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组建多元公司章程范本_设立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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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资人权利、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八章

劳动人事、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批准,组建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呼伦贝尔农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由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人)全额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为贰仟万元,非货币出资零元。出资方式: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贰仟万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

公司法定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区加格达奇路80号。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营,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司是在呼伦贝尔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是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其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

第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职代会组织,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

第八条 公司经营宗旨:XXX。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一般经营项目:餐饮酒店(限分支机构经营)、连锁超市(限分支机构经营)、农牧种植、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轻工产品纺织品、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化肥、日用百货、日杂批发、零售;农牧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

第二章 出资人权利、义务

第十条 公司出资人即为母公司: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与其母公司下设的海拉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工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旅游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建安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集团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肉羊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共同构成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多元发展框架。

第十一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资人的权利:

依法获得公司营业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出资人的义务:

依其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并不得随意抽回; 依其认缴的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和改善经营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参照有关执行董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依据《公司法》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3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未经出资人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必须诚信、勤勉、熟悉业务、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决策能力,能够代表职工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四)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投融资方案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针;

(六)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认后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公司国有资产投资收益;

(十一)根据授权范围决定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资产经营方针;

(十二)拟订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产权收购方案;对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十三)批准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章程。决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董事人选,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并决定其收入;向参股企业委派代表并对其进行考核;

(十四)出资人授予公司董事会的其它职权等。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出资人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半数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拟定公司章程修正方案;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拟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主要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参照执行监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出资人根据需要派出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的组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由X人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X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出资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查公司资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评价公司经营效益和公司财产保增值状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三)对公司董事会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派出监事会的出资人提出对公司董事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监事应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对侵犯公司经营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经监事会主席或者半数以上监事提议,或者应公司董事长的请求,监事会可举行临时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三)监事会决议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生效。

(四)监事会会议建立会议记录,记录各监事在讨论时的意见和表决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监事会会议建立会议记录,记录各监事在讨论时的意见和表决的意见。监事会决议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到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及监事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重大决策、总经理执行的运行机制。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X人。

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组织和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四)定期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认后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人员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八)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设臵、调整和撤消的意见,报董事会批准;

(九)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有关事宜。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任何董事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负责分管部门工作;

总经理不在时,受总经理委托代总经理行使职权。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制定。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公司暨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财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制度,依法纳税。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不得以任何名议设立帐外资金帐户。未经出资人批准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由出资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条 为促使公司的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实现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弥补亏损;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根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转增国家资本金。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上述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八章 劳动人事、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决定招聘职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但需向授权人申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实行合同制,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内容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工资收入。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出资人同意后,应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因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二)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或濒临破产;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其成员由出资人指定有关部门提名交出资人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公司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负责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六)制订清算方案,报出资人批准;

(七)执行清算方案,清理和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执行清算所需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所欠税款; 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出资人。

第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

(三)经出资人同意,董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提议,董事会通过并经出资人批准的有关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有关各项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并颁布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报出资人批准,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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