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去行政化[材料]_大学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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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高校“去行政化”的热议声中,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也饱受争议。其实,行政级别并不是导致“行政化”的原因,充其量只是“行政化”的诸多弊病之一。“去行政化”的本质任务是限制行政权力,包括政府行政权力和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过度干预,切实保障学术的独立自主。
【关键词】高校 去行政化 行政级别 学术自主
高校行政管理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行政机构对高校的管理;二是高校自身的管理。高校行政管理与其他组织的管理一样,是一种必需的组织行为,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就无法实现高校的组织目标。不能因为对“行政化”的批判而否定行政管理本身。
所谓高校“行政化”,主要是指行政权力和行政管理模式的滥用,即把高校作为完全的行政机关来管理,而忽视了高校作为学术机构的特殊性,其实质是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过度干涉,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分界不清。“行政化”的表现可以分内、外两个层面:
首先,就高校外部关系而言,“行政化”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将高校作为行政机构管理,管办不分。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职能界定不清,政府大包大揽、高度集中,高校作为办学主体的地位不彰,办学自主权得不到保证,一切围绕政府部门的规划指令行事;管理作风官僚,政府部门森严的等级制度、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与高校本应具有的学术优先、平等和谐的校园文化大相径庭;资源分配不公,大量资源集中在政府官员手中,一方面高校为争取有限的资源,必然围绕政府官员的行政指令办学,而无视行政指令的科学性,同时留下了大量权力寻租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官员的政绩需要、知识水平及认知结构潜在影响着资源的分配方向,从而影响着高校的发展。
其次,从高校内部管理来看,“行政化”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控制和干预。具体表现有三点:一是行政事务与学术事务界定不清,权力分工不明,行政权力常常插手学术事务,弱化乃至替代学术权力,而学术权力也不断试图影响非学术事务;二是行政权力被滥用,学术权力作用不突出,行政权力不仅决定着高校日常非学术事务的走向,也通过资源分配、干部任命等方式操控着学术事务的走向;三是制度不健全,教代会、校务委员会等制度往往是虚晃一枪,权力本身的运作没有制约,也就越发造成权力的膨胀,导致“学而优则仕”左右着学者的发展思路,学术失去了应有的超脱和独立。
高校行政级别的成因及其与“行政化”的关系
在高校“行政化”饱受批判的同时,高校行政级别一时间也成了千夫所指。对高校行政级别的指责主要集中在:高校本身被人为划分为副部级、厅级、副厅级,同时高校内部管理干部也有明确级别,从科员到副部级不等,这种官僚化的等级制束缚了高校的发展。要了解行政级别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制约着高校的发展,就必须分析行政级别的成因及其与“行政化”的关系。
高校行政级别的成因有二:一是我国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政府的级别被扩展到社会企事业单位,高校自然囊括其中;二是科层制管理模式的现实需要,韦伯提倡的科层制以崇尚理性与效率、强调分工与专业化、重权威等级、追求制度和非人格化管理为特征,在社会组织日益庞大和复杂后,成为通行的现代管理模式。
因此,对于高校行政级别需要予以理性的分析。对于行政人员进行一定的权力分工、分层,保证政令畅通,是追求高效率、高效益管理所需要的措施。在此意义上,我国高校效率低下,不是科层制本身的问题,恰恰是科层制发育不健康、不充分的问题。西方高校的治理结构中,也存在从职员到校长的职级差异和职权分工。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如果把厅级、处级、科级、科员替换成西方高校的校长、总监、主任、职员其实并无实质差别。在外部关系上,高校与政府的交流、高校之间的交流,更多的还是依赖高校的实力、校长个人声望,以及学校领导与政府部门负责人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看高校领导的级别。众所周知,高校领导干部的级别,就其实际掌握的权力和社会影响而言,只是一种有名无实的“虚高”。
由此可见,行政级别本身并不导致“行政化”,与“行政化”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正相关,行政级别充其量是“行政化”诸多流弊中最外显、最细小的一环,只是疥癣之疾而已。选择取消行政级别作为“去行政化”的突破口,可说是方向性错误。
“去行政化”的关键
“行政化”的实质是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管理模式的泛化,因而“去行政化”的关键即是对权力的重新分配和管理模式的调整。
管办分离,保障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政府和高校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保障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去行政化”的核心问题。我国高校大多数是公办,其权力主要来源于政府授权,政府有责任也有权力对高校进行调控和督查,促使高校更好地实现其使命,但这种调控督查不应该是高度集中的管理干预。政府部门应当转变观念,正确定位政府职能,从全面管理、直接干预向宏观调控、标准制订、监督检查转变;从直接的资源控制向资源服务、制度保障转变;从行政命令向引导服务转变。高校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为高校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政策保障,不仅是政府部门的权力,更是现代政府所应承担的职责,绝不能把自身的服务看作是对高校的恩赐,更不能把高校看成自己的权力领地;高校的发展有其自身规律,学术研究更有其特殊规律,不是单纯的行政命令能够改变的,要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首先要尊重教育的规律,要给予大学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尽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实现“管办分离”,但真正到实施环节,将面临重重困难。因为“管办分离”意味着强势权力的退让,权力的退让过程中不仅有政府部门直接的阵痛,更有无数相关利益集团的阵痛,在迈向现代大学制度的进程中,这些阵痛将不断导致各种力量展开一轮又一轮的博弈,影响和改变着改革的进程。
学术自主,保障学术权力的公正行使。高校的规模决定了行政事务的专业化,也导致行政权力从学术权力中日益剥离出来并迅速发展壮大。但无论行政事务如何专业化,高校的本质首先是学术研讨和文化传承的场所,这一本质决定了学术事务是高校的核心事务,学术权力的行使不能受到过多干涉。因此,从校内的治理结构看来,“去行政化”意味着行政权力要回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去,凡是与学术相关的事务要由学术权力来决定,“教授治学”必须得到保证。行政权力必须充分尊重学者与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切实尊重学术权力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保障其作用发挥,在教学和学术资源配置中要以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为主,积极营造学术优先的氛围。同时,为了确保行政权力不干预学术权力,有必要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术委员会中任职,如武汉大学明确规定校长和院长不得担任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主任,东北师范大学甚至规定校党委书记、校长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以保证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深圳大学重要学术工作的教授委员会全部由“布衣”教授担任,并引入大量外校教授担任评奖委员会委员。这些都为探索学术自主、保障学术权力的公正行使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强化民主制度建设。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管理层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当前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原因在于没有话语权,如果通过制度规定,学校发展的重大事务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投票,甚至领导班子的述职也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投票,增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否决权,那将极大增加对权力的制约作用,也会真正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提升管理水平,科学管理、服务行政。高校管理效率较低,在人才培养、学术创新、服务社会等方面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革除“行政化”的不良影响,必须提高管理水平,要科学管理,提倡“服务行政”的理念。加强科学管理,必须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准,要重视管理人员的工作,不能因为学术优先就否定、降低管理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性,改变那种人人都能从事管理的错误认识,要认识到一个出色的学者未必是一个出色的管理者,要对管理人员的贡献予以正确的评价和激励,这样才有利于打造安心工作、敬业专业的管理队伍;必须对管理人员加强培训,通过不断地再教育、岗位培训来提升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改变唯学历是举的管理干部使用现状;必须提倡“服务行政”的理念,高校的管理工作最终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师生、服务学术、服务社会,要摒弃官本位的陈腐思想,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高校行政级别并非高校“行政化”的祸首,试图以取消行政级别来“去行政化”,从而走上现代大学制度的大道,无异于缘木求鱼。“去行政化”、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事业任重道远,其本质任务是限制行政权力(政府行政权力和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过度干预,切实保障学术的独立自主。这一任务的关键在于能否真正实现“管办分离”、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
[摘要] 在大学“行政化”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背景下,有必要对“行政化”所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予以澄清。为此,本文对大学“行政化”的内涵和表现形式进行了阐释,分析了产生大学“行政化”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大学“去行政化”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关键词] 大学 行政化 办学自主权
[img]/news/file.do?method=downFile&id=152380108[/img]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 钟秉林教授
自去年以来,关于大学“去行政化”的问题越来越引起高等教育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已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今年召开的“两会”上,大学“去行政化”成为媒体报道中使用频次最高的关键词之一;不少委员、代表纷纷就这一问题各抒己见,由于理解不
一、观点各异,使得大学“去行政化”问题进一步升温。总体看来,多数人对所谓大学“行政化”持否定态度,认为“行政化”导致大学背离了存在的本质,已成为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大学办学质量的障碍,主张“去行政化”。也有人对大学“去行政化”提出了保留意见,认为在当前“去行政化”和取消行政级别有可能贬低大学地位,将会制约大学的发展。笔者认为,在讨论大学“去行政化”问题时,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首先应明确大学“行政化”的具体内涵及表现形式,明确“去行政化”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深入分析大学存在“行政化”倾向的深层次原因。如果不搞清楚这几个问题,“去”起来也就可能会无的放矢,甚至于自乱阵脚,反而会影响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本文将就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去行政化”的基本思路。
一、大学“行政化”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行政管理是随着人类社会早期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古老的管理活动。严格意义上讲,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1]我国对行政管理的理解比较宽泛,除政府机构外,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中的管理活动。因此,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大学行政管理:一是国家行政机构对大学的管理行为;二是大学内部的行政部门对大学施行的管理。
应该说,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行政管理在大学管理中的应用,其初衷在于提高大学管理的效率,确保大学有效实现其组织目标,更好地实现其功能和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大学行政管理本质上只是一种实现大学组织目标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应该与当前广遭社会诟病的大学“行政化”区分开来。所谓大学“行政化”,是指以官僚科层制为基本特征的行政管理在大学管理中被泛化或滥用,即把大学当作行政机构来管理,把学术事务当作行政事务来管理。根据以上对大学行政管理的定义,可以从政府对大学的管理和大学的内部管理这两个层面来剖析大学“行政化”的实质及其表现形式。
首先,从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来看,“行政化”主要体现在政府将大学作为行政机构或行政机构的延伸部门来管理,严格控制,管办不分。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管理职能上,存在定位不准、缺位、越位等现象。大学作为独立法人和办学主体应依法享有的人事、财务、学术、规划等方面的自主权未能全面落实。同时,政府在制定标准、监督评价等方面应承担的职责亦未充分履行。二是在管理方式上,政府过多依赖行政命令手段来管理大学,而财政、法律等管理手段应用较少,规范性和法制性较差,随意性较大。三是在管理作风上,存在简单化现象,特别是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存在官僚作风,讲究等级,与大学文化发生冲突。四是在管理文化上,大学倾向于依附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多关注的是如何获取行政配置的资源,缺少对办学规律的深入研究,难以彰显办学特色。
其次,从大学内部治理的角度来看,“行政化”集中体现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失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分割和对立、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替代与压制。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学内部行政权力泛化。大学管理的“机关化”色彩过于浓厚,以行政权力干预或取代学术权力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介入过多,忽视学者对学术事务的管理;大学中的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等)或者泛化为行政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或者作为“虚位”组织,学术权力在大学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往往难以发挥实际的作用。学术权力的弱化影响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降低了决策实施的严肃性,大学管理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未果”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与学术事务相关的资源分配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学术事务被间接行政化,因此出现了个别学者热衷于到机关部处和院系所做官,部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忙着读博士的现象。二是大学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不清。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常常交织在一起,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互越位。一方面,行政权力常常替代学术权力,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学术事务,甚至于包办学术事务;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学术权力使用不当,学者在学术事务中观点偏颇、意见不一致,或在非学术事务中发挥作用的意志过于强烈等现象,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学术权力的主体,教授及学术组织的作用不突出。高校的校级学术委员会中,学校和院系以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所占比例较高,学术组织的成员构成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学校和院系领导虽然也是相关学科的专家,但在学术事务决策思维上多少带有行政色彩。另一方面,由于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制度不够健全,学者及学术组织缺少影响决策的制度化渠道,不能构成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在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学者及学术组织参与决策的途径和方式有限,权力得不到充分体现,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保障,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体现。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制定教学和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咨询审议的功能,且议事规则不规范,相关决议的效力不明。
二、大学“行政化”产生的原因
应该看到,我国大学管理中普遍存在的“行政化”或“泛行政化”现象有其深层次的产生原因:其中既有大学内部的原因,又有大学外部的原因;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只有正确认识和分析产生大学“行政化”现象的原因,才可能提出破解大学“行政化”难题的策略和措施。
(一)大学内部存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对垒,是产生大学“行政化”现象的客观原因
一般而言,大学内部事务可以分为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或行政事务)。与此相对应,大学内部存在着两大并行的权力系统。[2]一种是以行政管理组织结构为网络的行政权力系统,另一种是以教授、专家、学者为核心,以学术组织为主体的学术权力系统。行政权力扎根于权力授予,来自组织的委派或任命,突出照章办事和等级服从,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和指示自上而下贯彻执行,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和强制性,其价值定位是保障大学组织目标的实现,保证教育方针和办学思想得以落实。学术权力是学术组织及学术人员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它不是外部赋予的,而是大学的内在要求,是大学本质特性的外化,主要依靠学者基于学术构建的权威对客体产生影响,具有松散性、非强制性、自下而上等特点,其价值追求是保证学术标准得以贯彻,学者所从事的学科得以发展,学术人员的学术权力得以保障。大学的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协调匹配、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大学在整体稳定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发展和提高。一所大学组建后,行政权力便相应产生。随着大学职能日益多样化,大学组织的复杂性增强,对行政权力的依赖性加剧,使得行政权力在行使中不断强化。而学术权力的产生和培育相对缓慢,其权威性的树立需要较长时间,其有效履行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均明显弱于行政权力,经常受到行政权力的压制,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大学内部管理容易产生“行政化”现象。
(二)建国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导致大学“行政化”的历史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主要是照搬“苏联模式”,大学近乎于政府的附属机构,对大学的管理以行政权力为主,学科专业设置、课程教材标准、学生招收录取、学历学位授予、教师职称评定、办学资金使用等,都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检查或审定,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十分有限。大学内部管理基本上也是“上令下行”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权力决定资源配置、人事安排、绩效评定等,学术权力一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教授学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压抑,从而严重制约了大学的发展和高等教育水平的提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这种状况已有明显改善。尽管如此,由于体制的惯性,前述种种大学“行政化”现象依然程度不同地存在,政府有关部门往往还习惯于用行政管理的逻辑和方式来管理大学,大学往往还习惯于依据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来设计大学的内部组织,按照行政组织的管理方式对校、院、系进行权力分配,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级别,确立管理中的隶属和服从关系。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在不少方面还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在无形中又成为了大学内部行政机关和学术组织之间关系的范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当前大学管理中的“行政化”倾向仍是计划经济思维和做法的延续。
(三)大学办学自主权落实不到位、政府行政权力缺少监督制约,是产生大学“行政化”现象的现实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方针;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明确了高等教育改革要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尤其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以法律的形式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大学依法自主办学以及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改变了几十年来中国大学办学无法可依、单纯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指导工作的状况。尽管有关法律法规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还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高校到底应该享有哪些办学自主权、如何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等关键问题仍未有全面和明确的答案。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高校享受办学自主权,但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政府干预高校办学的现象。例如,与高校自主办学直接相关的预算、人事、规划、学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权力有待进一步落实和逐步扩大;高等教育资源主要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配置,分配到大学内部的资源仍然通过行政机关进行二次分配;政府对大学的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等。这些因素使得大学“行政化”和“泛行政化”的现象在某些方面愈加凸显。
此外,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形成的“官本位”意识突出,导致一些大学行政人员甚至是学术人员对行政权力“情有独钟”,学校内部行政机关为教师学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薄弱;社会往往也根据行政级别、行政权力等因素去判断大学从业人员的价值,使得大家将过多的精力去关注行政权力,这也是导致大学“行政化”的重要原因。
三、大学“去行政化”的基本思路及相关措施
在厘清大学“行政化”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分析产生大学“行政化”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之上,即可“对症下药”,提出大学“去行政化”的基本思路和相关措施。无疑,既然产生“行政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去行政化”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笔者认为,大学“去行政化”并非取消大学行政管理或简单地取消行政级别,关键是要从根本上铲除“行政化”产生的土壤。
(一)完善大学内部治理架构,协调好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
大学内部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关键是把它们协调好,不能相互之间出现越位、错位或失位。现在的突出问题是,行政权力对于学术事务干预比较多,行政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术资源的调配,甚至以行政决策代替学术决策。解决这一问题,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界限,严格限制行政权力放大或对学术权力进行干预;二要确立学术本位的观念和意识,充分尊重学者与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决策中的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发挥学术权力在学术管理活动中的主导作用,积极营造尊重学术的大学文化;三要强化学术民主制度建设,健全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相关制度,保障学术人员能充分参与大学管理和决策,切实享有对学术事务的主导权;四要充分保障大学教师和学生权益,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规定教代会的职责并确定学者代表的比例,使教代会的组成真正反映高校各种利益群体的要求,将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落到实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学生群体对学校事务的参与;五要改善大学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尽快实现大学行政管理从官本位向学术本位转变,从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向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的转变。总之,就是要推动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真正以教师、学生和学术为中心,主动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做到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相互匹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
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大学的关系,是大学“去行政化”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大学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制度保障,这不仅仅是权力,更是现代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责。另一方面,大学的权力,尤其是公立大学的权力,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授权,政府有责任也有权力对其进行调控,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职能。处理政府和大学的关系,必须正确定位政府的职能。政府是高等教育和大学的宏观管理者和调控者,其目标在于促进大学更好地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推进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实施分类指导,不应直接干预大学内部事务,尤其不应直接干预大学内部的学术事务。政府对大学的管理不应过多依赖行政命令的方式,而应更多地采用财政、法律等宏观调控手段。具体而言,政府对大学的管理,应从直接的人财物控制转变到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从直接干预办学行为转变到通过制定办学标准、经济杠杆调节、监督检查和信息服务等手段对大学进行导向和调控。在制定相关政策、研制质量标准、实施建设项目时,应遵循大学发展规律,尊重大学办学自主权;要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名义上已作备案管理,实质上仍在行使审批权的事务;要尝试把学科评审和教学评估等工作委托给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机构。理想的政府和大学之间的关系,应既能依法保障大学的自主权,同时又能有效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引导大学遵循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办学。
(三)加强大学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效能
大学“去行政化”问题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其重要原因在于大学管理效能较低,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满足不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要求。笔者认为,“去行政化”(包括淡化乃至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等于在大学取消行政管理,而是要加强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服务大学发展目标。20世纪末以来,加强管理、增强绩效是世界范围内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发达国家加强高校管理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科学化。在大学管理中引入各种先进高效的管理工具和方法,提高管理水平;二是专业化。世界知名大学都在全国或全球聘用专业管理人员承担管理岗位,并建立严格的聘用标准和聘用程序;三是重视能力提升。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项目,提高管理人员的相关能力;四是强调管理的文化内涵。倡导尊重学术,服务学生,服务社会。近年来,我国大学规模渐趋庞大,功能目标不断拓展,组织结构更趋复杂,大学除了学术事务之外,后勤保障、基本建设、学生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这对大学管理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大学的行政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权力过多集中在学校一级,管理重心偏高且效益较低;行政机构臃肿,职责不够清晰且应变能力较差;二级院系设置过多,学术管理跨度较大且效能不高;管理理念和方法陈旧,适应不了复杂多变的形势等。针对这些问题,大学迫切需要以管理重心下移为重点,建立结构合理、责权分明、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体系,并结合大学内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职员制的探索,建设一支整体素质优良的高效的职业化行政管理队伍,切实改善大学的管理效能。
应该看到,“官本位”意识在我国根深蒂固,大学的“行政化”或“泛行政化”现象是“官本位”意识在大学的集中反映,其根本原因在于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大学制度尚未建立。大学“去行政化”涉及到大学外部管理与内部治理等方方面面的变革,涉及到政府、大学和大学从业人员的共同责任。令人高兴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即将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此也予以了回应。本文仅是笔者对这一问题的粗略思考,意在阐明观点,抛砖引玉,并求得同行的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