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建集团质量管理办法_集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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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三月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项目法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使形成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和施工全过程均处于受控之中,同时围绕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定各级管理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集团公司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制订,与国家及公司有关标准、规范、法规配套使用。

第三条 凡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其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的、总工程师分管的技术质量部负责制,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对公司所有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技术质量部对公司所有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 项目管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经理领导下的技术助理负责制,分公司经理是所属公司施工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技术助理是主要管理责任人,分公司分管科长及质检员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经理领导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理是所施工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主要管理责任人,项目施工员及质检员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各级管理应建立具体质量责任制,各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对施工质量负有服务、指导、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本企业施工工艺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项目部要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资料整理规定》归挡本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资料。

第三章 施工合同对质量等级的约定和质量管理权限的设定

第九条 对合同中质量等级的商定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用途、规模、装修、分包、开竣工手续等情况进行。

第十条 对质量等级和质量目标约定较高工程,洽谈合同时对业主分包的项目应尽可能设立便于总包方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条款。

第四章

根据工程质量等级和要求组建项目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公司自行承揽的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质量等级,采取竞聘上岗方式产生项目经理,优选人员组建项目部;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自行承揽的工程,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也应优选人员组建项目部。项目管理公司应将项目部组成人员报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批准。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承揽的工程根据合同质量等级由集团公司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项目经理的竞聘上岗。

第五章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策划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的质量策划应逐级评审工程质量目标,并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核定、确认,根据核定后的质量目标进行:目标为国家级奖项工程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目标为省级奖项工程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进行;市优良以下的工程由项目部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十四条 策划的具体内容:项目部的人员优选及组成;项目质量目标的分解;分包方的质量控制要点;项目整体的构思、创新提纲;项目的各项质量预控要点;项目质量标准的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保证制度清单。第六章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对质量的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公司和项目部签订的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对集团公司核定后的工程质量目标及其相应的考核标准要明确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质量目标考核标准应不低于集团公司“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样本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应明确项目部承担的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程保修服务和质量回访等责任。

第七章 技术管理中的质量预控工作

第十八条 技术管理的质量预控工作:各分部分项施工前根据要求进行施工的二次设计;主要部位的装饰装修和管线布局要确定大样图;制订工程难点转化为亮点的措施;制订细部施工措施;制订工程整体空间协调化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技术交底的指导性、针对性: 技术人员应与质检员、施工员协商,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体现预控内容和细部质量的保证措施;技术交底要结合设计、规范、预控要求、细部做法等编制并附上施工的二次设计大样图,书面交给施工员、劳务班组、质检员各一份。

第八章

分包方选择及施工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方的控制:项目部选择劳务队伍,要先做样板间进行比较,择优选用,然后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质量责任和返修义务,分包结算要根据项目质检员的检查验收记录,以质论价。

第二十一条 工程分包方的控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分包方的选择及合同的签订,明确工程质量总目标下的分包工程质量目标、验收标准及质量经济责任指标。总包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的控制:总包项目部协调业主、监理方,发挥有关方面作用和积极性,通过会议、洽商、文件、过程验收及监督等方式进行控制。

第九章

材料设备的计划、采购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供货方的选择及合同的签订,根据构思预控、施工的二次设计方案制订自行采购及甲方供货的计划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除保持规定的检验频次外,还要按照标准及供货方提供的样品进行验收。材料设备的贮存要确保施工前的质量等级。

第十章

项目质量管理要点

第二十六条 样板开路制度:主要分项工程样板及样板间要悬挂标识,样板验收要以企业标准和技术预控要求为准,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要体现出构思和预控效果。要在具备条件的标准房分阶段设立样板间,各级检查监督要以样板为准严格考核分项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工序交接制度:工序交接做到真实有效,专业间的工序交接要有总包项目施工员组织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和各交接方负责人参加,确保构思预控、二次设计所需的交接频次及各工序质量。

第二十八条 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隐验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技术资料管理要求,项目部必须先行自检并据实做好记录再通知有关单位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土建与水、电专业的施工穿插协作:各级要组织跨专业培训;图纸会审时土建和水电双方要就施工顺序、时间、位置、关键部位互作书面技术交底;施工中相互提供轴线、标高、尺寸等;做好相互工序交接验收和成品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项目质量控制实行企业控制标准,即企业施工工艺标准、优质工程质量控制标准、细部处理统一做法等。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 条 各级工程质量检查参见《技术质量管理标准》及年度《技术质量管理考核标准》要求。

第十一章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必须保证试块、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检验批验收时先要核对。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实体验收要按照企业控制标准和样板进行,同时要核对构思预控效果,整体配合施工部位的二次设计标准等。

第三十四条 技术资料中质量验收记录必须由质检人员以控制线(标高)为依据实测实量,验收工作由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共同参加。

第三十五条 已验收检验批在工程实体上采取留痕制,标示出主要验收内容及验收时间。

第三十六条 工程各级质量验收及评优要求参照《技术质量管理标准》。

第十二章 返工、返修和让步接收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和项目质检员下达的整改通知单由项目施工员组织返工返修,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监督实施,经济师负责奖罚兑现,项目经理协调负责。

第三十八条 让步接受必须先要界定出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后,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三章 质量目标的考核及工程保修

第三十九条 内部优良工程的评定按照企业控制标准,根据集团公司《优质工程评定标准》进行。

第四十条 质量目标考核以工程最终实现目标为准,按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的奖罚标准进行。

第四十一条 竣工后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项目部负责,保修期满方可全部兑现收入。

第十四章 质量责任和质量事故

第四十二条 质量事故按性质及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第四十三条 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

第四十四条 质量事故按事故产生原因划分为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和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第十五章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部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罚项目部0.5—2万元。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承担损失。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部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罚项目部0.2—1万元。对试块、试件制作搀假的责任人予以降级使用或调离岗位。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部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罚项目部0.2—1万元,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依据各级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追究项目管理公司和项目部第一责任人经济和法律责任。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另罚项目管理公司、项目部各0.1—1万元。

第四十九条 对指导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罚款0.1—0.5万元或降级使用、调离原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操作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或辞退。

第五十条 由于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对各级主要管理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罚款0.1—1万元或降级使用、调离原岗位。对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追究各级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视情节另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责任集体罚款处罚的,对集体第一责任人和主要管理责任人处集体罚款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第五十三条 质量事故界定:

本办法所称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10万元额度内的质量事故。

本办法所称重大质量事故,是指有下情况之一者:(一)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主要结构倒塌者;(二)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

(三)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四)经济损失严重,大于10万元;

(五)社会影响大,顾客投诉至主管部门或接二次以上投诉;(六)严重影响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或造成公司招投标减分的; 本办法所称指导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本办法所称操作责任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本办法所称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本办法所称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而引发的质量事故。

本办法所称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在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中和月份检查考核中兑现,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执行年度《管理考核标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其他临时性房屋的施工,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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