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工作规则(全文)_监事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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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切实行使监事的职权,发挥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和《某(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监事、监事指定的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全体职工提名、经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的一般规定
总
则 第五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第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主席签发,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会议通知可以书面邮寄、电话、传真、邮件方式送达。正常情况下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于原定日期至少提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时。
第九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接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办公室是否参加会议。第十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授权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监事会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间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以由监事会办公室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
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方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办公室,由监事会办公室汇集分类整理后交主席审阅,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方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方案,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三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对财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
(二)检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三)审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检查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五)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六)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案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案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十九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存在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一般情况下,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上报或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但记录员应全面了解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监事会信息披露责任人,具体负责办理监事会需要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的事宜。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