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民主决策程序规定_社保局公开服务承诺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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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社会保险局民主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依法行政和民主决策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依法行政、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推进我局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凡涉及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和部署,事关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工作全局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制订、修改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都属于重大事项。

第四条 邀请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法律论证制度、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决策公示制度、决策公开制度、决策监督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条 凡我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及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一般性决策参照本决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方案准备

第六条 决策前特别是重大决策前,应当确定承办科室或人员具体负责决策的调研、方案确定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承办科室在前期工作中,应当主动征求法制、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等机构及法律顾问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承办科室或人员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七条 承办科室或人员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

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应当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承办科室或人员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八条 承办科室或人员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重大决策事

项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参评专家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权和其他权利;参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二节 审议决定

第九条 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议题,承办科室或人员提交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报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十条 局班子会议为重大决策机构。重大决策应当经局班子会议(以下简称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应当根据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四)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五)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同时报送分析报告。送审资料,应当按会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承办科室或人员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参会人员的询问;

(三)分管负责人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根据多数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参会人员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

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报送的资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节 决策执行

第十六条 作出重大决策后,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科室、人员和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执行科室及人员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执行科室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执行科室、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应当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构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二十条 决策机构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

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决策机构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决策督查制度,建立督查、督办、跟踪反馈、通报批评机制。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决策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决策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办科室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机构决策失误的,承办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科室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法追究执行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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