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_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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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臵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逐级建立责任制:
(一)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
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成效显著和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疫情应急准备
第七条
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邹城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济宁市兽医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等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
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贮存、销售以及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等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济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邹城市兽医主管部门,并立即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测,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疫情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济宁市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第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Ⅳ级动物疫情由县(市、区)
处臵迅速、措施果断、规范科学的原则,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畜牧兽医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定范围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二十六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臵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臵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
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进入疫点的其他人员,必须穿戴或者佩戴齐全防护用品,确保防控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三十五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1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中央、省、济宁市驻邹各单位。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