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核心职业技能(庭审笔录制作训练)(精)_法庭庭审书记员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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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核心职业技能(庭审笔录制作训练)
盗窃罪、诈骗罪案件
【训练视频资料】
http://radio.eastday.com/
【参考答案】
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
案由:盗窃罪 诈骗罪
时间:2008年11月25日10时分至时分
地点:卢湾法院二楼中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人 被告人:吴友生
审判长:罗斌
主审法官:孙善珠 法
官:孙攀峰
书记员:周密 记录如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传被告人吴友生到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核对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被告人吴友生,男,1965年6月8日生于贵州遵义,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捕前住贵州遵义市红花港区南州路75号。被告人吴友生因本案于 2008
年8 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9月19日被逮捕。
?以前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没有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 :收到了
?什么时候收到的 :具体时间忘记了
?根据你在本院起诉书送达回证上的签字是2008年11月10号,对不对
:是
审判长: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来院的被告人吴友生涉嫌盗窃诈骗一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罗斌、孙善珠代理审判员孙攀峰组成,由罗斌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周密担任记录。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智龙、丁民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解释略);
第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第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第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出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以上交待的诉讼权利,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被告人吴友生,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听清楚了
?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以及内容你有没有意见 :没有
?根据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合议庭在开庭之后可能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根据你的认罪态度酌情的从轻处罚,对此你有没有意见
:没有
?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法制教育(略)
公:你和朱军杜钱贵是怎么认识的:是在老家就认识
?你们三个人是否在事实盗窃诈骗之前商量过 :没有
?没有商量过,那么怎么回想起由杜钱贵扮演算命大师这个角色呢
:我也不知道他听到了什么,可能就说起了这个事情,他就说这个事情很简单,然后就叫我到上海来
?他叫来上海做什么 :就是做这个 ?你们事先讲好了的:他给我打电话来,就叫我到上海来做这个 ?你什么时候到上海来的:对不起公诉人,我确实记不清楚了
?是他叫你来上海的,来了以后你们三个人就做盗窃诈骗这个事情,整个过程中那么你们三个人是怎么分配的:他叫去KTV里面去唱歌,唱歌以后也不和KTV里面的小姐谈价钱,就是她愿意出来就出来,不愿意出来也就算了。我去给他探明情况以后,比如说它的家庭有几姐妹,然后就告诉朱军,由朱军再告诉杜钱贵。这样杜钱贵第二天早晨以算命的方式就实施犯罪
?你们三个人一共实施了几次 :就三次
?你们第一次是谁搭讪 :是朱军
?朱军搭讪,然后你在那是扮演什么角色 :就扮演朱军的角色,就是传递传递信息 ?第二次是谁搭讪 :是我?当时他们两个人呢
:朱军传递信息,都是杜钱贵算命 ?第三次呢 :也是我?三次整个过程中你们一共窃得多少人民币 :起诉书中记的很清楚 ?3万多元 :对
?那么你们到银行去刷的那个卡,那个卡是怎么到你们手中
:因为我们都要回避到卫生间,杜钱贵把它换下来 ?被害人呢
:被害人也一起回避 ?换过来以后呢 :就去取钱
?这个密码是怎么知道的:密码是她叫我取钱,然后我说我不知道密码,她说密码我知道我告诉你
?谁知道
:就是那个小姐知道,我说我不能给你取,她说你帮
一下忙,就取100块钱
?事先取100元钱就是为了算命需要,放在你们凳子上,然后你们知道了以后再到房间后把所有东西拿出来,拿出来以后由杜钱贵把这个银行卡偷掉,偷掉以后这个密码你们知道,是不是这个过程
:对
?偷掉了以后你们就陪着被害人,由杜钱贵把这个钱刷卡拿掉,拿掉钱以后再回到宾馆把信用卡放到原处
:是
?被害人从自己身上拿出来还有哪些东西需要放在你们开光的桌子上
:没有了,就是苹果、信用卡和起诉书中说的东西 ?金银首饰有吗
:金银首饰有,有些是假的 ?还有手机
:就是上面写的那些
?这些东西你们全拿走以后,还有诈骗的实物和钱你们拿掉以后这些东西到哪里去了,手机到哪里去了
:有些都送人了 ?钱呢,你们分割没有 :分割了 ?分割了过少
:具体数量记不清楚了,因为要花本钱,进如那个里面要消费
?大概多少 :1万多
?剩下的钱哪里去了 :花掉了
?三次作案以后你们都干什么去了 :回到老家了
?在什么时间被公安局抓获
:2008年8月的10号还是11号的被我们派出所在我们家的抓获
?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
:对派出所,抓获以后羁押在我们看守所,然后到贵阳看守所
?到案以后你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对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被告人吴友生,你和朱军、杜钱贵实施诈骗KTV小姐,由杜钱贵来冒充算命大师,对不对
:是
?被害人怎么会把这些钱财交给你们的,你们是以什么理由让她们把钱财交出来的:说她有血光之灾,说她的钱来的不干净,给她开光 ?开光的过程中被害人的钱财是放在哪里 :宾馆房间的桌子上 ?那么其他人呢
:都在?刚才公诉人在问你的时候你说都到卫生间,为什么呢
:回避呀 ?为什么要回避
:就是当时说让回避就回避 ?杜钱贵说让都回避,包括被害人 :对
?在这个时候杜钱贵就把银行卡就换了,是吗 :是
?银行卡的密码是杜钱贵问被害人的还是被害人告诉你们的:被害人告诉我的?为什么被害人自己不到银行去取钱
:因为她有灾了,算命先生就是杜钱贵说她取的话好象就不好,就是让我的那种
?就是杜钱贵跟她说,因为你有血光之灾不能亲自到银行去取钱,所以被害人就将银行密码告诉你,让你去取,对不对
:对
?你们到银行取钱之后,对被害人怎么说
:取好了以后,当时就叫她回去,然后我就送她到下面坐车,她就走了,我们就撤
?这些钱财被害人带了没有
:揣在我的身上
?揣在你的身上,被害人自己没有拿,揣在你的身上那你怎么离开的呢
:就是我在这里等你你做自己的事情,你来了以后我在这里等你,再一起散布
?有没有告诉她回去必须做一些什么事 :有,就是杜钱贵告诉他的 ?跟她怎么说
:这个我只是知道大约,比如说叫她洗个澡 ?根据你刚才的主要供述犯罪事实就是你们三个人,由杜钱贵扮成算命先生,由你们去搭识KTV小姐,然后获取KTV小姐一些家庭信息,然后第二天由杜钱贵冒充算命大师说被害人有血光之灾,要求开光,并将被害人的钱财放在开光的桌子上,那么杜钱贵又让你们和被害人回避,然后换了这个银行卡,那么又叫小姐去取银行卡,但是她必须要不能亲自去取,她就将密码告诉你们,取完钱之后,走的时候把钱财交给你们,让她们到家里去洗澡,然后你们就趁机逃逸,对不对
:是
?起诉书上指控的这些窃得和骗得的财物的内容你有没有异意见
:没有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鉴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也就是审理被
告人认罪案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本公诉人在以下举证过程中只出示证据形势,并对其内容做简要概括,内容不再一一说明,并且以证据组的形式出示,请审判长允许。
审:允许
公诉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友生伙同朱军杜钱贵2006年12月23日,在本市徐家汇路396号伏地大酒店1016号房间内盗窃被害人芳容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后,从中取款人民币21300元以及诈骗芳容诺基亚7380型手机一部,金银首饰等财物的事实。
第一项证据:同案犯杜钱贵2008年8月23日所做的供述及2008年8月30日所做的辨认笔录;
第二项证据:同案犯朱军2007年10月26日所做的供述及2007年8月7日所做的辨认笔录;
第三项证据:被害人芳容2006年12月23日所做的陈述及2007年7月19日所做的辨认笔录;
第四项证据: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总百新村支行提供的被害人芳容的银行帐户明细清单及相关取款凭证;
第五项证据:上海市卢湾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即相关的购买发票。
请法庭质证
?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相关有没有意见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的: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友生伙同朱军杜钱贵2006年12月28日在本市广东路525号金外滩大酒店1016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张芳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后从中取款人民币1200元以及诈骗被害人张芳三星牌手机一部,金银首饰等财物的事实。
第一项证据是同案犯朱军2007年11月26日的供述的以及2007年8月2日的辨认笔录;
第二项证据:同案犯杜钱贵2008年8月23日的供述以及2008年8月30日的辨认笔录;
第三项证据是被害人的张芳2006年12月28日所做的陈述。
请法庭质证
?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相关有没有意见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的:下面出示第三组证据:这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友生伙同朱军杜钱贵2007年6月8日在本市黎明路530号长豪宾馆6015房间内盗窃被害人黄爱全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后,从中取款人民币17400元以及诈骗被害人黄爱全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诺基亚牌N73微型手机一部,毛皮大衣一件等财物的事实。
第一项证据是同案犯朱军2007年10月26日及2007年8月2日分别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第二项证据:同案犯杜钱贵做2008年8月23日的供述及2008年8月30日的辨认笔录
第三项证据:邮政储蓄卡取款凭证及帐户明细表; 第四项证据是上海市卢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的垢污发票。
请法庭质证
?被告人你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相关有没有意见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的:公诉人下面举证第四组证据。
第一项是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这份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吴友生的到案的经过。也就是2008年8月11日被抓获的经过;
第二项证据是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刑事判决书。这份证据证明了同案犯朱军已经因为本案被判诈骗罪和盗窃罪的事实。
请法庭质证的?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相关有没有意见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的 :公诉人举证到此
?公诉人举证是否已经完毕的 :已经完毕
?被告人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没有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及有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相关的书证物证,这些证据均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相互之间能够认证与被告人当庭供述相一致。经过刚才的法庭质证确凿无疑。这些证据充分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吴友生触犯盗窃罪诈骗罪两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定性证据指控的罪名均足以成立。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被告人吴友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友生伙同朱军杜钱贵寻找在本市各KTV内上班的女性为作案对象,通过制造算命大师开光消灾的骗局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吴友生等人通过在作法过程中将被害人银行卡进行调包,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至银行窃取钱财,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密切窃取他人银行卡后取款的行为,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地三款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吴友生行为应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吴友生
等人还通过虚构被害人需回家中净身的事实,欺骗被害人将财物留在案发现场的虚构宾馆房间内,待被害人离开后立即携赃逃逸。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也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友生同时触犯盗窃罪诈骗罪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吴友生的犯罪危害性严重以及本案的社会意义,被告人吴友生等人事先预谋,精心设计之后多次进行盗窃诈骗犯罪。在2006年12至2007年11月,短短的半个多月时间内就三次作案,盗窃人民币33900元,诈骗手机、金银首饰等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严重危害了公民在财产所有权,且被告人吴友生本人事后销赃分脏,将所得赃款花用殆尽,现无法返还,对被害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被告人吴友生等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过本案发现被告人吴友生等人作案所选择的对象都是年轻的单身女性,他们正是利用了被害人的弱点才上演了这样一出犯罪。应当说被告人吴友生等人的犯罪手段并不高明,但是仍然能够屡屡得手这无疑给我们敲响警钟带来思考。被害人只要能够有科学的态度对待所谓的算命大师的各种神通,就不会再像本案被告人之类的人有任何可乘之机。综上所述,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吴友生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诈骗的行为情节,社会危害性,并酌情考虑被告人吴友生到案以后,以及今天法庭
上的认罪态度,对其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吴友生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我认罪,没有什么辩护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我家里有三个小孩,我已经认罪,希望你们给我从轻处罚
?今天的法庭审理就到此为止,合议庭将对本案作出评议,当庭宣判,现在休庭15分钟
:谢谢审判长(休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休庭之后合议庭对本案作出评议。合议庭认为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被害人芳容、张芳、黄爱全的陈述,同案犯朱军杜钱贵的供述,相关银行卡帐户明细名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以及相关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述的证据经庭审智者被告人没有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吴友生伙同他人在本市KTV内搭讪女性被害人后以帮助被害人消灾、开光秘密窃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并持卡至银行提取现金39900元,以及骗得被害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人民币8370元的事实。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友生在庭审当中并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友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的手法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又伙同
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也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友生犯盗窃罪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予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吴友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除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回。
请坐。今天是当庭判决,判决书将在5天之内向被告人送达,被告人你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现在将被告人还押,退庭。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书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