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永宁路实验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_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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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永宁路实验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为了强化学校教育的针对性,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特殊作用,进一步增加信息交流、全方位沟通,也请家长更好地支持和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校“为拥有绿色人生而完善自我”教育理念的实施,使学校工作在“抓创新、出特色、创品牌”上取得成果,在学校行政指导下,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
第二章人员组织
第二条:本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与家长协商提名产生,设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执行副主任委员二人。
第三条;各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子女毕业或转学后将不再担任委员。特殊情况需调换或保留委员资格,由学校与家长协商确定。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成员享有对学校工作的监督权、参与权、建议权。
1、有权定期来校到各部门了解管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问题,对学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有权在学校工作日时间内,参观学校教学设施、到教室听课和检查学生作业。
3、有权全面关心学生成长,了解学校德育,支持班主任、任课教师工作及参与学校工作管理。
4、有权与学生一同参加社会活动,并协助老师教育好学生。
5、有权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积极建议。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关心学校发展,站在全局高度,做学校主人。
1、有义务协助学校搞好教育教学工作,并可以以其所长担当义务教师活动。
2、有义务承担学校对家长、对学生的部分沟通工作。
3、有义务宣传学校良好地办学条件和办学成果。
4、有义务帮助学校解决办学过程中出现的困难。
5、有义务在特定时期(如外出活动)担任一定管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六条:家长委员会除权利和义务外,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会议地点设在学校。会议期间,校领导向委员介绍学校教育教学和改革发展情况;委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工作出谋划策。
第七条:本委员会成员实行不定期到校制,可通过多种方式(信访、电话等)加强和学校的联系,学校将不定期地组织委员会成员参观教学和生活设施及学校开展的大型活动等。
第八条:本章程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制订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