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实施细则_少先队辅导员情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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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5月31日)
少先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础教育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少先队工作、提升少先队教育水平、推动少先队工作社会化的关键,也是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新时期少先队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对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和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实施学校德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团结、教育、保护广大少年儿童的责任。
第二条 少先队辅导员要根据党团组织对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的要求,通过经常性的组织教育活动和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少年儿童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养成优良品德,培养过硬本领,锻炼强健体魄,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努力把少年儿童培养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少先队辅导员要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热心少先队工作,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做少年儿童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少年儿童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少年儿童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
第二章 来 源
第四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按照后备干部选拔条件从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少年儿童、热心少先队工作、有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拔,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第五条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应选派学校素质优良的教师担任或班主任兼任。
第六条 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由学校从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事业、支持少先队工作并志愿服务于少先队和少年儿童的先进人物和优秀人士中选拔聘任。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在优秀辅导员和专兼职少先队工作干部中选拔聘任。
第三章 条 件
第八条 少先队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5.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的教学实践经验,熟练掌握少先队工作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城镇中小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农村小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农村中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区县(自治县)级以上团委、教委(教育局)、少工委举办的辅导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结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少先队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
第四章 配 备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必须设立少先队总辅导员,负责指导当地学校(社区)开展少先队工作。县区(自治县)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乡(镇)总辅导员由中心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兼任。县区(自治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也可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总辅导员的日常办公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在当地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少先队辅导员编制原则上在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乡(镇)以上中心小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中学大队辅导员须经所在学校提名,经区县(自治县)团委、教委(教育局)、少工委考察合格后正式聘任。
第十三条 凡有12个以上教学班的小学均应设专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专门从事少先队工作、活动、理论的系统研究,每周兼课最多不超过6课时。
第十四条 中学初
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以上教学班的学校要配备一名专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每周兼课一般不超过6课时。中学团委(总支)副书记可兼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第十五条 中、小学每个中队应配备一名专(兼)职少先队中队辅导员。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为少先队大、中队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共同做好少先队工作。城镇中小学一般应聘请三名以上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农村中小学一般应聘请一名以上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聘请志愿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区县(自治县)少工委要对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少先队总辅导员人选由同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商定,团委颁发聘书,教育行政部门发文任命,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校外(志愿)辅导员由学校党组织或校长批准,学校团队组织聘请。聘请少先队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并佩戴红领巾。专职辅导员实行聘任制,专职专用。
第十八条 为保证少先队工作的连续性,应注意保持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区县(自治县)、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或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调动和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和教育部门的意见,履行免聘手续,做到随缺随补。
第十九条 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必须按不低于所在学校教导副主任的条件进行选拔、配备、管理和使用,并享受相应待遇。有条件的小学也可选聘副校长(校长助理)兼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对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确认为主任级、副校长级、校长级少先队辅导员。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务会议。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区县(自治县)少先队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团委中层干部的条件进行选拔、配备、管理和使用。鼓励少先队辅导员终身从事少先队工作。
第二十条 少先队辅导员的职务评定应纳入中小学教师德育专职职务评定序列,少先队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应计相应工作量。少先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要按超时工作对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工作补贴和适当调休。
第二十一条 要在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少先队辅导员。要重视培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积极做好推荐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将优秀的少先队辅导员列为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后备干部加以重点培养。在调整工资、评选先进时,应将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的少先队工作能力和成绩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应将兼职少先队辅导员的少先队工作实绩作为评定工作的重要依据。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在上级团队组织和所在学校(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直接开展工作,同时应主动争取学校(单位)行政领导的支持与帮助。
第六章 职 责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少先队总辅导员的主要工作是:参与团委、教委(教育局)、少工委对本地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定、检查落实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负责对下一级少先队辅导员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地少先队工作的理论研究;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少先队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大队辅导员的主要工作是:
1.指导大、中队委员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帮助少先队组织做好编队改选、队籍管理、奖励处分等工作。
2.按照上级团队组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大、中队委员会
开展少先队的主题教育。
3.经常了解少年儿童的心理、学习、健康、生活、劳动、兴趣爱好等情况,并向党团组织和学校及时反映。
4.做好少先队干部和入团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教会他们工作方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推广他们好的经验和做法。
5.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密切配合,搞好少年儿童的校外教育。主动向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取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6.中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注意做好团队衔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领导好中队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经常了解中队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指导他们开展工作;要重视对他们的业务培训,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学习,讨论工作,交流经验;要注意宣传、表彰他们的先进思想和优秀事迹。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应主动接受大队辅导员的领导,及时请示汇报工作,独立负责地开展好中队的少先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参与学校学年计划、德育计划的拟定,结合学校的育人目标和工作,组织少先队员开展形式新颖多样,内容与时俱进,效果具有实效的少先队活动。配合学校德育部门对少先队员进行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等多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学校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对少先队员进行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等多方面教育;配合学校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协助少先队组织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为少先队工作社会化创造条件。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考核工作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
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和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考核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一级少工委负责组织实施。上一级少工委通过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实行年度考核制。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在学校党政的指导下,实行学期考核制,由所在少先队大队部负责组织实施。
少先队辅导员考核的程序是:(1)个人总结;(2)所在少工委、学校或单位民主测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3)少工委、学校或单位在充分征求上级少先队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要作为聘任、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大队辅导员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对于暂时不符合条件、但素质较好的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可先聘为见习辅导员,见习期为一学期,一学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任;一学期满仍不合格者予以调换。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者应调离少先队辅导员岗位。
第三十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少先队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少先队组织备案。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在评优、晋级时应将少先队辅导员对少先队工作的贡献作为主要条件。对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少先队辅导员由团委、教育行政和人事等部门共同表彰,授予各级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中,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的比例。
第三十二条 十佳(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依其等级分别由全国、市、区县(自治县)三级授予。全国十佳(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评选根据全国少工委工作安排进行。重庆市十佳少先队辅导员每两年表彰一次,市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每年表彰一次。各区县(自治县)的表彰工作由各地建立制度、具体实施。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少工委共同表彰的十佳(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可享受同级获奖的十佳(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待遇。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要广泛宣传十佳(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先进事迹。
第三十三条 受表彰的少先队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少年儿童、热心少年儿童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和民主意识。
2.适应当代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健康成长的需要,认真研究当代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努力掌握现代化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少先队工作成绩显著。
3.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意识,有理论研究成果,有工作创新业绩。其中,市级十佳(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至少要在省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一篇少先队工作理论文章或至少一次辅导少先队集体(个人)获得省部(市)级以上奖励。
4.从事少先队工作三年以上,且考核连续两次以上评为优秀。
5.申报上级表彰的十佳(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必须为同级十佳(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表彰。
第三十四条 少先队辅导员单项成就奖设有辅导艺术奖、辅导员技能技巧奖、理论研究奖三种。对在辅导少先队活动方面成绩突出者、在少先队辅导中技能技巧全面、工作成绩优异者和少先队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突破者,每两年分别进行全市公开评选及授奖。
连续十年在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岗位上工作、并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者,或连续二十年在少先队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且成绩优异者,可授予市级“少先队工作杰出贡献奖”。
第九章 培 训
第三十五条 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按照贯彻科学发展、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培训的方式采取理论知识教育和参观考察、实地观摩、沟通交流、现场实践相结合,重在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六条 特别优秀的区县(自治县)少先队总辅导员、专职少先队干部由上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少工委选派到发达地区进行挂职锻炼。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应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定期举办夏令营和创造各种培训进修学习的条件。要落实各级团费的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要将
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工作纳入教育系统继续教育范畴。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少先队总辅导员、专职少先队干部由上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少工委定期组织培训;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及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区县(自治县)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少工委定期组织培训;农村兼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中队辅导员由区县(自治县)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少工委不定期进行培训。在岗的大中队辅导员、总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含以会代训)的时间每年一般不少于7天。新任或拟任辅导员的优秀教师,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学校要为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安排固定的业务学习和研究的时间,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九条 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等部门每年要积极推荐优秀基层少先队辅导员参加全国性少先队辅导员培训或国际(区域)少年儿童组织交流学习。
第四十条 各级团校要设立少先队工作研究室。各级教育学院、师范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校)要有专人研究少先队工作,与团组织配合举办培训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要建立联合检查、督导制度,把落实本细则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对违反本细则情形的,团委、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少工委要协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重庆市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