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_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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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安[2012]29号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哈市松北区住建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

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简称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四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省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1次,在同一次督查、检查、投诉、举报中,发现企业和从业人员有多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均记企业和(或)从业人员1次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不累记;在不同的督查、检查、投诉、举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累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记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记总包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及各类专项检查和督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经检查(调查核实)、确认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制作《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见附件2),并附检查(调查核实)、确认的笔录、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检查(调查核实)、确认的笔录、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公示时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实行现场认定、及时报送、及时公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应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不良行为后现场制作,特殊情况可在核实、确认情况后7日内认定、制作记录。市(地)、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后7日内将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通过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岗位管理人员网络管理系统报送至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应包括认定不良行为的时间、不良行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姓名)、工程名称、不良行为事实、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不良行为记录编号、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时间(起止年月日)、不良行为是否已处理(未处理的说明原因)等信息。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应及时公示。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制作(或收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后15日内进行公示。市(地)、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可在当地相关媒体公示。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等媒体公示,公示时间6-12个月。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内容载入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形成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公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有陈述、申辩、申诉权,如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调整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市(地)、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省住建行政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负责,省、市(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对市(地)、县(市)住建主管部门报送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其处理结果应当报送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不良行为记录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升级、增项、信用评价、承揽业务、市场准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考核证延期、注册执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企业和从业人员行政许可管理、信誉评价、承揽业务、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事项时,对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当给予惩戒。对有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11]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企业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扣分的处理;省住建厅年底汇总本年度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并确定相应扣分值,在黑龙江建设安全监督网、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公示。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由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不良行为认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和存在不良行为不予确认、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客观、全面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的2、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3、施工现场被责令停止施工的4、拒不执行建设安全监察指令书的5、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7、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8、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9、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1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11、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12、施工前末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13、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14、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1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16、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17、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18、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19、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20、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2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22、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23、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2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2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26、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2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3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的3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3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3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6、未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的

37、未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38、企业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39、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4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41、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或项目负责人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的42、现场带班时间不满足规定要求的43、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44、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45、施工现场被责令停止施工的46、拒不执行建设安全监察指令书的4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4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的49、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50、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51、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52、安全管理资料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53、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54、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55、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56、未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的57、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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