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流程_委托及拍卖流程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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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流程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承办全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在工作中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及时依法办理。严格审查评估、拍卖中介机构资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待当事人和评估机构。

对外委托评估、拍卖事项应建立较为完善的登记制度,各种手续齐全、完备。同时作好报表上报,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一、对外委托评估

1、本院承办的各类诉讼和执行案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对外委托评估,各审判业务庭不得自行对外委托。

2、需要进行司法评估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委托评估资产所需的相关资料。案件承办法官要对案件资产的质量、数量、所在地点、证照手续、权属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填写《评估决定表》,一式四份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3、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承办庭送交的《评估决定表》后,应审查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同时将《评估决定表》三份交还承办法官、一份存入对外委托司法拍卖档案。

4、审判管理办公室对确认的司法评估事项,应及时通知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到场选定评估机构。

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同一评估机构的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选择的,采用随机摇珠产生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当事人下落不明缺席的,采用随机摇珠产生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当事人选定评估机构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委托书并办理完成对外委托评估的相关事项和手续(外地机构除外)。经办人员在送达委托时应要求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批注签收时间。

当事人在接到评估机构缴费通知后,拒绝交纳或延迟交纳评估费用的,按终结评估处理。

5、当事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要求重新评估的,案件承办法官及所在审判业务庭应认真审查,是否准许,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对重新申请评估的,其办理程序和要求按本条第2、3、4项的规定执行。

二、对外委托拍卖和变卖

1、本院执行变现权中涉及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和变卖工作统一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执行,依法进行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本院委托司法拍卖,应当要求拍卖机构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分所拍卖。

拍卖采取电子竞价方式或传统拍卖方式,并以电子竞价方式为主,传统拍卖方式为辅。保留价在10万元以上的标的物的拍卖,应当采用电子竞价方式。

本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需拍卖破产财产的,按本办法执行。

2、审判、执行部门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以拍卖方式变价处理财产的,应当制作《拍卖决定表》一式四份,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拍卖决定表》应当包含案号、案由、承办法官及联系电话、拟拍卖标的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以下材料,作为《拍卖决定表》附件,一并移送司法技术部门: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拍卖标的物的司法评估报告;

(三)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证明;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五)拍卖标的物现状情况调查资料,包括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地点;标的物新旧程度、外观状况、瑕疵情况、归属及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 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六)拍卖的具体要求,包括拍卖标的物保留价、保证金数额、是否完整或分零拍卖、拍卖方式(电子竞价或传统拍卖方式)、拍卖费用的支付、拍卖佣金限额、成交价款支付期限、标的物交付期限、特殊资产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优先权人权利保障要求等;

(七)其他因拍卖需要应当移送的材料。属国有资产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3、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拍卖决定表》及其附件,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签收并对拍卖相关事项进行登记。

4、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人员在受理《拍卖决定表》后,应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发(2010)42号关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补充规定

(一)》制作《选择司法拍卖机构申报表》,通过法院OA办公系统发送至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内勤邮箱。由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组织选择确定司法拍卖机构。

5、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选择司法拍卖机构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移送相关资料,并同时向重交所渝东分所发送拍卖委托书副本,函告其委托拍卖情况。

拍卖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法院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受托拍卖机构名 称、案由;

(二)拍卖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新旧程度、外观状况等;

(三)是否整体或分零拍卖、拍卖保留价、拍卖公告媒体及要求、拍卖的时限要求;

(四)竞买登记手续办理方式,竞买保证金数额和交纳方式;

(五)拍卖方式(电子竞价方式或传统拍卖方式);

(六)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七)拍卖佣金、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拍卖标的物涉及的过户税费、欠缴的规费等费用的承担者及其支付方式;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6、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当当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3日内,将拍卖成交报告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拍卖成交报告送达审判、执行部门。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当于3日内将拍卖流标报告提交给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拍卖流标报告送达审判、执行部门。由审判、执行部门审查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第三次拍卖。经过第二次和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标的、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依法对资产进行变卖处臵。

7、拍卖的暂缓、中止或撤回 因拟拍卖标的物发生法律或者事实障碍不宜继续拍卖的,委托法院执行部门决定司法拍卖暂缓、中止和撤回的,应当在拍卖会召开三日前,将决定司法拍卖暂缓、中止和撤回事项报市高法院执行局审批。确因情况紧急,无法在三日前报批的,应当在拍卖会召开前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暂缓、中止和撤回司法拍卖。委托法院报请司法拍卖暂缓、中止和撤回,应当附理由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法院决定司法拍卖暂缓、中止和撤回,并报市高法院审批同意的,应当在拍卖会召开前制作《司法拍卖暂缓(中止、撤回)通知书》,写明暂缓、中止和撤回拍卖原因,送达受托拍卖机构和渝东所。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拍卖会召开前制作并送达的,应当及时制作并送达。

受托拍卖机构和重交所在收到委托法院《司法拍卖暂缓(中止、撤回)通知书》后,应当按委托法院的要求及时暂缓、中止和撤回拍卖,并向竞买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中止拍卖:

(一)上级法院暂定暂缓或中止拍卖的;

(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审查的;

(三)人民法院发现执行依据可能错误,需要按相关法律程序处理的;

(四)发现拍卖标的物有以前未发现的重大瑕疵,需要调查核实的;

(五)拍卖机构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法院要 求的;

(六)拍卖会现场发生影响拍卖正常进行情况的;

(七)竞买人串通拍卖的;

(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为不宜拍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审查的;

(九)其他应当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撤回拍卖;

(一)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的;

(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标的物的;

(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拍卖标的物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四)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五)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六)拍卖机构不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进行拍卖又未能及时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的;

(七)拍卖机构因经营行为违法或者违纪,收到行政制裁的;

(八)其他应当撤回拍卖的情形。

8、拍卖公告应当交委托法院执行部门和审管办共同审查确定。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书应当在 拍卖会召开前报委托法院备案。

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书在报委托法院审查确定或备案前,拍卖机构应当商渝东所共同确定。

9、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需要委托拍卖机构通过拍卖方式对破产财产变现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向市高法院报送《委托选定拍卖机构申报表》,由市高法院采取随机方式在重庆法院拍卖机构名册中随机选定拍卖机构,并将选择结果书面通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通知破产管理人,再由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

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确定的拍卖佣金具体数额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的50%的,应当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拟同意的,应当报市高法院审批。

破产财产拍卖,拍卖保证金应当交至人民法院拍卖保证金专用账户。

对司法拍卖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由人民法院审管办组织实施。

10、对司法拍卖流拍财产进行变卖,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参照司法拍卖实施。

对司法拍卖流拍财产进行变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重交所渝东分所采取电子竞价和先到者得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对司法拍卖流拍财产进行变卖,重交所可以在报刊上刊登提 示性变卖公告,但应当在重交所网站全文发布变卖公告。

司法变卖公告期为六十日。自变卖公告之日起第二十日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变卖;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变卖未成交的,采取在剩余变卖公告期内先到者得的方式变卖。

前款规定的先到者得方式,以变卖保证金到账先后作为认定先到后到的标准。

对司法拍卖流拍财产的司法变卖结束后,重交所应当于三日内向委托法院提交变卖成交报告或变卖未成交报告。

变卖成交报告应当附有竞买人交纳变卖保证金到账先后的证明材料。

司法变卖成交的,每一宗标的物应当向重交所支付2000元变卖成本费用;司法变卖未成交的,每一宗标的物应当向重交所支付1000元变卖成本费用。

除前款规定外,重交所不得向委托法院、当事人和买受人等收取其他费用。

11、拍卖的职责分工:

审判、执行部门和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司法拍卖中共同负责以下事项:

(一)监督拍卖活动;

(二)审查拍卖机构草拟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确定拍卖公告刊登范围和媒体;

(四)决定司法拍卖的暂缓、中止与撤回;

(五)审查对竞买人资格提出的异议,确认其是否具有竞买资格;

(六)决定将拍卖标的物结成“资产包”拍卖;

(七)其他应当共同负责的事项。

审判、执行部门在司法拍卖中负责以下事项:

(一)确定或裁定委托拍卖事项;

(二)确定拍卖标的物权属,查明标的物状况和有无瑕疵等;

(三)移送标的物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四)确定拍卖保留价、整体或分零拍卖方式、拍卖成交价款支付期限;

(五)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拍卖相关事项;

(六)裁定和办理标的交付;

(七)拍卖成交价款管理。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司法拍卖中负责以下事项:

(一)办理委托拍卖相关事项;

(二)协调拍卖机构和重交所开展拍卖工作;

(三)通知拍卖机构、重交所、竞买人等拍卖相关事项;

(四)督促买受人按要求支付成交价款,协助完成标的物交付;

(五)做好与审判、执行部门的衔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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