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_辽宁省建筑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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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明确参建与监管各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是指结构预制构件(包含预制外墙挂板和预制内隔墙板)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对于无预制构件部分的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安全管理,还应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范围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市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装配式建筑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各市和区、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对安全专项方案召开专家论证会议,按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后,经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建立信息管理机制,及时传递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理信息。
(三)对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装配式建筑专用的施工操作平台、支撑方案、高处临边作业的防护设施等,其安全专项方案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按照专家论证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针对交叉施工的环节,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总分包责任界限,以有效落实安全责任;并协调督促各分包单位相互配合,有效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的各项内容。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体施工调度安排,特别是吊装分包单位应加强和其他分包单位的协调配合。
第八条 监理单位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并根据安全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现场安全监理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及旁站巡视等要求。
(二)预制构件进场卸车存放过程监理应全过程旁站,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预制构件卸车
施工支架系统受力和变形计算;预制构件吊装、现浇施工过程承载力、挠度、裂缝计算;临时支撑系统受力计算;外防护系统、施工作业辅助设施的受力计算等。
(七)相关设计图纸及附件。
第十条 预制构件吊装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预制构件吊装工程。
(二)单件预制构件重量超过80kN的吊装工程。
(三)外墙采用预制构件,且塔吊需要在预制外墙附着的预制构件吊装工程。
第十一条 对于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预制构件吊装,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要求可参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执行。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进行全员岗前安全培训,建立对装配式施工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严禁上岗。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应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危险点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预制构件卸车、存放安全检查
(一)预制构件进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运输车辆车轮采取固定措施。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安全专项方案要求对预制构
改变构件方向,严禁高空吊装作业人员在预制构件未停稳时,直接高空中用手抓取预制构件。
(四)对于大尺寸异型预制构件及薄壁构件,需采用专用平衡吊具起吊,必要时需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五)吊装作业人员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
(六)吊装作业时外安全防护系统必须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预制构件就位调整
(一)预制构件吊装就位后应立即按照专项方案要求进行临时支撑固定。
(二)就位调整过程中应对支架系统、临时支撑进行检测监控。
第十八条 现浇施工
(一)现浇结构施工过程中应对支架系统、临时支撑进行检测监控。
(二)支架系统、临时支撑应保证所安装构件处于安全状态,当连接部位达到设计工作状态,并确认结构形成稳定结构体系时方可拆除。
第五章 安全管理存档资料
第十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应提交安全管理资料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留存下列档案资料:(1)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和监理单位审批记录。(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安全专项方案修改及审批记录。
(3)安全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计划。
像)。
(5)紧急情况处理记录资料。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针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的特殊性,有效开展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对本办法规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预制构件吊装安全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加强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应重点检查安全专项方案审批、论证程序和材料。工程施工阶段应重点检查现场专项安全方案落实情况、安全责任人持证上岗情况等,督促各方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责任落实违反管理程序、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参建各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时,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