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_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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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第一章:范 围

本规程是对农电生产事故和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工作的依据。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农电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电(热)力用户。

第二章: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99—92《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1.5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6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1.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8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和“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1.9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1.10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第四章 配电事故。

4.1.4.1、由县电力企业管理(含代管)的20kV及以下高压配电设备,由于本企业的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仅造成少送电量时,定为配电事故。

a)、高压配电线路的倒杆断线;

b)、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c)、高压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d)、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

e)、处理故障过程中因判断错误引发对用户少送电量者; f)、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h者; g)、一切误操作(含调度端的远动误操作)。

4.1.4.2、由县电力企业管理(含代管)的66kV及以下直配线路(或用户专用线,包括电缆)或直配变压器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亦定为配电事故。

4.1.5、经本企业认定并经主管单位核准的其他事故。4.1.6、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4.1.6.1、发电厂由于燃料质量差或雨天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时,可定为1次事故。

4.1.6.2、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1次事故。4.1.6.3、同一供电企业,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可定为1次事故,但须得到主管单位的认可。

4.1.7、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认定。

4.1.7.1、一个单位发生的事故扩大成系统事故时,除该单位应定为1次事故外,管辖该系统的调度部门亦应定为1次系统事故。

4.1.7.2、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系统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者,称为派生事故,派生事故亦应定为1次事故。

4.1.7.3、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时,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对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的单位应定为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而未能重合,则只对管辖该线路的单位定为输电事故。

4.1.7.4、配电线路发生故障,并扩大为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对于供电企业,定为1次变电事故;对于发电厂,则定为1次电气事故。

4.1.7.5、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的同一线路发生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分别定为1次事故。

4.1.7.6、由于调度机构的过失(如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对调度应定为1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应定为1次事故。

4.1.7.7、由用户设备故障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的事故,如发供电单位有责任时发供电单位定为1次事故。

4.1.7.8、由于通信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除事故单位定为事故外,有责任的通信单位亦应定为1次事故。上报时可合并定为1次事故,但应作说明。

4.1.7.9、电力系统内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单位,在承包农电生产的检修工作中发生设备事故时,若双方都有责任,则不分主、次,各定为1次事故;如果责任分不清,同样各定为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则仅对有责任一方定为1次事故。

4.1.7.10、如一次事故中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各定为1次事故。4.2、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确定

4.2.1、凡因触及农村电网电力设施或用电设施,造成非电力企业职工人身死亡事故,均定为农村触电死亡事故;但对以下事故,经县级公安、检察等部门认定,市级农电主管部门核实,并经省级农电主管部门同意后,不作为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认定。

a)、利用电力或电力设施谋害他人或进行自杀者; b)、因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造成自身或他人死亡者;

c)、因盗窃或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造成自身或他人触电死亡者;

d)、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发作期触及合格的电力设施造成自身死亡者; e)、乡镇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在其厂区或工作区内发生的触电死亡事故; f)、非农业人口发生的触电死亡事故;

g)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超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设计防范标准,造成电力设施损坏而引起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

4.2.2、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按原因可分为:设备安装不合格;设备失修;违章作业;缺乏安全用电常识;私拉乱接;其他。

4.3、事故性质的确定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3.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4.3.1.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4.3.1.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者;

4.3.1.3、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4.3.2、重大事故。4.3.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4.3.2.2、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200MW者;

4.3.2.3、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者;

4.3.2.4、25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31.5M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和安全水平者;

4.3.2.5、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4.3.3、一般事故。

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为一般事故。

第五章:障 碍

5.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障碍。5.1.1、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5.1.2、由于发供电企业的责任,造成35kV及以上变电所的母线电压超过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数值的±5%,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的电压质量降低。

5.1.3、其他。

5.1.3.1、事先经过省级及以上农电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5.1.3.2、经省级及以上电力管理部门事先认定的老旧小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发生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1.3.3、由用户过失引起的线路跳闸事故,且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

5.1.3.4、线路发生故障,断路器跳闸后自动重合闸成功者。或因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经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停用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闸后3min内强送成功者。

5.1.3.5、为抢险救灾(包括人员和物资)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者。5.1.4、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多次障碍,或一次障碍涉及几个单位时,比照4.1.6和4.1.7的规定执行。

对“障碍”的统计办法,暂由各省农电部门自行制定。

第六章:事故调查

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以免影响对事故的公正分析和处理,还应特别注意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和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在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止对策、按时写出事故报告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6.1、农电生产事故及障碍的调查遵照DL558的有关规定执行。6.2、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调查

6.2.1、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时,村电工应立即赶赴出事地点,保护现场,抢救触电人员,并尽快报告乡电管站;乡电管站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协助工作,同时向县电力企业报告。

6.2.2、县电力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按6.2.3进行事故调查。在未查清事故原因,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坏现场,不能盲目送电。

6.2.3、事故调查工作应由县电力企业负责人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同时用电报、电话或传真向上级农电部门报告。

6.2.4、发生特大、重大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并按照DL588中4.1的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6.2.5、调查组的任务是: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的责任和责任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报告,并按6.2.3、6.2.4的规定上报。

6.3、事故责任的划分

6.3.1、农电生产事故,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事故发生及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同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领导责任。

6.3.2、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应按产权隶属关系及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

6.3.2.1、因设备质量不良,选型、安装不当,或维修、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触电死亡事故时,设备产权所属者或有书面协议承担代管义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与事故相关的责任者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3.2.2、对于产权虽属用户,但有书面协议由他人或单位承担代管义务的设备,因代管者的失误直接造成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时,代管者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6.3.2.3、用户的电力设施经电力企业验收合格后的安全保证期,在没有外力破坏或其他环境变化的条件下,一般以合同保证期为限;合同没有规定的,则以投产后两年为限。

6.3.2.4、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由肇事者本人负全部责任;未成年人或无自制能力者,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全部责任;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停电事故的,电力企业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触犯刑律的,电力企业应协同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a)、私自攀登合格的变压器台架、电杆或摇动拉线; b)、家用电器或照明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失修漏电; c)、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

d)、在电力线路附近盖房、打井或从事其他劳动时,误触合格的电力设施; e)、玩忽职守、违章作业;

f)、电工或其他人利用职权违章指挥;

6.3.2.5、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超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设计防范标准,造成电力设施损坏而引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时,通过事故调查,并经公安、检察等部门认定,不予追究责任。

6.3.2.6、在由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凡因违反安全用电规定引发的触电死亡事故,由组织活动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6.3.2.7、其他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均应根据情况分清主次责任。

第七章:统计报告

在农电生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中,各网、省农电管理部门应与安监部门协同规定本省农电事故的上报渠道,避免漏报或重报。

7.1、统计填报单位和审批汇总单位

7.1.1、县(市、区)发、供电企业为统计及填报事故的基层单位。

7.1.2、地(市)农电安全管理部门将基层的各类报告、报表审批汇总后上报。

7.1.3、网、省局农电安全管理部门将所辖单位的各类报告、报表审批汇总后,上报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

7.2、统计报告、报表的种类 7.2.1、事故报告。

7.2.1.1、农电生产事故报告分以下两类。a)、人身伤亡事故报告.b)、设备事故报告。

7.2.1.2、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报告。7.2.2、事故调查报告书。

对“农电生产事故”和“重大、特大农村人身触电死亡事故”,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7.2.2.1、农电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书,分以下两类。a)、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b)、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7.2.2.2、重大、特大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7.2.3农电生产事故报表。7.2.3.1、年报表。

年报表是各级农电部门进行年度安全统计、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据。它分为以下七类: a)、农电生产事故情况综合年报表; b)、农电生产人身事故分析年报表;

c)、农电生产人身事故隶属关系及分月统计年报表; d)、农电生产事故(率)统计月(年)报表,需计算事故率; e)、主变压器/配电变压器烧毁情况年报表; f)、农电生产场所火灾事故情况年报表;

g)、农电生产人身事故分类统计月(年)报表,不需填写累计人数。

7.2.3.2、月报表。月报表是本单位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和上级农电部门了解、分析所辖单位安全情况的依据,可分为以下两类:

a)农电生产事故(率)统计月(年)报表,但不需计算事故率; b)农电生产人身事故分类统计月(年)报表,但需填写累计人数。7.2.4、农村用电事故报表。7.2.4.1年报表。

a)农村用电事故情况综合年报表;

b)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情况及分月统计年报表; c)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分类统计年(月)报表; d)农村用电火灾事故和漏电保护器情况年报表。7.2.4.2月报表。

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分类统计年(月)报表。7.4、事故的报告程序

7.4.1、农电生产事故的报告程序。

7.4.1.1、发生农电生产事故(不含配电事故)后,事故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将事故报告一式三份上报地(市)电力局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地(市)电力局审核后,于当月10日前上报省电力局农电局(处)一式两份;省农电局(处)审阅后,于当月20日前报网局农电局(处)及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报告形式包括计算机软盘,下同)。

7.4.1.2、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时的事故报告,按DL558的规定报出。

7.4.2、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按照6.2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的调查相同的程序,与农电生产事故报告同时上报。

7.5、统计报告的其他规定

7.5.1、对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并与设备可靠性管理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7.5.2、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包括农村用电部分)、生产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生产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h内用电话、传真或电报快速向地(市)电力局、省农电局(处)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省农电局(处)应立即向网局和电力工业部转报。在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包括农村用电部分)或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向地(市)电力局和省农电局(处)报告的同时,直接向网局和电力工业部报告;报告办法和形式,应遵照DL558的规定。

7.5.3、配电事故的报告办法由省农电局(处)自行制定。

第八章:安全考核

8.1、农电生产安全考核项目按照DL558的规定执行,但对超过设计防范标准的雷害事故和县级电力企业无责任的农村用电事故不进行考核。

8.2、电生产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统计方法,除采用DL558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外,对配电事故率应按式(1)计算 配电事故率[次/(百km·年)] =本规定列入统计的配电事故次数(次)÷配电线路总长度(百km·年)(1)8.3农村用电安全考核的项目和计算公式。8.3.1农村千公里线路触电死亡率的计算公式为 农村千公里线路触电死亡率[人/(千km·年)] =全省一年农村触电死亡人数(人)÷

全省农村高、低压线路(含电缆)总长度(千km)(2)

8.3.2农村千万千瓦·时用电量触电死亡率的计算公式为 农村千万千瓦·时用电量触电死亡率[人/(千万kW.h·年)] =全省一年农村杀虫剂电死亡人数(人)÷ 全省农业用电量(千万kW·h)(3)

8.3.3低压漏电保护器。对于低压漏电保护器,应满足DL499的要求。

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4.1.1 特大事故的调查

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电力工业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其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试验研究机构的人员。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中还应包括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人员,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1.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由电管局、省电力局局长(或分管生产或基建的副局长)担任组长。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4.1.3 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有有关车间(工区、工地)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由事故单位领导担任组长。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重大设备事故,主管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人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4.1.4 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

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中应包括安监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该调查组还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由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任组长。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1.5 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生技(基建)部门等有关专业人员和有关车间(工区、工地)领导以及专业人员参加。对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领导组织调查。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主管单位派人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一般电力系统事故根据事故涉及的范围,分别由主管该电力系统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供电局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部门、调度部门、生技(基建)部门和有关的发供电单位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对特大和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应按4.1.1、4.1.3条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配电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负责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性质严重的配电事故,供电局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4.1.6 轻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时,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应参加。

4.1.7 一类障碍的调查

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的领导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4.1.8 事故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 事故现场的保护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4.2.2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负责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同时报主管部门。

4.2.3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人员(发生重大伤亡或死亡事故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事故还应立即组织录像。

4.2.4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者,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4.2.5 各单位安监部门都应配备事故调查所需照像、摄像、录音器材以及交通工具等装备。

4.2.6 特大和重大火灾事故现场勘察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进行,事故单位的保卫和安监部门应配合。

4.3 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

4.3.1 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或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3.2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组成之前,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4.3.3 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尚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的资料。事故调查人员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4.3.4 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以后应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3.5 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4.4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的职责

4.4.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4.4.2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4.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4.4 按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5 事故调查内容

4.5.1 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在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尚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明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5.3 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4.5.4 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5.5 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5.6 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5.7 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5.8 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4.6 原因和责任分析

4.6.1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6.2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订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6.3 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都应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追查事故责任。被追查单位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如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认定有异议的,应于15天内向事故批复单位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电力工业部裁决。

4.7 领导责任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违反安全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落实。

2)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3)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对职工安全掊训不力、考核不严,造成职工不能安全操作者。

5)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

6)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合格。

7)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4.8 防止对策

4.8.1 防止同类事故今后再发生的对策,必须落实负责执行的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8.2 计划、生技(基建)、财务部门必须优先保证执行防止事故对策所需的技术和安全措施费用。

4.9 处理原则

4.9.1 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9.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陷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4.9.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4.10 其他

4.10.1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

4.10.2 事故单位收到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死亡和重伤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由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或劳动部门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部门。

4.10.3 事故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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