本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排查隐患、及时清楚、保护师生的原则,做好预防、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本着对师生高度负责的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治安、政治稳定,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高度出发,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主观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学校举办者为负责人。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部门,具体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科研、后勤、基建、保卫、体育、卫生、学生管理及团队等有关机构,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尽职尽则,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机构、组织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校园周边和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要对校内安全防范的重点工作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使安全工作成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八条: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对安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学校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自查,上级主管部门至少进行一次复查。自查和复查均应形成书面报告,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就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落实到人,定期督察,限期解决。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报当地政府和教育主观部门。

第九条: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安全工作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凡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学校,一律取消本年度评比任何先进的资格;

对因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酿成的大安全事故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条: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校舍倒塌、火灾、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而造成师生死伤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报告,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由各市教委当日电话或传真报告省教育厅。事故处理结束后,处理结果在五日内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凡拖延不报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能力。

安全教育以学生为重点,也要对校长和教职员工进行教育。

第十二条:小学阶段安全教育的目标是:初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知道在学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识,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自护的简便方法,数记急救电话和必备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对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各类安全知识和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确处置的方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障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校长安全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将安全工作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掌握和遵守国家颁发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和办法;熟悉组织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和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

尤其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五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类型学校及学生的年龄特点,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进行。同时要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等特点,定期进行防火、防病、防煤气、和食物中毒、防盗、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的集中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进行必要安全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的方法、技巧和自救自护的方法。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设安全教育课。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每年的“安全教育日”进行安全宣传和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对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后、期中、放假前进行三次。

对中学生的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后、放假前进行两次。

第十六条: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十分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防止因心理障碍而发生的自伤、自残事故。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和学校要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使学校的周边环境(包括围墙、厕所等)及各种教学设备(器材)生活设施等,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特别重视对校舍的监控,定期进行勘验鉴定(尤其在雨季到来之前)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学校无力解决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设专人分管校园治安工作。对校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对滋扰校园的治安、刑事案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予以打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上报需要协助解决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应立即与同级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联系,及时打击滋扰校园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划出人行横道线。

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符合公安、交通部门的安全标准,驾驶员必须是专业司机,禁止用无证、无牌、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禁止非专业人员驾驶校车。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生外出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租用证件不全和车况不良的车辆,禁止聘用无照和技术不良的司机。

学校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杜绝病车上路,要教育司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学校要重视安全消防工作,根据消防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及时妥善处理。学校的教室、宿舍楼道、餐厅等要保持畅通,以利于紧急情况下学生疏散。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传染病发生。未经学校同意,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手续,任何人和部门不得在校内经营食品、冷饮等食品。卫生防疫在政府的统筹下进行。除卫生部、教育部规定的六种学生常见病外,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服用其他保健品和药品。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各类大型活动的管理。对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春游、外出参观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必须首先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的措施和应急方案。全校性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县级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须报校长批准。外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禁止组织中小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和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高层建筑物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搞宣传、擦洗交通隔离物或去医院等有传染兵病源的地方劳动、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等)

二十三条:学校校长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活动。

二十四条;加强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学校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管理制度.不能保证学生安全的实验,禁止学生参加;对易燃、易爆、放射、巨毒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发生以外事故.在学生参加生产毕业实习、勤工俭学中要加强岗位安全教育,确保人身安全,在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游泳、滑冰、军训和体育课的剧烈运动时,事先应进行身体检查,禁止身体不适者参加。

中小学校应按时放学,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教学时间到深夜时,应有保安措施或事先通知家长,待其接走学生之后,教师方可离校。

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东西腐蚀青少年。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要遵守职业道德,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禁止役使和变相役使学生。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二十六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十七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八条:本规定有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十九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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