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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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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经济学分析 杨兰彩 经济与贸易学院 经济学 082 083934230 刘维忠

教授

2011年11月25日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关于“食品安全的经济学分析”的文献综述

杨兰彩

【摘要】食品是人类生存繁衍的必须物质,食品安全关系到社稷民生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保障食品安全是农业发展与国家政策研究的重要课题。最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急剧上升,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得不令人反思。从经济学违法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分析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期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以此来看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成为一项严峻的任务,这不仅关系民生也关系中国的国际形象。

【关键词】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信息不对称;措施

Economic analysis on Food Safety

Yang lancai 【Abstract】Food is the material for human existence.Food safety is related to people’s livelihood, the whol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Food safety is the important iue for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and national policy research.However, in reallife, because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producers who have information superiority produce counterfeit and shoddy products to cheat consumers.In recent years , food safety problems increase sharply , which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world attention.Strengthening the monitoring of food safety becomes a serious task.It not only concerns the livelihood but also concerns China’s international image.【Key words】Food safety;Cost of illegal;Asymmetric information;Measurement

引言:食品安全是一个与人类社会生存密切相关的问题,它涉及到资源配置与环境保护、需求的满足于社会福利的改善等方面,是农业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不同的时期由于食品安全所面临的问题不一样,研究的侧重点就不同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乎公众身体健康与生活质量,影响群众消费信心,关系到社会道德诚信体系以及政府的形象,而且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制约着中国食品的对外出口,而且会影响中国食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而近年来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出现,“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精”事件又接踵而至,食品安全问题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更严重的是,同一问题会在近几年中变换形式反复出现,以奶粉事件为例,2004年4月发生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5月爆出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2006年2月发现美赞臣幼儿奶粉含金属颗粒,2008年又发生三聚氰胺事件。在2011年1月至3月就发生了“皮革奶”、双汇火腿肠使用“瘦肉精猪肉”等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给民众造成了心理恐慌。一项调查显示在社会治安、食品安全、家庭安全、婚姻安全等11项安全问题中,食品安全是大众“最担心的”,也是最希望被改进的。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令人担忧,亟需改善。

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1.1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析范式,而违法成本是成本效益分析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当食品生产企业处在守法与违法边界时,选择守法还是违法,起关键作用的就是违法成本。基于成本效益的判断,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所得时,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会选择违法,当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持平时,食品生产企业会抱有侥幸心理,从而选择违法;只有当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所得时,绝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才会转为选择守法。守法意味着购买质量高的原材料,并投入相对高额的资金实现无菌化的生产,这将支付高额的守法成本。根据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即便是处以最严重的行政处罚,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违法成本仍远远低于违法的获利,因而食品生产企业通常会选择违反法律。

1.2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信息不对称,简单的说就是交往或交易当事人的一方拥有与交往或交易密切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没有,从而可能会造成交易结果由于拥有信息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明显不利于缺乏信息的一方。在食品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对于食品消费者来说,其无法得知食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也无法得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而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理性经纪人,必然会追求效益最大化,在同等售价的情况下,为降低生产成本,会选择使用价格低廉品质难以保证的原材料。而作为消费者,根本没有办法通过一般性的生活常识或者手段去辨别食品的安全和真伪的问题。同时,食品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还表现在行政监管机关与生产经营者之间。行政机关监管食品安全需要准确的信息,但是收集到的信息缺乏真实性,再加上有时信息不畅和滞后,大大加大了行政监管机关的监管难度。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2.1食品安全监管不力

从2009年6月新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试图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施全程无缝衔接,其中,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级议事委员会,下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对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应该说新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实施全程“无缝衔接”监管的规定,从法律上严格控制了政府的监管责任。然而,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已接近一年,不合格的食品仍源源不断的进入市场,这说明了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还有很多漏洞。《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对食品行业的全程“无缝衔接”监管,在实际运作中仍是分段监管。而分段监管的弊病就是会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空白地带的产生。《食品安全法》难以对各个监管环节的具体事务做出详细的规定,依然存在的监管边界不清的问题。例如,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等问题,依然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互相推卸责任的现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的议事协调结构,也只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种变通手段,协调之说难以谈起,更别说监管食品安全。

2.2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新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其中第九章规定了对于违法的生产经营者,根据不同的情形,处以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或者按照货值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表面上看,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非法生产经营者会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促使经营者守法经营。但是,其实际作用却微乎其微。倘若消费者因食用低廉的食品导致中毒,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的规定,最高也只能获得几十元的赔偿,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对生产经营者来说丝毫起不到威震作用。

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缺失 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标准模糊。新进发生的“雀巢婴幼儿米粉事件”凸显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偏低。2011年4月瑞典国家食品安全局称,瑞典卡罗林斯卡研究院化验出雀巢婴幼儿米粉中含有砷、铅等毒重金属,存在安全隐患。随后我国疾病控制中心表示,该产品检测出的重金属,均未超出中国标准。这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上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即便是在国内,同样成分的同一种食品,也存在着多重标准。就国家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而言,存在着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两件标准,前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制定,是卫生部行政执法的依据,后者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的,是国家质监局行政执法的依据。两套标准并行且互相不沟通,各行其是。现实执法中经常出现按照食品卫生标准检查合格的食品,按照食品质量标准检查就可能出现不合格,使两套标准在运行中陷入尴尬的境地。

2.4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薄弱

食品安全的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但是只靠政府的行政监管是不够的。行政机关监管食品安全需要准确的信息,作为与政府相协调的食品行业协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协调沟通作用,未及时统计汇总行业内部的信息,甚至统计、提供的是滞后、失真的“二手信息”,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了解行业发展的真实情况,加大了行政监管的难度。同时,行业协会未能切实地通过其行规和自律来约束所有生产着和相关责任人,没有发挥自我管理和约束的职能。

3.完善我国食品安安全的政策建议 3.1改变多头监管的现状

改变我国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多头监管的现状。首先,应该改善食品安全委员会现在如同虚设的地位,真正发挥其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对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的管理,明确质检、工商、卫生、商务、进出口等管理部门的分工,理顺各个部门质检的关系;其次,食品安全的各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加强对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3.2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目前负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职能分工不明,负责综合协调的部门和负责某一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处于同一权利上,综合协调部门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食品安全事件多发,一个很关键的病因就是目前的“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缺乏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或者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问题难究。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因而每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监管范围。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建议设立统一、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明确其监管职责和执法标准,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3.3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性的认知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发挥市场对生产环节的引导与拉动,加强网络监督,将网络作为一个客观公正的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监督者,赋予网络更多的自由和话语权,加大对假冒伪劣生产厂商的负面宣传,减少食品安全危机。

3.4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食品添加剂采用实名销售,由统一的销货台账,填写货物进出渠道,加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标签通则》、《蜂蜜》等四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

3.5完善和规范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属地核准制度,推行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逐步授予市级行政机关有食品安全准入和生产许可证核准,发放权限,解决目前审核、发证流程中环节过多、时间过长而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偏慢的问题。

4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公共健康最主要的威胁,食品安全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成本,加大对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改善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行业协会作为中介的重要作用,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现状,让人们不会在谈论食品安全的时候产生畏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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