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文、办会、接待规范_办公室办文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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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办发〔2008〕 号
关于印发《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公文办理 的规定》《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承办 市委大中型会议的规定》《中共宣威市 委办公室关于安排市委领导参加 公务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公文办理的规定》、《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承办市委大中型会议的规定》、《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安排市委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
2008年5月4日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公文办理的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公文办理的规定》、《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关于公文办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市委办公室办文质量和效率,促进办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范围
市委办公室主要办理如下公文:
(一)中央、省委、曲靖市委下发的需要办理的文件;
(二)曲靖市委工作部门下发需要办理的文件、电报、信函;
(三)需以市委、市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电、函;
(四)需要以市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联发的文、电、函;
(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组的报请性公文;
(六)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党委(党组、总支、支部)的报请性公文;
(七)市外县(市、区)党委给市委的需要办理的文、电、函;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公文。
二、办理原则
运转快速、内容真实、用语准确、把关严格、行文规范、安全保密。
三、办理程序
乡(镇、街道)、部门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向市委或市委办公室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会议类公文,由市委办公室综合科会商有关部门按照拟办意见办理后按程序报批。需市委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及外事类公文由秘书科办理。
(一)拟办
拟办由市委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或指定专人办理。收到办理件后,对不需进行协商或征求意见的来文,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紧急情况、重要信息、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件即收即办。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要明确提出处理意见;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先进行沟通和协商,仍不一致时,报市委办分管领导协调。对需协商或征求意见的来文,及时跟踪催办。
凡属于根据中央、省、曲靖市有关通知、决定、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代拟的贯彻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或涉及制定方针、政策、规定和安排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应按照市委主要领导批示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或印送市委常委征求意见后办理。
(二)审核修改
对需要印发或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下发的公文,由综合科修改,报市委办分管领导审核。若文稿需作较大修改,可退回报文单位修改,或请报文单位派人参与共同修改。
(三)送批
中央、省、曲靖市下发的公文由综合科送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委领导阅批。
报市委、市委办公室的请示、商洽类公文或需以市委、市委办公室名义印制的公文,办理后送相关领导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特别重要的报市委书记或市委副书记审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两办名义联发的公文,一般应先送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后,再转市委办公室办理;内容主要涉及党委职能的,先送市委办公室办理,由综合科提出办理意见送相关领导审核后,先报市政府领导审签,再报市委领导审发。
(四)送印
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送印前由市委办公室综合科对公文进行规范性把关、制发。若改动较多、时间要求较紧或专业性较强的文件,应请报文单位共同签清。
(五)回复
拟办意见经领导批示后,应视情况分别以批复、函复、拟办单复印件等方式答复报文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及时将来文转有关部门,并将情况通报报文单位;对不宜扩大阅知范围的领导批示,应按领导的批示精神,电话答复报文单位。
四、相关要求
(一)行文必要
1、凡拟发文件的内容属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在媒体公开播发的文件,只印少量存档;除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政策性文件外,其他会议材料不再印发正式文件。
2、未经充分调查研究,没有拟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只有原则性意见的,不予发文;文件执行中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制发没有新内容的同类文件。
3、内容相近、体例相似、时效允许的公文合并发,不单独发文。
4、属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和曲靖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精神的,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行文;主要涉及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单独行文;文件内容以政府工作为主、个别地方涉及党委工作的,在报经市委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单独行文。
5、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除政策性较强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外,不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经请示市委领导批准的文件,可冠以“经市委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
6、领导讲话和市委领导有批示的调研报告或经验总结,原则上不以正式文件印发,以《市委工作通讯》印发。
(二)报送规范
1、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公文,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名义报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行政名义报市政府。报送请示类公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2、向市委、市委办公室报送请示类公文,其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业务范围的,报送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送;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及时报有关领导协调统一意见后,再与正式公文报送。
3、部门经授权代市委、市委办草拟的文稿或领导讲话稿,必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并签章后再报送。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以市委、市委办公室的名义代拟文稿。
4、乡(镇、街道)、部门请市委、市委办公室批转印发的公文,必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并附电子文本。除突发事件外,至少应提前7天报送。
5、报市委、市委办公室的请示类公文,对文中涉及的相关材料,一般应作为附件一并呈送。
(三)办理严谨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性公文,不予办理:
1、报文内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2、请示性公文同时主送两个以上机关的;
3、直接报送领导个人、领导没有明确批示的;
4、未严格按照隶属关系报文或越级上报的;
5、内容不属于市委、市委办公室职权范围的;
6、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业务范围、报文单位未协商,或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7、请示性公文一文多项的;
8、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9、未经授权,部门擅自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名义草拟文稿要求印发的;
I0、代拟文稿内容错漏较多,需作较大修改的;修改后未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签字的;
11、报文内容不全又未附相关说明材料或附件不全、不清的。
(四)其他
对需要会签或征求意见的公文,有关单位应在要求时限内退回或书面回复,因故不能按时限回复时,承办单位应主动与市委办公室联系,说明具体原因。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 关于承办市委大中型会议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办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会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和要求
(一)精简数量、控制规模、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分类管理的原则。按规格和规模分为一、二、三类会议。一类会议指市党代表大会,市党代表会议,市委全委会,市委和市政府召开的劳模、先进工作者表彰会议等。二类会议指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委召开的工作会议,市委和市政府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等。三类会议指以市委和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部门或单位承办的会议等。
(三)申报审批的原则。在会前按程序报批会议请示、方案和通知,并严格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四)根据会议筹备方案,可统筹协调安排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一、二类会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协调安排市委分管联系领导出席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市委领导出席部门或单位举办的系统内或各类专业性工作会议和研讨会、纪念会、表彰会、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
(六)省委、省政府和省直单位、部门以及曲靖市委、曲靖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在宣威召开的重要会议,需协调安排市委领导出席会议或活动时,按照《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安排市委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规定》办理。
二、报批程序
(一)市委办公室承办的市党代表大会、市党代表会议、市委全委会、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委工作会议和表彰大会等,由市委办公室提出方案、草拟通知,报市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市委书记、副书记审批;需报市委常委会讨论批准的方案,须经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批准。
(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及表彰大会等,如果会议组织服务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承办,由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10天将请示、方案和通知报送市委办公室办理,按程序报市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市委书记、副书记审批。需报市委常委会讨论批准的方案,须经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批准。
(三)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部门或单位承办的会议,由承办会议的市直部门或单位于会前15天上报请示、方案和通知。承办单位是市委直属部门和市级人民团体的,会议请示、方案和通知直接报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审批;承办单位是市政府直属部门的,会议请示、方案和通知先报市政府办公室拟办,经市政府领导审签后,再报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三、报件要求
(一)请示内容:召开会议的事由、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
(二)方案内容:会议名称(会标)、规模、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议题、拟请出席领导、参会人员范围、日程安排、分组安排、文件材料目录、新闻报道安排、食宿安排、安全保卫、工作班子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等。
(三)通知内容:会议名称、发放范围、主要内容、报到时间和地点、参会人员范围、报名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市委办公室承办的会议,成立由市委办公室主任(或市委有关领导)或分管副主任为总负责人、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作班子,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实施和总结等工作。工作班子一般下设会务组、文件材料组、宣传组、后勤组和保卫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组织组、简报组、信访组及其他工作组;会议通知由市委办公室下发,参会人员名单由市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并制作会议须知。
(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会议,成立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两办分管副主任为总负责人、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作班子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实施和总结等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市委办公室协助承办的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市委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市级领导参会等工作;会议通知由市委办公室下发,参会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并制作会议须知。
(三)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由市直部门或单位承办的会议,由承办部门成立工作班子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实施等工作,并负责收集参会人员名单,制作会议须知。市委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市委领导出席会议等工作。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 安排市委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规定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减少一般性会议和事务性应酬活动,促进市委领导公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一)重要节庆和大型活动:指在国庆节、建党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期间举办的庆祝、纪念、表彰活动,以及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经贸、会展、文化和体育等活动。
(二)会议活动: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和重要影响的会议和活动。
(三)内宾接待和外事、侨务活动:指接待国内重要客人(包括港澳台重要客人),会见或接待外国贵宾和重要华侨、华人等。
二、原则
(一)突出重点、精简务实原则,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减少一般性会议和事务性活动,严格控制活动或会议的规格、规模。
(二)工作对口、礼遇对等原则。
(三)市委领导参加公务活动须由承办单位(部门)向市委办公室呈报请示,由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四)以市委名义和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举行的节庆、纪念活动以及表彰、会展、签字仪式、招待宴会、文艺演出、体育活动等,可联系市委主要领导和市委有关领导参加。
(五)市委领导出席各类会议,按照《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关于承办市委大中型会议的规定》办理。
(六)省委、省政府和省直单位(部门)以及曲靖市委、市政府和市直各单位(部门)在宣威召开的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要求联系市委领导出席。
(七)重要的内外宾、港澳台客人、华侨、华人的会见或接待,根据来宾的职务、身份、来访性质和涉外工作需要,按照工作对口、礼遇对等的原则,可联系市委领导会见或宴请。
三、要求
(一)以市委名义和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举行的节庆活动、大型活动、重要内宾接待、重要会议等,需请市委领导出席的,由承办单位或活动组委会拟定方案提前10天报市委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二)职能部门承办的内宾接待、会议等活动,需请市委领导参加的,由承办部门提前7天向市委办公室报送请示和相关资料。
(三)需请市委领导会见或宴请的重要台胞,由市委统战部提前7天向市委办公室报送请示和相关资料。
(四)需请市委领导参加外事和涉港澳、侨务活动的,承办单位(部门)提前10天向市政府外事办报送请示和相关资料,外事办注明意见后提前7天向市委办公室报送请示和相关资料。
(五)国内新闻媒体、记者或涉外新闻媒体、记者需采访市委领导的,由市委宣传部提前向市委办公室报送请示和相关资料。
(六)报送的请示待市委领导审批完毕后,由市委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准备,抓好工作落实。
(七)邀请市委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请示内容包括:缘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拟邀请的市委领导、议程、新闻报道安排、着装要求、主持人、讲话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请示需加盖单位公章。内宾接待、外事和涉港澳台侨务活动,需提供主宾的背景材料和会见时谈话参考要点;新闻采访需提供采访要点和谈话参考要点;请市委领导讲话的公务活动,需附代拟讲话稿(含电子文本)。
(八)一文多项、多头主送、手写件和请柬不予受理。
主题词:制度建设 办文 办会 公务活动 规定 通知
中共宣威市委办公室
2008年5月4日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