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章程_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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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章程
一、基金设立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我校博士生积极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给优秀博士生创造更多的参与国际学术交流的机会,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特设立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
二、基金使用
第二条 本基金用于资助我校优秀博士生参加在境外举办的本领域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减轻导师和博士生在交流经费方面的负担。
第三条 受资助条件
1.申请人为我校在籍博士生(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及论文博士不在资助范围),且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应为论文作者之一。每位博士生在读期间只资助一次。
2.同一导师指导的博士生有多人参加同一会议时,最多资助2人。每位导师累计受资助的博士生每年不超过2人次。
3.申请者本人受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在会议上宣读论文。
4.所宣读论文被SCI、EI检索或所参加会议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支持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目录》内。
第四条 资助标准
A类:论文被SCI、EI检索,资助往返机票及注册费。
B类:仅为所参加会议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支持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目录》内,资助往返机票。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由申请者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于参会前两个月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全年受理申报(当年使用总额已满时,原则上暂停受理)。如申请后超过两年未办理资助,转为无效申请。
第七条 研究生院根据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复。
第八条 报销需持参会总结电子版(包括体会、建议、照片等)、相关证明(SCI、EI检索须加盖图书馆科技文献检索证明章)及票据(机票发票、机票行程单、会议注册费收据)按所符合的资助标准和相关要求办理。
四、其他
第九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