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将入刑_骗保入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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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骗保行为将入刑
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的公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一法律解释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继《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有关社会保险立法方面所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对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有效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此京山县社保局抓住刑法解释颁布的契机,结合本地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1.扎实开展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大力推广自助认证,结合人脸识别等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广泛开展线上自助认证,原则要求离退休人员尽量在出生月进行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将从明年3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其补办年审手续后再恢复。
2.在经办服务大厅的窗口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刑法解释,并采用宣传单、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各种方式,把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骗取社会保险金和待遇的危害及法律责任送到每个参保对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3.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联合办案工作机制。
(王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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