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复习题A_安全教育期末复习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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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证

10.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m时,为三即高处作业;在大于30m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11.一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3m;二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4m;三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5m;特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大于、等于6m.。

16.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

17.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

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23.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24.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25.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30.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作。

35.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上

41.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42.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应该分设于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44.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

4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63.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71.物料提升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

73.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7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76.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 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5.进行交叉作业,楼层边口、脚手架边缘、通道口禁止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107.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工中最为常见的垂直运输设备。

11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为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118.行程限制器(也称行走限位)是防止起重机发生撞车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行驶的保险装置。151.施工企业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152.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53.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4.市、县建设主管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156.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57.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61.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62.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165.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依据其施工工地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166.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168.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3个,且小于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需整改”。169.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达到在建工地总数比例20%,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70.施工企业“不合格工地”数达到5个,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72.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173.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174.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市安质监总站约谈企业法人代表,责成限期整改。175.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

176.对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本市施工企业,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78.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179.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182.市安质监督总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企业,未设置驻沪建管处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84.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归口管理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187.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相关标准;所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对所属施工现场检查、指导、考核和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情况3个方面。188.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率应达到100%。190.二级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应达到80% 191.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应达到70% 192.在工程开工10天内,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193.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10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受监安监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196.总包单位企业每月应对施工现场及日、周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申报评分情况。203.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

208.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

209.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不合格”。213.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资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年度考核。218.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等级。

223.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22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瞒住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227.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30.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37.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238.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246.本市在对新办企业申领、升级企业更新、企业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时,需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条件相符性审核。

256.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通不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进沪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

257.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58.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以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它工程7大类。

26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270.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275.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27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7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279.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28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实施。

28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89.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290.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30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347.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351.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工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357.本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类型有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

367.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395.本市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40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40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40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410.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411.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41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41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42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428.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死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432.建筑企业自有技术工人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固定期限一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务工人员。

438.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41.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443.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444.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445.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几十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446.总承包单位不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45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合同应报受安检站备案

455.工程总包单位对实施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457.工程总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落实情况记录,报送监督部门备案 458.施工企业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地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59.因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46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施工企鹅也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

461.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花的喝个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464.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各类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确定费率

465.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466.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表留存工地备查,并建立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台账 468.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

469.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技术进步结合起来

470.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 475本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是“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 476.本市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做到“五个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477.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企业为主,实行归口管理,分层督办

478.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本市隐患排查统计工作分市安质监总站、区县站、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三大块

479.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统计工作 480.区县安监站负责辖区两级以下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统计工作 481.外省市沪办建管处负责进沪施工企业的隐患排查统计工作 482.本市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散个层面

483.本市隐患排查分别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周、月、季的查评等工作,按时统计、填报相关报表,上报归口管理单位

485.施工企业在每季度末,应向相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施工企业填报)》

48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后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89.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9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491.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492.对师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49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3.事故法身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诡异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事故等级对其处以罚款

49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事故等级对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7.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师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00.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501.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0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被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06.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行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508.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县(专业)安监站将采集的信息输入至市建筑建材管理系统(事故管理部分)509.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市安质监总站将派员对事故工地进行综合建材,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信息表》进行复核

510.工程所属安监站在确认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证书已交给总站审查后,方可开具事故工地的复工单 513.本市要求做“四不放过”工作小组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应当重分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施行;安全管理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各种安全教育是否有序开展;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等情况

514.本市要求事故涉及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在事故涉及单位权限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515.本市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企业依据事故技术与管理分析报告,由企业安全生产负

516.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施工企业应根据整改计划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进行梳理、修订。

517.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本市要求施工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评价。

518.本市要求企业建立因工死亡事故通报公示制度,及时在全公司及所属工地醒目处予以公示。、519.本市要求因工死亡事故涉及单位事故后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从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全员分级(阶段)教育。

520.本市规定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应立即停工,配合企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522.本市要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根据公司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工地整改;整改完成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工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审核。

524.本市要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责任单位应几岁将《事故原因分析报告》、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等提交给工程受监(所属)站。

525.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三天内,由市总站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期限为一个月。526.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三天内,由市总站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处理。、527.根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由市对施工、监理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降级、暂扣、吊销等处罚。

528.根据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实施诚信记分处理。

53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550.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554.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梳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562.工地利用原有老围墙的,必须先对围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564.工程开工、获准夜间施工、实施爆破拆除的,必须提前三天向社会张贴诚信告示。573.属于书面投诉文明施工案件的处理结果,由工地施工企业一周内书面答复部门和单位。

574.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组织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书”;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督促。

575.工程开工后10天内应在工地门口显要位置设置“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

576.新开工地在开工次月的25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的内容进行自评。

577.各监督机构对确认合格的工地实施挂牌,即在工地门外挂“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合格牌”。583.各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有重点,在各项目部、班组开展学《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用《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活动,推进本市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84.施工企业应明确企业、工地、班组三级层面的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制,全面、及时推进、指导各工地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585.总包单位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分包单位进场准入、日常考核遗迹清退的依据。

587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加强自我管理,通过分包——班组——组员的逐级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

595.施工现场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将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确认的依据;安康杯、文明工地等创优评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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