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规定_员工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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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2、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州市委[2007]43号
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州市委[2007]42号
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社险[2007]121号、杭财社[2007]335号)
二、办理凭证
单位填写《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根据不同新增原因,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涉及人员补缴的,参照《企业缴费单位职工补缴申报》办事指南,提供相关材料;
2、涉及特困或低保人员的,参照《特困低保人员免缴重大疾病补助基金申报》办事指南,提供相关材料。
3、本地城镇应届大学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4、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及就业用工许可证;
5、要求参加双低的农民工自愿填写《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要求参加“农民工医保”的自愿填写《“农民工医保”参保缴费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7、驻杭机构参保人员提供劳动合同
三、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经办人员盖章后返还企业保存;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审核,及时告知不能办理原因。
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