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_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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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

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关于推荐《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内河船舶轮机员值班规则》的通知(安监字[1992]112号1992年6月1日)

为完善船舶值班制度,保障船舶运输生产的安全,现将中国航海学会组织编写、审定的《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内河船舶轮机员值班规则》推荐给你们,请各航运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上述两个规则,进一步加强船舶值班管理,落实船舶值班责任制度,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驾驶员的值班职责,保障船舶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值班驾驶员。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的驾驶员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长对值班的安排应能保持安全值班。

第四条 驾驶员值班时应当领导本班值班人员各司其职,完成值班任务。

第二章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职责

第五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或国境河流的有关航行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航行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保证正规了望,及时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结合本船操纵性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航行安全。第七条 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 亲自或督促轮,驳水手(或舵工)检查号灯、号型、旗号、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第九条 船长在驾驶室,但未言自己指挥航行或操作前,值班驾驶员不得认为已被船长接替而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十条 船长在驾驶室接替指挥航行时,值班驾驶员仍负有协助了望及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应当果断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一)能见度不良而无把握继续航行时;

(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时;

(三)遇雷雨大风威胁航行安全时;

(四)发现遇险信号和各种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时;

(五)主机,舵机或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时;

(六)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落水或船舱进水等紧急情况时;

(七)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第十二条 指导实习人员的实习工作,并对其操作安全负责。第十三条 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

第三章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交接事项

第十四条 接班驾驶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驾驶室,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交接班时应当交清接明下列事项:

(一)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潮汐、气象等情况;

(二)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

(三)本船(或船队)吃水及操纵性能;

(四)航行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

(五)来往船舶动态;

(六)雷达发现的情况和无线电电话联系情况及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

(七)客、货船的中途上下旅客及货物装卸情况;

(八)船队在中途加拖、解拖及变更队形的情况;

(九)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十)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需要继续完成的事项。第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暂不交接:

(一)正在避让或处理紧急事情时;

(二)正在通过大桥、危险航道、进出船闸或正在改变航向时;

(三)接班驾驶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有疑虑时;

(四)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时(应当派人报告船长)。第四章 停泊(系泊、锚泊)中值班驾驶员职责

第十七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工作秩序和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和燃料、用水补给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倾斜等情况。第十九条 亲自督促水手(或舵工)检查应显示的信号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条 系泊中亲自或督促水手(或舵工)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发现异状,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一条 锚泊前应当了解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锚泊中亲自或督促水手(或舵工)了望,并注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一)是否走锚;

(二)周围锚泊船舶的情况;

(三)风、流、水位及潮汐的变化情况;

(四)旁靠船舶的系缆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船或他船走锚时,或者过往船舶距离本船过近出现危险局面时,应当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立即报告船长。

第二十四条 船舶修理时,注意施工现场,关心从事高空、舷外、临水、烧焊及封闭舱室内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遇到火警、人落水、舱室进水或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并组织在船人员全力抢救,必要时要求有关方面予以援助。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亲自或督促水手(或舵工)用无线电话在规定的频道上按时守听,必要时做好记录。第二十七条 经船长指定,负责移泊。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防污染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

第五章 停泊(系泊、锚泊)中值班驾驶员交接事项

第三十条 交接班驾驶员都应当在交接前巡视检查全船和周围情况,并交清接明下列事项:

(一)气象、水位、水流、潮汐、系缆、本船周围情况;

(二)锚泊中的船位、出链长度、受力及偏荡情况,走锚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货物装卸和吃水情况及港方要求;

(四)有关防风、防火、防洪、防污染、防冻、防流冰等安全措施;

(五)检修工作的进度及问题处理;

(六)本船显示的号灯、号型及有关信号;

(七)发生的事故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八)船长指示;

(九)在船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

(十)其他注意事项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交接中对交接事项如有疑异,暂不交接,待弄清情况再交接。必要时报告船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值班驾驶员,除执行本规则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运输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工程船的驾驶员,在值班时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应当掌握其自身任务的完成进度和技术要求。第三十四条 值班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五条 船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本规则也应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内河船舶轮机员值班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轮机员的值班责任,预防事故,保证各项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船舶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值班轮机员。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的轮机员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轮机长和船长对值班的安排,应能保持安全值班。第二章 航行中值班轮机员的职责

第四条 航行中值班轮机员应当做到:

(一)负责领导并督促轮机值班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坚守岗位,认真操作,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二)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及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管理,确保各项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运转情况正常;

(三)准确及时地执行驾驶台有关变速、换向的指令;

为此,值班轮机员应对主机及其控制设备系统保持不间断地监视,其活动不得超出车钟讯号的音响范围。对主机有遥控设备或集中控制室的船舶,应在机舱报警讯号呼叫范围以内活动。如进行巡回检查时,应指定专人留守,以便一旦呼叫时,能及时进行处理。

(四)按时对各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其间隔时间对机舱的运行设备和舱机不得超过一小时,对于其他设备每班至少检查2次。通过对柴油机及其他装置的密切监视,做到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以保持机、电设备有效地安全运行;

(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及港章有关规定,防止污染水域,认真做好机舱油类和含油污水的处理,并认真填写《油类记录簿》;

(六)领导并督促轮机值班人员及时做好油、水、汽、气、电的供应以及压载油、水的调驳等工作,经常保持机舱、地轴弄和常用工具的整洁;

(七)在保证安全值班的前提下按职责范围配合日常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的试验、转换使用工作。在维修期间,要确保设备、维修人员及航行的安全;

(八)在机、电设备出现故障危及船舶安全航行时,应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如需要减速或停车时,一般应先征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如发生危及人身、机器安全的紧急情况,也可先行停车,并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和轮机长;

(九)机舱出现火灾、进水、爆炸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轮机长和值班驾驶员 ;

(十)按照轮机日志记载规则的要求,认真记载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

第五条 值班轮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通知轮机长下机舱检查处理并现场指挥:

(一)机、电设备情况异常可能危及安全运转时;

(二)值班工作有疑难无法自行解决时;

(三)船舶遇机舱进水、机损、火警、停电以及人身份亡等紧急情况时。第六条 航行中值班轮机员的交接班

(一)交班轮机员必须提前做好各项交班准备,并向接班轮机员介绍: 1.轮机长和值班驾驶员的指示; 2.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3.曾经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下一班应继续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二)接班轮机员提前15分钟进入机舱进行现场交接。

(三)接班轮机员带领本班人员对运转中的各项机、电设备按照各自的职责按顺序对规定的各个检查点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其主要内容为:

1.主、辅机及机、电设备等各部位的运转和润滑情况,温度压力等仪表显示读数是否正常; 2.轴系的运转和润滑情况;

3.舵机运转,使用情况及应急舵备用状态;

4.配电屏、充电机、蓄电池等电气设备的仪表读数和各开关的使用情况; 5.锅炉燃烧、汽压、水位是否正常;

6.备用发电机、其他辅机和消防设备系统的备用状态和各阀门的启、闭情况; 7.日用燃、润油柜的油位显示、油量储存、残水排放及阀门启、闭情况,各类管系有无阻塞和泄漏现象; 8.舱底积水排除情况,机舱机、电设备整洁和常用工具齐全归位等情况; 9.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

(四)待交接清楚接班人同意并在轮机日志上签字后,交班人方可下班。此后,对机、电设备的运行安全由接班机人员负责。

(五)当机、电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正处在紧急操作的险要航段时可暂缓交接。

(六)交接双方如有争议请轮机长现场解决。

第三章 停泊中值班轮机员的职责

第七条 停泊中值班轮机员应当做到:

(一)督促检查轮机值班人员严格遵守护船制度、切实履行停泊值班职责;

(二)经常进行巡回检查机、电设备运转情况,如发生故障或值班人员有疑难时,应立即下机舱进行处理;

(三)及时做好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油、水、汽、气、电等供应;

(四)遵守当地环保规定,防止含油污水排出舷外;

(五)遵守气、电焊及明火作业规则;

(六)对日常检修项目,应协助主管轮机员检查各项安全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七)当发生火灾、抢险等紧急情况时,如果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在船,值班轮机员应在值班驾驶员统一指挥下,组织轮机部在船人员进行全力抢救;

(八)根据船长或值班驾驶员的通知,按时做好移泊工作;

(九)主机试车前应通知并征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

(十)22∶00时以后,全面发巡视检查机舱内各项机、电设备至少一次,并记录于轮机日志内;

(十一)负责处理轮机部的日常工作和接待事务。

第八条 船舶进厂修理期间,轮机员应轮流值班,根据与厂方签订的合同,配合船厂做好机舱防火、防盗、防进水、防机件损坏以及防人身伤亡等安全工作。修船工人下班及22∶00时以后,应检查机舱各修理场所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并记人轮机日志内。

第九条 停泊中值班轮机员的交、接班

(一)每日08∶00时为值班人员的交接时间,停泊中值班和不值班轮机员都要对自己的主管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但值班轮机员不得承担妨碍其安全值班的其他任务。

(二)值班轮机员应了解当天要进行的检修工作,以保证机、电设备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三)交班轮机员应向接班轮机员介绍: 1.使用的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2.曾经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3.应继续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4.防火与安全保护措施; 5.轮机长和船长的指示。

(四)接班轮机员同意接班并在轮机日志上签字后,交班方可结束。如有争议,应请轮机长处理。第十条 停泊中值班轮机员与航行值班轮机员的交接:

(一)停泊中值班轮机员根据值班驾驶员开航通知,由停泊值班转为航行值班,由航行值班轮机员作好开航的准备工作;

(二)船舶到港时以“完车”的时间为准,由航行值班转为停泊值班,交班轮机员应按操作规程停止主机运转,作好交班准备工作,由停泊值班轮机员接班。交接双方如有争议,由轮机长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轮机员,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值班轮机员因玩忽职守违反本规则而酿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船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本规则也应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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