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速公路闯卡逃费的行为构成何罪_高速公路逃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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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速公路闯卡逃费的行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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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大型套牌货车从贵州运输货物前往S县,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黑色凯美瑞轿车在S县服务区等候。当车行至S县服务区时,二人商定由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轿车从高速ETC车道通过,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货车紧随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轿车从ETC车道闯卡逃费。4月27日凌晨2时许,当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轿车从S县ETC车道通过时,犯罪嫌疑人张某趁ETC栏杆未放下的间隙驾驶货车强行从S县收费站ETC车道闯卡,由于反应不及时将ETC车道拦车杆撞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撞坏的拦车杆价格为1133元。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的货车严重超载,按规定其应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9千余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通过套牌的方式从高速公路闯卡逃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撞坏的ETC栏杆数额较小,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1)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且被害人必须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自己的财产。本案中,行为人客观上是趁收费员不备,快速通过ETC通道,行为人虽然隐瞒了自己没有ETC卡而在ETC通道行驶的事实,但收费人员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免除其交费义务。相反是行为人强行撞坏拦车杆后逃离现场,其使用暴力的行为与“骗”明显不同,因此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财产性利益同样应受刑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的闯卡行为是通过剥夺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债权请求权的方式,间接地增加自己的财产性利益。但是这种“间接地增加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并不能直接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并不符合抢夺罪的立法原意。所以将闯卡逃费行为以抢夺罪论处的观点,至少在目前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3)闯卡逃费”是在接受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供的服务后,拒不支付服务费的一种“赖账”行为,就如同就餐者在接受餐馆经营者的餐饮服务后,为了逃避支付餐饮费而逃跑或者如同租车者到达目的地后,为了不支付客运服务费趁经营者不注意逃跑或者强行逃跑的行为一样,均为一种“赖账”行为。此类“赖账”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而确需以罪论处时,则需由法律明确规定,即“罪刑法定”。其实,对闯卡逃费的行为的处置,只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就足以能够震慑住这种不法行为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补缴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于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对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共同商定从高速公路闯卡逃费的行为既不构成诈骗罪,亦不构成抢夺罪,并且被损毁的财物也没有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所以只能对张某、刘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