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局目视化管理办法_目视化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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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局目视化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设备设施、工器具和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目视化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管道局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和项目部所属生产作业场所和施工作业现场。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安全目视化管理是指通过安全色、标签、标牌等方式,明确人员的资质和身份、工器具和设备设施的使用状态,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危险状态的一种现场安全管理方法。

第四条 本办法中设备设施是指生产作业场所和施工作业现场中生产和生活设备、设施;工器具是指检测仪器、电动工具、手动起重工具、气动(液压)工具、便携式梯子等。

第五条 各种安全色、标签、标牌的制作、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考虑夜间环境,以满足警示需要。

第七条 用于喷涂、粘贴于设备设施上的安全色、标签、标牌等符合环保要求。第八条 安全色、标签、标牌等应定期检查,以保持整洁、清晰、完整,如有变色、褪色、脱落、残缺等情况时,须及时重涂或更换。

第二章 人员目视化管理

第九条 劳保着装

1、内部员工(含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应依据管道局视觉形象手册中“管道局服装制作规范”统一着装;

2、外来人员(参观、检查、学习人员等)进入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其劳保着装应符合施工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 安全帽

1、安全帽的使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安全帽生产与使用管理规范》(Q/SY1129-2007)的要求;

2、管理人员佩戴白色安全帽;

3、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佩戴黄色安全帽;

4、现场操作人员佩戴红色安全帽;

5、分包商(是指各单位分包商)人员应区别于中石油员工安全帽颜色。如:佩戴蓝色安全帽。

第十一条 员工卡

1、内部员工和外来人员的证件式样应不同,区别明显,易于辨别。

2、员工卡采用颜色、资质签、配带方式加以区分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人员;

3、管理人员(包括EPC项目总部人员、外来人员)采用颈部悬挂;各公司项目部及其它人员采用左胸前佩戴;

4、员工卡由局统一样式,各单位、局项目部自行印制发放。

第三章 设备设施、工器具目视化管理

第十二条 应制作设备设施管理卡和状态指示牌,放在明显位置。

1、设备设施管理卡:包括基本信息、责任人等;

2、设备设施状态标识牌:表明使用状态(备用、待修、在修、停用)等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人员、设备易造成危害的,应设置标识。

1、在设备设施控制盘按钮/开关及指示装置上设置中文标识。

2、电气按钮/开关、配电箱上应标注使用标签、属地管理标签,电气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3、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应分类摆放,并设置标牌。标牌内容应参照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确定,包括化学品名称、主要危害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

4、其它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设备设施,应设置有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的标识。第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标明使用性质及责任人。如:工程车、应急抢险车、指挥车等。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应标明用途及责任人。第十六条 脚手架

1、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每次检查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寒冷地区解冻等恶劣天气后,在进出口显著位置悬挂检查状态标识,禁止使用没有检查状态标签的脚手架。

2、当现场条件限制致使脚手架护栏、挡脚板等无法搭设完整,必须在检查状态标签中明确“全程使用全身式安全带”等辅助安全措施的要求。

第十九条 气瓶应悬挂红色“空瓶、满瓶、在用”的气瓶状态标签。

第十七条 除气瓶、脚手架以外的本办法中所指的其他工器具,定期检查后应粘贴有检查日期、状态(合格、不合格)、检查人的标签。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定义以外的工器具,依照相应工器具安全和完整性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将有检查日期的不同颜色标签,粘贴于工具的开关或其它明显位置, 以确认该工器具合格。

第十九条 所有工器具的使用者应在使用前再次进行目视检查,不合格、标签超期及未贴标签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工器具的使用与管理应标明属地管理责任人。第四章 生产作业现场(营地)目视化管理 第二十条 作业现场和生活场所应在各区域的入口处或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按照GB2894《安全标志》、SY6355《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设置安全标志,并保证在夜间清晰可辨。

作业现场重要危险点应设置安全指示、提示标志;并针对施工作业环境、工序、工艺等设置各类HSE标志。

第二十一条 作业和生活场所消防通道、逃生通道、紧急集合点的标识和设置应清楚、明显、合理,便于识别。

第二十二条 各种机具、工具、便携式仪器、车辆、消防器材、逃生和急救设施等,应根据需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并做出标识(可在周围画线或以文字标识),标识应与其对应的物件相符,并易于辨别。

第二十三条 营地物资(品)存储、生活、办公、作业、重要设施及特殊要求等场所应有醒目的区域和属地标识,其中重要设施及特殊要求场所应使用黄色指示线标示出警示区域,各类物资、物品分类摆放,张贴标签。

第二十四条 各种油品应分类摆放,并对盛装各类油品的加油桶、加油壶以及设备的加油点统一进行标识,油品外包装、名称及化学品危害等级标识应齐全完好,便于识别,若有破损,应补齐。第二十五条 废旧物资及化工原材料应分类存放并设有标识。

第二十六条 工作场所内存在下列情况,应进行隔离,设置隔离标识。

1、对行人或车辆交通安全存在危险(风险)的任何地点或作业区域;

2、维修工作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区域;

3、施工现场、高危作业等易发生事故的区域。第二十七条 隔离应采用警告性隔离、保护性隔离两种方式。

1、警告性隔离适用于临时性维修区域(如施工现场作业区域等)、安全隐患区域(如临时物品存放区域等)以及其他禁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实施时,应采用安全专用隔离带标识出隔离区域。安全专用隔离带应固定在稳固立柱上并距离地面1.2米;

2、保护性隔离适用于容易造成人员坠落、有毒有害物质喷溅、道路、试压施工以及其他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围栏可使用木板或金属板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在安全专用隔离带、围栏入口处设置标识,在标识上填写隔离的理由与日期。标识分为红、黄两种:

1、对于隔离区,当所挂标识为红色(禁止)时,只有在此工作的人员可以进入隔离区,其他人员必须经过在隔离区内工作的人或是其主管授权才可进入;工作交接班时,接班人必须检查隔离安全状况。

2、对于隔离区,当所挂标识为黄色(危险)时,凡是欲进入隔离区者,必须谨慎查看安全状况,确认没有危险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九条 使用的安全专用隔离带、围栏应在夜间容易识别,隔离区域应尽量减少对外界的影响,隔离应在危险消除后立刻拆除。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应设置宣传板,张贴图片、宣传和传播HSE管理信息,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管道局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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