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的构建_突发事件舆论引导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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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的构建

从本质意义上讲,舆论不仅仅是“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综合”,更是不同群体进行利益博弈的重要方式。当前,许多舆论事件与突发事件相伴而生,相互影响,舆论引导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蝴蝶效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因此,如何提高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能力,成为舆论研究的重点。

一、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的特殊性

相对于日常的舆论引导,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引导对象特殊、社会背景特殊、媒介环境特殊。

1.引导对象特殊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①突发事件在时间上具有突兀性,在形态上具有隐蔽性,在类型上具有多样性,在事件后果上具有不确定性,在利益关系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舆论事件往往因突发事件引起,如“西藏3·14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湖北巴东“邓玉娇事件”、“杭州市飙车案”、湖北省委门口“厅官夫人被打事件”等。突发事件自身的多重特殊性,决定了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具有“与生俱来”的挑战性。

2.社会背景特殊

全球化与社会转型是考察当今中国社会问题的两个维度,或者说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背景(或解释框架),使人们通过这一背景(或解释框架)观察、探讨中国社会的各种现实问题。当今中国社会此起彼伏的突发事件、舆论事件正是在这一特殊背景下发生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全球化与社会转型同时也是这些矛盾和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

对于“全球化(Globalization)”,现在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全球化是指当代人类社会生活跨越国家和地区界限,在全球范围内展现的全方位的沟通、联系、相互影响的客观历史进程与趋势。”②全球化作为世界范围内不可逆转的社会变迁进程,任何国家、民族都难以置身其外。中国社会也正是在全球化的推动下才开始自身的艰难转型。郑杭生认为,社会转型“是一个有特定含意的社会学术语,意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或者说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的过程„„当我们说‘社会转型’时,着重强调的是社会结构的转型”。③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在利益生成能力与方式上,正在经历从传统农业、家庭手工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化与信息化社会的转型;在利(权)益分配(保障)原则与方式上,正在经历从‘宗法-专制’社会向‘民主-法治’社会的转型。在社会核心价值观上,正在经历从传统儒家观念、计划经济观念与阶级斗争观念向以‘公平正义、民主法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和谐社会价值观的转型。”④无论是全球化还是社会转型,在本质上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和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

在社会转型和全球化的背景下,许多“常态事件”会演变成突发群体性事件和网络舆论事件。近年来,参与人数达万人左右的群体性事件、点击数量达百万级的网络舆论事件频繁发生,许多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公众积极参与其中。还有些事件成为大国博弈的事由,如“邓玉娇事件”发生时正值敏感时期,有多股境外势力企图将事情闹大,向我国政府施压发难。在全球化时代,大国之间的博弈已经由传统的军事、政治博弈转变为经济、文化的博弈。通过突发事件制造舆论,进行价值观渗透已成为一种更加隐蔽的斗争手段。

3.媒介环境特殊

从传播技术的角度,可将人类的传播实践划分为口语传播、文字传播、印刷传播、电子传播和网络传播五个阶段;从信息传播与利益博弈的关系入手,则可将人类的传播实践分为“原始自由传播”、“把关人传播”、“网络自由传播”三个阶段。数字化传播、星状网络传播、多功能传播、超文本链接等构成网络传播的技术特征;自由传播、平等传播、实时传播、互动传播、匿名传播等构成网络传播的人际特征。两种特征相互作用,对舆论,特别是对网络舆论的生成、演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具体表现为:(1)舆论产生:“议程设置”全民化。互联网使传统媒体失去了“议程设置”的垄断权,越来越多在过去可能被遮蔽的事件,在网络时代被公之于众,从而促使更多的舆论生成。(2)舆论心理:“群体极化”现象突出。网络舆论的“群体极化”可能导致群体突破现行制度的边界,寻求额外的利益诉求,威胁社会稳定。(3)舆论演化:“蝴蝶效应”加剧。在全球化与社会转型背景下,“蝴蝶效应”在网络舆论事件生成、演化的过程中呈加剧态势。如“天价烟局长”、“郑州市副局长‘替谁说话’”、“‘范跑跑’事件”、“王石捐款言论**”等,无不印证着这一效应:网络舆论的演化与引发事件的“初始条件”的极小偏差的关联度越来越密切。(4)舆论控制:“把关能力”弱化。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的“关口”在技术层面上消失,互联网成为“每个人所拥有的媒介”,任何信息的传播在网络时代几乎都是无法阻挡的。

互联网使人类进入到了以自由传播、平等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新的历史阶段。这使得突发事件的传播处于开放的媒介环境,从而使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面临新的挑战。

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中的“双因叠加效应”

对于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而言,“事件处置”和“舆论引导”恰如一个硬币的两面,两者相互影响,难以分割。此前,大多数的舆论研究侧重于舆论本身,未能将“事”与“论”两者“打通”研究。事实上,如果事件处置不力,则舆论引导难以奏效;同时,如果舆论引导不力,则会使事态变得更为复杂,且可能激发更强烈的舆论。笔者将这一现象称之为“双因叠加效应”。

1.事件处置不力

突发事件的起因大都具有偶发性、突然性,事件处置是否得当,是突发事件向舆论事件演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贵州“瓮安事件”原本是一件普通的社会治安案件。当地一名女青年溺水身亡,其家人对警方作出的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将其遗体“停尸河边”,每天围观者上千人,流言四处传播。在长达7天的时间里,瓮安县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此事,终于引爆“瓮安事件”。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指出,即使在西方国家,“死人”、“停尸”也是动员公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常规方式。这些重要警兆在事件爆发前已显露无遗,但当地主要领导却反应迟钝。

2.舆论应对不力

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高潮、结束大抵有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舆论不仅仅是对事件的“被动”反映,同时也会极大地影响事件的发展进程。

“邓玉娇事件”发生之初,面对舆论的广泛质疑,湖北巴东县公安局三次通报案情,但三次通报前后矛盾,非但没有平息事态,反而激起更强烈的舆论质疑。在事件发展中,当地部分基层干部视媒体为对立面,要么推诿塞责、避而不见;要么不负责任,乱说乱语,甚至发生了伤害记者的**。这些,造成当地政府与媒体严重的对立情绪,引发大量负面报道,错失了对舆论进行引导的最佳时机。

今年6月23日,湖北省委门口发生“厅官夫人被打事件”。面对舆论压力,前去道歉的公安局领导居然连连声称:“打错人了”,结果引发更大的舆论声讨:打厅官夫人为错打,打普通百姓就可以?显然,舆论应对不当,常常会使事件向更复杂的态势发展。

三、构建四重机制,增强对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能力

“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快讲话、讲真话、会讲话”,这些已成为对突发事件进行舆论引导的基本原则。但原则需要机制加以保障才会收到实效,否则就会被束之高阁,好看而无用。笔者提出,应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问责四个环节构建相应的运行机制,以提高对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能力。

1.强化信息共享,构建舆情监测机制

及时、准确、充分的信息是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对舆论进行有效引导的关键与前提。在“瓮安事件”爆发前7天,“李树芬(溺水身亡的女青年)是被奸杀抛尸河中”、“嫌疑人王娇是县委书记王勤的侄女”、“公安局放了杀人犯”等传言在瓮安县城四处传播。正是这些传言,激起了群众对李树芬之死的同情和对执法不公的义愤。然而,由于舆情监测机制缺位,以至出现了“全县人民都知道、县委书记却不知道”的尴尬局面。

舆情监测并不仅仅是监测网上舆情,必须强化信息共享,使网上、网下舆情都处于被监测的范围,否则也会使舆论引导工作陷于被动。如湖北省委门口“厅官夫人被打事件”发生在今年6月23日,7月20日左右才在网上披露。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没有充分共享,负责舆论引导之责的宣传部虽然就在省委大院办公,但在长达20多天的时间里可能未被告知此事。在此期间,由于网络上并无相关舆情,通过网络舆情监测并不能获知此事。事件一旦由受害人家属在网络上传播,则迅速演变为影响巨大的舆论事件。此时再进行舆论引导,已非常被动。

2.提高研判能力,构建舆情预警机制

在全球化与社会转型的社会背景下,在网络传播极为发达的媒介环境里,一件看似很小的事件,可能因“蝴蝶效应”而演变成全国甚至世界关注的焦点。因此,对于各种突发事件的苗头和各种舆情,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当前,基层党政干部普遍重视抓经济建设,应对突发事件与舆情的能力较弱,很难做到研判舆情,提前预警。

在“邓玉娇案”发生十几天后,当地仍有官员对进驻巴东的上级党委工作组称:“搞不懂这么一个普通案件怎么就闹得这么大?”湖北省进驻巴东县指导工作的工作组根据事态发展,研判舆情,第一时间作出“这起刑事案件正在经由网络舆论向政治事件演变”的准确判断。这一判断对于中央有关部门,湖北省委、省政府正确决策起到了重要参考价值。

个案中形成的经验应上升为常态的工作机制。宣传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法事件应对法》,建立、健全舆情预警机制,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研判,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预警,使舆情管理由被动应对转化为主动引导。

3.提高应对能力,构建事件处置与舆论引导联动机制

舆论引导必须与事件处置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推进,相互配合。突发事件发生后,如果没有对事件的实质性处置,仅以口号引导舆论,就会形成符号的“空洞化”,其效果会适得其反。

就舆论引导本身而言,要在尊重传播规律的前提下积极行动,有所作为。如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确定新闻发言人,以宣传部门为主,统一信息发布口径,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发言内容;把握时机,尽快发布新闻,及时澄清谣言;时刻关注网上动态,一旦有炒作苗头,迅速反应;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快报工作动态、慎报结论意见;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对舆情走势进行科学研判;发挥好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作用,介绍真实情况,接待外地记者,传递真实声音等。

4.强化监察评估,构建舆情问责机制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⑤但该法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处罚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官员和肇事者面对突发事件往往心存侥幸:将事情“摆平”后再报。结果往往是在事态扩大、无法控制时才不得不报。在“瓮安事件”中,瓮安县城所在地雍阳镇政府和县公安局均未向县应急办报送相关信息。当原瓮安县委书记王勤获悉此事时,已有数千人聚集在县公安局门口;当贵州省政府获悉此事时,瓮安县公安局已燃起大火,事态已经失控。在“石首事件”中,信息报送不及时也是贻误处置时机的重要原因。事后虽然依法处罚了相关责任人,但这种处罚主要是针对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未指向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本身。在湖北省委门口“厅官夫人被打事件”中,受处罚的是出手打人的警察和“出言不慎”的公安分局某领导,而将此事瞒报20多天的相关责任人并未受到处罚。如果不建立舆情问责机制,类似事件必将重演,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也会大打折扣。■

(作者分别为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新闻与传播学系副教授、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中科技大学新闻评论研究中心主任、博导。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网络舆论的监测与安全》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08JZD0032)

注释:

①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http://

②黄炼:《全球化学术探讨》,《社会科学动态(武汉)》1999年第12期

③郑杭生:《社会转型论及其在中国的表现——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探索的梳理和回顾之二》,《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④喻发胜:《文化安全——基于社会核心价值观嬗变与传播的视角》第176~177页,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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