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生考核淘汰实施细则(试行)_末位淘汰机制实施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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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考核淘汰实施细则(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防生竞争激励机制,保证国防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和解放军四总部联合颁发的《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政联„2007‟3号)、《济南军区招收国防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济南军区在校选拔国防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防生培养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国防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为根本目的,以“思想政治好、专业学习好、军政训练好、作风养成好、现实表现好”为标准,实行全程预警淘汰。

第三条

对不合格国防生实行淘汰,是确保国防生培养质量,向军队输送合格新型军事人才,促进国防生培养工作健康深入发展的必要措施。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石油大学、聊城大学和烟台大学全体国防生。

第二章 新生筛选淘汰

第五条

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驻校选培办和高校应在15天内组织进行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国防生资格。

第六条

国防生身体复查一般与高校新生身体复查同步进行。不能完成的军队规定体检项目,可由驻校选培办组织在济南军区指定的军队医疗单位进行。

第七条 国防生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经复审,不符合教育部、公安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3号)者。

(二)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

(三)拒不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经教育仍不签订者。

(四)经体格复查,不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2006‟后发6号)者。

(五)无故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者。

(六)其他不符合国防生条件者。

第八条

对因复审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国防生资格者。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以转为该校普通生;不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在校考核

第九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应建立考核档案,实行跟踪考核、综合素质考核。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从思想政治、学习成绩、军政训练、作风养成、现实表现和心理素质等方面对国防生进行综合素质考核。

第十一条

国防生考核工作在高校依托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导下,由驻校选培办拟制考核计划,报省军区批准后,成立由驻校选培办、后备军官学院有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论由考核小组填写,并由2名以上考核人员共同签名。

第十二条

国防生综合素质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鉴定、综合考评的程序进行。个人述职:国防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对上学年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进行总结,撰写述职报告,并在班务会上进行述职。

民主评议:以模拟连(区队)为单位召开国防生大会,对国防生一年来的表现进行评议。

组织鉴定:后备军官学院、国防生模拟营(中队)根据国防生的日常表现,参考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结果,对国防生进行学年鉴定。班长对本班人员进行鉴定,模拟连连长(区队长)对班排干部进行鉴定,后备军官学院对国防生模拟营连(区、中队)干部进行鉴定。

综合考评:考核小组在组织鉴定的基础上,采取查阅学年成绩和奖惩情况、听取国防生所在院系领导及辅导员情况介绍、与国防生见面谈心、组织军政素质考核等形式对国防生进行综合素质考核,依据考核结论,结合国防生日常表现,对国防生进行鉴定,填写《国防生登记表》有关内容,并作为奖惩淘汰和毕业分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国防生综合素质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为: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为优秀:

1、高校学年综合测评在前15%。

2、学年内所学课程(含军政训练)无旷课现象,考试(考核)课程无不及格(合格)。

3、在由驻校选培办组织的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中军政训练成绩合格。

4、参加假期集中训练的国防生表现好,考核成绩合格。

5、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自觉维护国防生良好形象,群众威信高,军人职业道德意识和身体心理素质强。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为良好:

1、高校学年综合测评在前45%。

2、学年内所学课程(含军政训练)无旷课现象,考试(考核)课程无不及格(合格)。

3、在由驻校选培办组织的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中军政训练成绩合格。

4、参加假期集中训练的国防生表现较好,考核成绩合格。

5、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自觉维护国防生良好形象,群众威信较高,军人职业道德意识和身体心理素质较强。

(三)具备以下条件者为一般:

1、高校学年综合测评在前95%。

2、学年内所学课程(含军政训练)旷课达4学时,考试(考核)课程有1门不及格(合格)或欠4个(含)以下学分。

3、在由驻校选培办组织的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中军政训练成绩合格。

4、参加假期集中训练的国防生表现一般,考核成绩合格。

5、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自觉维护国防生良好形象,群众威信一般,军人职业道德意识和身体心理素质一般。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差:

1、高校学年综合测评在后5%。

2、学年内所学课程(含军政训练)旷课达8学时,考试(考核)课程达2门不及格(合格)或欠8个(不含)以上学分。

3、在由驻校选培办组织的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中军政训练成绩有不合格者。

4、参加假期集中训练的国防生表现较差,考核成绩有不合格者。

5、有违纪行为,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注重维护国防生自身形象,群众威信、军人职业道德意识和身体心理素质较差。

第十四条 对毕业国防生综合素质考核,由济南军区统一组织实施,其内容、标准和要求按济南军区要求执行。

第四章 预警淘汰

第十五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实行全程预警淘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其诫勉谈话,视情予以警告处罚:

(一)对思想不稳定,专业学习和军政训练不积极,自我要求放松,违反校纪校规,无故不参加上级组织的活动达2次者,提出警告。

(二)对学期内所学课程(含军政训练)旷课达4学时,考试(考核)课程有1门不及格(合格)或欠4个(含)以下学分者,提出警告。

(三)对学年内所学课程(含军政训练)旷课达8学时,考试(考核)课程达2门不及格(合格)或欠8个以上学分者,缓发国防奖学金2000元;旷课达12学时,考试(考核)课程达3门不及格(合格)或欠12个以上学分者,缓发国防奖学金5000元。

(四)对学制内所学课程(含军政训练)旷课达12学时,考试(考核)课程达3门不及格(合格)或欠12个以上学分者,缓发国防奖学金2000元;旷课达16学时,考试(考核)课程达4门不及格(合格)或欠16个以上学分者,缓发国防奖学金5000元。

(五)对缓发国防奖学金者,补考及格(合格)或补完学分,可予以补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国防生资格,予以淘汰:

(一)思想政治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者。

2、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军人道德,给国防生队伍造成不良影响者。

3、献身国防思想不坚定,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视为违约)

4、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者。(视为违约)

(二)遵纪守法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者。

2、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他有关规定者。(视为违约)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高校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累计纪律处分达两次者。

4、通过网络、信件或移动通讯等途径传播泄露党、国家和军队秘密者。

(三)组织纪律

1、不服从管理,无故不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达3次,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者。

2、在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3、有其他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者。

(四)学习训练

1、因自身学习原因(主观故意者视为违约),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能完成学业、推迟毕业或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达不到培养目标者。

2、学期内所学课程(含军政训练)旷课达12学时,考试(考核)课程不及格(合格)达3门或欠12个学分(含)以上者(不含选修课,下同)。

3、学年内所学课程(含军政训练)旷课达16学时,考试(考核)课程不及格(合格)达4门或欠16个学分(含)以上者。

4、学制内所学课程(含军政训练)旷课达20学时,考试(考核)课程不及格(合格)达5门或欠20个学分(含)以上者。

5、在驻校选培办和后备军官学院组织的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中,2次考核结果为“差”者。

6、毕业时军政素质达不到拟任岗位工作要求,考核不合格者。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假期集中训练和学年综合素质考核者。(视为违约)

8、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在规定学制内未能完成国防生军政训练内容者。(视为违约)

(五)身心健康

1、身体不协调,或因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视为违约),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2006‟后发6号)者。

2、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者。

3、综合素质考核,心理素质达不到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2006‟后发6号)心理检测项目标准者。

4、性格怪戾,反应迟钝,有严重心理障碍,不能适应紧张、艰苦的工作,不符合培养要求者。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者。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防生新生复审复查工作由驻校选培办负责组织实施,筛选淘汰意见报济南军区干部部批准。

第十九条

国防生新生取消国防生资格者,其入学资格审查和学籍注册工作由高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考核淘汰工作在省军区依托培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各高校依托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落实,由驻校选培办和后备军官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驻校选培办主要负责思想政治、军政训练课程和身心素质的测评;后备军官学院主要负责提供专业学习、学年综合测评、组织纪律、遵纪守法考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预警淘汰程序:

(一)驻校选培办和后备军官学院结合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依据国防生现实表现提出处罚或淘汰意见,并听取拟淘汰国防生本人意见。

(二)驻校选培办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方案报高校依托培养工作领导小组。

(三)高校依托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上报拟处罚淘汰人员名单,并由驻校选培办报济南军区干部部审批。

(四)济南军区干部部批复后,由驻校选培办和后备军官学院将处罚淘汰决定通知本人,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确定淘汰的国防生,驻校选培办按照《国防奖学金协议书》有关规定及时收缴已发放的国防生奖学金或违约金,对限期不缴或缴纳不全者,高校应在其毕业前缓发双证,不予以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国防生非主观原因淘汰的,由后备军官学院退回原专业学院,转为普通生;因主观原因违约的,高校应当作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国企职员。驻校选培办和高校应当将淘汰学生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驻校选培办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为试行细则,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和在工作实践中遇到新情况和矛盾,将结合实际进行修改。

关于执行《国防生考核淘汰实施细则(试行)》的说明

2004级国防生,必须在学制内顺利完成学业,并经毕业综合素质评估合格;2005级、2006级和2007级在校国防生所学课程有不及格(合格)者,限期一年内补考通过,若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不及格(合格)者,计算不及格(合格)门数或所欠学分,自2009年3月1日起按此细则执行,其余条件均按照上述有关条款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新招收选拔的国防生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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