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_青岛科技大学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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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评选原则
1、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创新,激励成绩突出的博士生和指导教师,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评选办法和奖励制度。
2、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应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相结合;
2、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明显的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作者掌握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
4、申请者从入学到获博士学位后一年内,至少应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或国内一级学会会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本人为第二位)发表与其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5 篇,其中至少有 3 篇被 三大检索(SCI、EI、ISTP)检索,且有与其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取得发明专利,本人为前三位获奖人。
三、评选范围
1、参加评选的论文,主要为我校当年度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在当年以前学年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确属优秀(在上次参评后有特殊情况),也可参加评选。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2、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数量不超过当年度授予博士学位人数的 10%。
四、评选工作的组织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实施。具体工作为:
•下达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接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请提名;•接受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自荐提名;
•组织专家评议和审定,提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
•接受和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异议或有关事项。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初选工作。具体工作为:
•接受本人或其导师向分会的推荐;
•对推荐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提出申请名单,在学院内公布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研究生处学位办。
3、评选工作的时间定于每年的6月份。
五、争议与批准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2、在争议期内,对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对已评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若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 20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处学位办提出异议。
异议问题一经确认,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布,对已授予的博士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争议期结束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布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并予以公布。
六、山东省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山东省学位办推荐,参加山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个别确实优秀,经有关专家评审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者。
七、表彰与奖励
1、获全国、省级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授予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称 号;
2、校级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授予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二等奖称号;
3、对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作者奖励人民币5000元;
4、对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奖励人民币10000元;奖励其导师人民币10000元,如在我校工作,在以后的三年中每年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
5、对获得山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奖励人民币2000元,奖励其导师人民币2000元。
6、对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奖励人民币1000元,奖励其导师人民币1000元。
上述奖项不重复奖励。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