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_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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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摘要:本文通过梳理和分析我国行政问责施行中存在的一些明显不足与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问题;建议

行政问责强调以责任约束权力,问责制度的推行问责制会极大地强化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和官员牢固地树立责任意识,树立向公众负责的行政理念。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与问题

行政问责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不足与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综观各级法律法规,有关问责制的许多内容无统一规定或是规定不明。如:异体问责缺位、问责客体不清、问责事由偏窄、问责程序不够规范、问责方式过少且笼统、问责救济差异过大等。以问责对象提请复核或申诉时限的规定为例,《芜湖市党政机关问责办法》第19条规定问责对象可自收到问责决定起30日内申请复检或1年内提出申诉;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需在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

(2)行政问责文化缺失。表现为:一方面,公民问责意识、权利意识淡薄,政治参与度不够,常常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另一方面,为官者普遍都有崇拜权力的心理,造成只对上负责,对人民负责几乎成为空谈,责任观念欠缺。据统计,2004年到2007年这三年时间里全国共有305名官员引咎辞职,但他们中真正主动引咎辞职的为数甚少,大多是迫于上级的授意或舆论的压力,而“被” 引咎辞职。

(3)权责不清。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党政不分”现象甚为严重。在我国行政运行的实践中,各级党委拥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一些行政文件是党委和政府联合下发的,有的属于行政工作范围的文件也是以党委名义发出的,一旦发现这些文件内容有不当时,往往难以提出监督和追究责任。

(4)事后监督不力。纵观2003年以来发生在我国的行政问责事件,有一个

共同的特点,借用网民的说法即“高调问责,低调复出”。贵州瓮安县委书记王勤,问责不到一年,就官复原级,平调黔南州财政局任领导;被称为史上最牛县委书记的辽宁西丰张志国也在免职后在铁岭重点工程的指挥部任要职„„ “低调复出”,顾名思义,即在不为大多数公众知晓的情况下悄悄出任。什么样的官员能够复任,复任的理由是什么,任命的程序是怎样的,作为权力赋予者的民众对这些全然不知,既然不知,何谈监督。这种权力行使的内部性,如何能够真正做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呢?

二、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制度借鉴

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有效的公共行政治理方式,经历了长期发展后,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探索方面都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

综观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其行政问责制度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重通过健全的法律来规范公共权力及其运行。通过立法明确划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责以及政府内部各层级、部门的职权,严格落实行政人员个人的岗位职责,做到问责对象清晰、主体明确。同时,法律充分保障受问责官员的合法权益,并赋予其充分的救济权,如对公务员惩戒制度进行专门立法,以减少政治干预,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听证原则、公务员有权上诉或请求复审权原则。1

第二、建立了纵横交错的权力监督体系。包括不同系统之间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同一系统内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前者突出表现在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权相互制衡;后者即指各分支权力系统内各分支权力间的制约,如德国在行政机关设立了警察机构,司法机构内设立惩戒法院和检察机关等。

第三、注重以权利监督权力。如在保障公众充分参与问责监督方面,除了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加大政务的公开透明度外,还建立了人民举报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美国尤其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美国相关法律规定:除非能证明媒体方面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公职人员的报道即使有不准确的地方,也免受司法追究。1 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第115页。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1)培育新型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文化是与作为刚性机制的问责制相关法律法规对应的一种柔性机制,行政问责文化是对行政问责主客体的一种内在约束,是行政问责制充分发挥其作用必不可少的要件。新型行政问责文化应该囊括社会共同参与的、民主法治、责任、道义等核心要素。

(2)创设统一的行政问责法规。不可否认,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然而,笔者认为我国欲形成行政问责的长效机制,有必要整合现有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关公务员问责事项,创设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对问责主体及其权力、问责客体及职责、问责事由、问责程序、问责后果等内容做出系统规范,使行政问责真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的建设。实施和完善行政问责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最基本的是政务透明和职责明确,同时还需要政府行为的绩效评估制度、行政问责救济制度等相配套。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明晰权责是问责的前提和基础,而政绩考核指标是评价政府及公务员政绩的标准,也是开展问责的依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受到行政处分的一般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救济相当缺乏,必需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问责事后救济制度,充分保障问责官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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