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说清楚规定_安全行为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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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安全生产“说清楚”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职责及各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提高对安全生产事故影响的认识,促进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有效防范和遏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说清楚”,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就事故发生概况、初步原因、处理措施等内容,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管理部门作当面检查汇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管理部门听取检查汇报后,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共同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研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发生下列范围事故或出现下列情形,适用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人身重伤以上事故;
(二)责任事故;
(三)重大设备、设施、电网、管网、煤矿、酒店安全生产事故;
(四)具有重大影响的未遂安全生产事故;
(五)经查实属隐瞒未报的事故;
(六)半年内发生三次以上一般事故或公司直接查处的违章行为达三次以上的单位;
(七)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清楚”的影响或危及安全生产的苗头性、倾向性事件。
第四条 需要“说清楚”的主要内容是:
(一)事故发生的过程、主要违法违章事实、事故后果;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
(三)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初步分析和事故性质初步判断;
(四)事故责任初步划分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对事故的认识和反思;
(六)事故教训和整改、防范措施;
(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八)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清楚”的其它内容。
第五条 “说清楚”的检查汇报人员主要是: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
(三)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与“说清楚”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说清楚”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说清楚”的对象应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主动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说清楚;未主动说清楚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说清楚。
第七条 “说清楚”的方式:
“说清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管理部门采取会议形式适时组织进行。检查汇报人员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在指定地点当面汇报,不得以事故报告、检讨等书面形式代替。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在听取检查汇报后,针对事故以及事故查处情况进行分析评议,并对汇报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说清楚”会议由主持人指定人员作好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八条“说清楚”时,检查汇报人员对于事故原因分析不透彻、教训认识不深刻、对责任人的惩处建议不适当、整改措施不得力的,要重新组织“说清楚”;分管领导没有“说清楚”的,改由主要领导“说清楚”,直到真正说清楚为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