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行政执法复习资料_广西行政执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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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桂林的结合;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法的特征: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有普遍性;以权力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我们的执法要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宪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法律规范的特点:明确、具体、反复适用的特点。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行为模式、事实形态、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责任方式的种类:制裁(民事、行政、刑事)、补偿(民事、行政、司法)、强制。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权利救济原则。
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合法性、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市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策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决定、公布结果、实施后评估。
决策调研包括六方面内容:决策事项的现状、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决策事项的现状、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几方面要求:坚持在重大决策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坚持在决策过程中多种方案的必选;讲究调查研究方法;整合社会研究资源为决策参考。
规范性文件定义:是一种特殊的政令,而不是行政立法;规范行文件不是一般性的政令,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事实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负责人集团讨论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
备案原则:有件必备原则、有备必审原则、有错必纠原则。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要求: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不予公开的范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运用: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作为奖励的依据;作为行政激励的依据;作为行政问责的依据。
行政执法的特征:行政执法主体多、行政执法的范围宽泛、行政执法的形式多样。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行驶职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即程序合法,不得违反。
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机关刑事自由裁量权要合乎法律目的。行政机关行驶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须、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信赖保护原则: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或者更改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公定力或先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或约束力;执行力。
行政委托的原则: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被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并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被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在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行政执法依据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退款和单行条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六原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不溯即纪枉)、上位法由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证书、物件、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调查收集证据应符合以下条件: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是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堆放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印品,七是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是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审裁分离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期间制度、送达制度。
行政处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开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处罚种类: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行政处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作出具体决定。省自治区制定的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其他规范行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概念、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证据确凿,个人罚款低于50,法人1000)、当场处罚的程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具有处罚主体资格,现场取证,告诉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作出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般程序:使用一般程序的条件、调查取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调查取证: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制作笔录,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可先登记保存,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期间被调查人不得毁灭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被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时候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罚款。
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设定主体、设定形式、设定权限。
行政征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处分性、强制性、无偿性、法定刑、可诉性。行政征收的种类:行政征税(税收)、行政收费。行政收费三类: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行政收费;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国际资源、资产而引起的行政收费;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行政收费。
行政征用的法律特征:处分性和限制性、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可诉性。
行政征用和行政征收的区别: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程度不同,强制征收是对被征收物所有权的彻底处分,行政征用有点处分被征收物的使用权。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偿性不同。行政征收是无偿性的强制行为,行政征用才有有偿性。
特定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
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公安、民政、劳动、卫生、经济、司法)。
行政强制的特征:主体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其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他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机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法律特征:从属性、限权性、临时性、非制裁性、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现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催吿、决定、实施、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行政检查的权限:进入现场权、询问权、索取必要的账册、凭证和有关材料权、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可以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权行为、侵权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予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发放有关费用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一不服行政处分或其他人士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行政复议管辖:一般管辖、特殊管辖、转送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对拘留、处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任务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任务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任务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7.法律规定的行政总裁我8.行政指导行为9.行政重复处理行为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赔偿的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国家不予赔偿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