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思路_民事案件审判思路
审判管理思路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事案件审判思路”。
下关法院明确2012年审判管理思路
为成完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巩固提高年的各项目标任务,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日前,下关法院召开了审判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了“激励与警示并举、补短与提优共进”的审判管理工作思路,制订了四项具体措施,明确了完善今年审判管理工作的重点及目标。
一是以服判息诉、化解矛盾为审判绩效管理的宗旨。前移息诉关口、延伸判后答疑。遵循案件审理的流程规律,将服判息诉工作细化为“判前释法、判时释理、判后释疑”,将服判息诉、化解矛盾贯穿于立案、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宣判、判后答疑、生效后息诉停访各环节。确定服判息诉工作的责任分层及管理架构,形成着重疏导防范、合力化解的息诉停访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审判管理的目标任务,形成常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管理方法。梳理了有关审判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分析了各项指标的内涵、意义、指标间的逻辑关系,针对不同指标确定不同的管理方法,将相关评估指标纳入常态的管理,并将8项指标列入动态管理范围,时刻跟踪指标值的动态变化,适时修正管理措施,以实现指标值及案件质效的有效提升。
三是以提升弱势指标为重点,形成层次化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审判管理的重点,确定了庭长为案件质效的第一责任人,法官为案件质效的直接责任人,形成法官、庭长、审管办、分管院长合力管理的层次化绩效管理机制。对于弱势指标,明确由各部门自查与审管办综合分析建议的方法,逐项查找弱势指标,以院长办公会、中层领导会议、庭务会的方式,逐个剖析形成弱势指标的原因,提出改进质效指标的具体方法与措施,着力提升弱势指标。
四是激励与警示并举,补短与提优共进。确定实名通报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审管办定期将相关指标的运行动态通报到部门及法官个人,激发庭长及法官的集体荣誉感与个人荣誉感。为树立“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争先意识,审管办定期总结各部门的审判管理经验与做法;为深入查找各部门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审管办通过三项评查,细查各部门在审判管理及流程管理中的不足。既分析不足,也总结经验,以实名通报、指标运行评析会的方式,将各部门优势与短板、经验与不足评析到部门、到法官,形成“激励与警示并举、补短与提优共进”的审判管理机制。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研究
自1999年最高院《一五改革纲要》中提出建立审判流程管理,人民法院开始了对传统审判管理机制进行转换的探索,意在由此引起制度变革,最终完成体制创新,努力建立公正、廉洁、高效、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管理体制已经成为法院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加强各项政法工作,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规范司法行为”。随着审判领域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已逐渐成为基层法院的共识。审判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关键,势在必行。在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要成为社会公意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支柱,必须重塑审判管理体制的价值观念,改革现行的审判管理体制,构建新型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管理体制,推动审判工作全面发展。
基层法院在我国法院体系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既是高效审判管理模式的第一需求者,也是审判管理模式的前沿探索者。笔者在就任基层法院院长期间,在构建基层法院合理高效的审判管理模式中做了一些初步尝试,通过抓思想认识,促进审判管理意识不断强化;抓建章立制,促进审判行为不断规范;抓案件评查,促进审判质量不断提升;抓业绩考核,促进法官素质不断增强;抓流程管理,促进审判效率不断提高。通过努力,各项审判质效指标数据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从2006年在全市排名垫后,到2007年已排在全市第4名,2008年排名全市第2,一跃进入全市第一方阵。适逢党中央发起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笔者回顾总结以往有效管理的先进经验,构想进一步克服审判管理的行政性、滞后性、片面性等缺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起全方位、效能型的网式审判管理模式:
一、关键环节与流程管理相结合,纵向严防死守
审判流程管理,是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功能相分离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案卷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使审判工作各部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综合系统管理。其目的在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其实质就是将审判中的程序管理权与案件裁决权相分离,保障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内部利用行政职权干预案件公正审判的不利因素。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操作平台。科学地确立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于构建现代审判管理体制至关重要。
1、严把立案审查环节,确保立案高质高效。
应明确立案法官的工作职责,坚持在立案工作中严格把好四道关:一是严把“管辖关”。严格依照修改后的《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有效防止“该立不立”、“立而不当”、“人情收案”的问题。二是严把“证据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真指导当事人举证,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和依法顺利诉讼提供审前指导。对当事人无法提供的证据,法院要依职权调取证据,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三是严把“收费关”。严格执行《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认真、仔细核收诉讼费和保全费等应收费用,防止乱收费的等问题发生。四是严把“转办关”。确立严格的立案、转办期限,防止出现案件在立案环节延误诉讼,或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问题发生。
2.严把科学分案环节,促进又好又快结案。
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法官业务水平,因人、因案而异,建立科学分案机制,充分发挥各法官的特长,使案件能够又好又快地审结。同时可以建立专业合议庭,进行专门培训,专门审理难度大、适用法律复杂、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类案件。笔者所在的港闸法院于2006年开始成立了审理“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房地产纠纷”、“股权纠纷”等案件的专业合议庭,2007年建立了专门审理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清楚、适用法律简单的简易纠纷的速裁机构,效果良好,相当数量的简单案件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地化解。由于繁简分流,使法官判案达到“繁出精品,简出效率”的效果。实践证明,这些做法也将推进审判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3.严把审限跟踪管理环节,杜绝“隐性”超审限办案。
“四项案件”具有它的特殊性,审限的延长、中止、中断和暂停计算的事由是法定的,但其过程是法官具体操作的,如果其启动不符合规定、法定事由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则会产生变相(隐性)超审限的情形。因此,必须对“四项”案件实行强势管理,通过经常对“四项案件”的专项检查,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审批手续齐全,操作规范,切实做到审批手续齐全,操作程序规范,信息输入准确,防止人为超审限。
二、监督效能与指导效能相结合,横向整体能动
目前法院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是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着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流程管理、案例质量监督评查、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的管理职能,专司管理,地位超然。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审管人员脱离一线审判,常常只能依据案件评查发现问题,而且对问题的认识也常停留在表面,难以发现根源所在,从而导致审判管理出现脱节和滞后。同时,审管办并不是审判流程中的权威部门,其审判管理的指导性缺乏。因此,仅仅依靠一个审判管理的职能部门不能建立起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必须要通过多环节、多部门的管理,在兼顾监督效能的同时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指导效能,带动整体能动。
1、院长、庭长变行政型管理为指导型管理。
基层法院内的领导干部要逐步转变思想观念,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深入进行如何提高整体审判水平的调研,可以通过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例会等形式,互通审判工作运行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研究审判工作对策,部署审判管理工作;可以通过院长、庭长亲自开示范庭,亲自分析审判运行态势,亲自点评审判质效指标等形式,指导法官审判活动,提高法官审判水平;可以通过在业务部门内建立统一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文书制作格式、统一的庭审规范形式等等,将规范司法和审判管理深入到每个基层审判组织。
2、审判委员会变重个案研究为重判例指导。
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正在逐步尝试和不断推进案例指导的适用,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流程中的权威机构,应充分利用这个契机,拓展其效能空间,转变工作方式,要从研究具体的个案工作转到对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上来。这也是加强审判管理的有效措施。对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应及时加以研究和总结,形成在本院范围内具有分类指导意义的判例,并且在个案基础上形成统一做法。
3、审判骨干力量变被动指导为主动指导
通过组建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形式,集中研究审判、执行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的个案法律适用问题,为审判、执行组织提供政策性、规范性、前瞻性的具体指导意见,供审判组织参考,发挥审判骨干力量的集体优势;在各类考核考评委员会或组织中,可以改变以院、庭长为主要成员的传统做法,推选部分没有行政职务的资深法官为考评委员,既削弱考核的行政性,在“考”的同时,又可以进一步增加“评”的元素,充分发挥审判专业人员的同质指导作用。
三、建立审判秩序与激发争先创优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
审判管理是为了改革旧的审判管理模式,建立良好司法秩序,更好地追求司法的秩序价值,为审判提供可靠的保证,其在本质上是以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的。因此,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的立、审、执、监进行全诉讼过程的科学规范,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审判管理工作实行自动化监控,实现审判工作由行政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化。笔者认为必须要在紧密联系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既规范审判行为,又鼓励开拓创新,既体现监督有力,又激发争先创优的合理考核机制,才能确保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业绩考核,实行合理量化考核
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依靠量化考核这种形式形成规范法官审判、执行行为的压力因素。新的《江苏新指标体系》,对案件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调整,各指标权重发生变化,尤其是把公正指标中的部分指标数据调整到效果指标中,总的指导精神是不断向量化指标体系发展,通过更为具体和可衡量、可操作的指标来体现公正和效率的主题,更为科学和合理。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完全可以在认真适用上级法院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适用反映本院审判实际的特殊指标,可以增加开展庭审(听证)能力、裁判文书制作、处理“两难”案件能力、调研能力等各种形式的考核,通过考核,以量化的形式反映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且不断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总结,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客观合理地评估法官的审判业绩。
2、积极转化考核结果,坚持考核的实效性
有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和严格的考核程序,还必须体现法官业绩考评的实效。考核体系的合理化更要体现在结果转化的合理。法官考核是审判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作用不单纯是对法官的一种道德评价,更重要的是,它为法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直接影响着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实体性权利。在使用法官、对法官进行业务调整、提拔、晋级的时候,都应当坚持以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尤其对于长期业绩考评成绩较差的法官要敢于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罚,真正体现业绩考评监督成效。
3、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激发争先创优
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定期评选先进制度,根据考评的不同领域,设定诸如“调解能手”、“执行标兵”、“质量信得过法官”等先进人物,制定相应的评比规则和奖励标准,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激发成绩显著的法官继续进步、保持先进的动力,也对周围其他法官产生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带动力,创造争先创优的氛围。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审判秩序的建立,也激发了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和创造性。
加强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确保公正与效率,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必须要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由行政化管理向司法化管理的观念转变,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的模式转变,由机械化管理向智能化管理的手段转变。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愿意与全国各个基层法院一道,在树立正确的秩序价值目标的前提下,为建立健全更为合理、更为科学、更真实衡量审判实践的审判管理体系而继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