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_不良行为公示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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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督机制,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园林绿化等)的建设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的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含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和其它中介活动及从事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筑市场从业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及参与建设活动的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按其职责进行全市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审定、记录和公示。市有关职能部门(机构)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有商业贿赂行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公示:

(一)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的;

(四)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评标过程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

(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的;

(七)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因工程款纠纷不采取措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其它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公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企业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新承接业务1个月至6个月,暂停个人新承接业务2个月至1年。

(一)建筑市场活动中的行贿犯罪行为;

(二)在招投标中采取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中标资格的;

(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

(四)发生严重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及破坏事故现场、2 阻碍事故调查的;

(七)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因民工工资纠纷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其它各种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公示,并在招投标和新承接业务中可以给予投标资格限制1个月至3个月或招投标评标扣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施工现场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质量或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二次及以上的;

(三)未按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规定派驻项目管理班子,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严重不符,影响工程建设经有关部门查实的;

(四)项目经理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的;

(五)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六)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

(七)其它违规行为。

第九条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及工程检测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公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行企业新承接业务1个月至6个月,暂行个人新承接业务2个月至1年。

(一)建筑市场活动中的贿赂行为;

(二)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机构)进行日常监 3 管和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或报告的数据、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严重失职、透露评标信息等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六)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的;

(八)其它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合同双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各自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市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下列文书之一作为认定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市建设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通报,签发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

(三)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并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四)纪检、检察机关提供的监察、检察意见、建议或通报文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二条 各经济发展平台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提出公示建议,并在下月5日前报市规划建设局建管处。

第十三条 市规划建设局根据第十一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4 对审定的不良行为记入海宁市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较严重的,将进行公示。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从业人员姓名、不良行为事实内容、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等。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直接被浙江省建设厅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和嘉兴市建设局在嘉兴市建设局网页上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一律列入海宁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市规划建设局在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与公示时,应当书面告知该不良行为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

责任主体或从业人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公示期间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被记录或公示的,应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公示期间能及时纠正不良行为且整改完全到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留下隐患的,查处部门、机构可以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缩短公示时间、提前解除公示的建议。

第十六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对招标文件、承发包双方资格进行审核中应严格执行本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在工作中故意拖拉推诿、不作为、乱作为,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宁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海建工„2006‟2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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