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间、时限的规定1_行政处罚法案件时限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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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 期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十日

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可以延长十五日,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 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复议法》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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