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学校管理责任制追究实施办法_学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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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雅县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学校要以规范学校日常管理、明确管理目标、细化管理单元、改进管理方式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责任制,规范办学行为,确保管理高效准确到位,提升学校工作开展的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教育中心目标任务的完成,有效形成带动学校良性发展的健康机制。
第二条 为促进学校健康、科学的发展,实现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加大对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各学校行政“一把手”为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其他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具体工作人员对其具体管理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为准绳;
(二)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
(三)责任追究与加强依法行政相结合;
(四)有错必究。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对应专项管理工作奖惩和责任追究办法具体实施。对学校稳定和安全管理实行行政目标管理评优、评先一票否决。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学校或管理责任人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积极主动的加以认真整改,采取措施积极补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发现管理过错或不当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学校管理或责任人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经批评教育能及时纠正整改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
(二)同一管理过错发生三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的;
(三)因责任人的管理行为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问题或事故应该上报而不上报的,隐瞒问题或事故的真相,弄虚作假,并干扰或阻挠相关部门调查的;
(五)其他学校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第八条 学校管理过错或不当行为可以通过相对人或群众投诉、举报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