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_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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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7-09-28 点击数:9982
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机构: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西路月季园小区13号楼 办理电话:6235503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前置条件:人防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合格,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已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材料: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区、县民防局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可文件。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由建设单位提交。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用途、面积指标正确无误,竣工验收时间填写正确。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1、同审核标准,2、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得存在违反有关人防法规行为。
3、建设单位不得采用其它违规行为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送达。不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本》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2、《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纪检电话:62053899
[2001]京防办字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