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考核办法_新项目开发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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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的建筑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受建设(开发)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负责人。
第三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管理,并具体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的日常信用考核。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信用考核,并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程发包行为、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行为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根据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市场行为即时进行加分、扣分,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次。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或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招用无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施工队伍的;
(四)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被主管部门认定有违法分包行为的;
(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强令施工单位违章施工冒险作业的;
(九)深基坑工程未组织专家组评审或评审不符合有关要求擅自开工的,或未及时检查督促深基坑监测单位按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监测,导致深基坑安全隐患或发生坍塌事故的;
(十)因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组织抢险和消除与工程周边单位、群众矛盾及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恶劣的。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或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的,未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安全的;
(二)未定期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消除的;项目安全检查资料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
(三)因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且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或指使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的;
(五)提供或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六)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七)强行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九)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一)未组织基础或主体工程验收,允许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三)未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或合同约定工期的;
(十五)自行或授意相关单位及人员,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十六)无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决定,授意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
(十七)强行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
(十八)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
(十九)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二)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
(三)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未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按规定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抽样检验的;
(五)因建设(开发)单位原因,工程项目未实行标准化工地管理的;
(六)对居民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推逶扯皮的,或在限期内未予以解决的;
(七)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监理费的;
(八)违反环保要求,强迫或组织企业进行夜间施工的;
(九)因工程管理不到位,致使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或造成环境破坏、资源浪费、影响使用功能等的;
(十)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督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十三)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未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以及变更项目负责人未签署承诺书和授权书的,未按照授权书和承诺书约定到岗到位的;
(十四)未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牌或载明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信息不全的;
(十五)工程计价活动中,未以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
(十六)未按照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履约的;
(十七)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公告牌、分包公示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的;(十八)未对施工、监理企业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或核实入青信用登记的;
(十九)对保修期内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不积极组织处理的;
(二十)建筑施工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未进行妥善处置并消除影响的;
(二十一)以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抵扣工程进度款的;(二十二)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计量及工程结算的;(二十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工程质量投诉公示牌的;(二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施工现场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及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支撑体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等设施进行验收、巡查的;
(三)建筑施工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未进行妥善处置并消除影响的;
(四)提供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安装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的;
(五)未按规定对工程进行阶段性安全评定的;
(六)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七)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八)未按要求参加B、C、D级项目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其中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3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的,每项加10分。
(四)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好的,加15分。
(五)在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加15分、10分。
(六)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7分(含87分)以上的,按单位工程加5分;竣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87分之间的,按单位工程加2分。
第十三条 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市场行为年度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承建的项目参加国家“鲁班奖”、省“泰山杯”等奖项的评选。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在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对考核等级为B级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接受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接受培训并考试合格。本年度其新承建项目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对自己上年度违规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议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其所承建的项目原则上不能推荐参加国家“鲁班奖”、省“泰山杯”等奖项的评选。半年内不再担任新项目责任人。
第十七条 对考核等级为D级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一年内不再担任新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违规扣分与对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