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_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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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根据大兴区政府、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档案法律法规和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汇总如下:

局长: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行使的第一责任人;

副局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负主管责任; 法制科:负责对区档案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监督检查,按照《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参与行使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职权;

档案业务指导科:按照《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行使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职权。

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

大兴区档案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计22项,其中行政处罚5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4项,行政执法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行政处罚办理流程

违法行为名称(共计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 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3号)

7、《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年国家档案局制发)办理程序:

一、立案阶段

立案标准: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立案办理总时限:7个工作日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档案违法行为/接到档案违法行为举报的,法制科科长、执法人员与业务指导科科长、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法制科科长提出的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立案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立案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办理总时限:4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的,法制科执法人员会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填写证据清单。

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法制科执法人员与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拟订案件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记录在案,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制科科长、执法人员与业务指导科科长、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法制科科长提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提取证据物品书、物品清单,取得送达回证,会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本科科长的处理意见填写证物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法制科执法人员制发物品处理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的7个工作日内

(三)档案行政处罚的听证。

拟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报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发听证告知书,取得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科/业务指导科,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主持听证。法制科/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制发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并根据听证结果重新审查并提出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听证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制发,取得送达回证。

三、审查决定阶段 审查决定标准:

(1)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决定办理总时限:1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情况和拟订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认为执法人员已经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齐全、拟订案件处理意见适当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管局长。

认为执法人员尚未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不全、拟订案件处理意见不当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退回执法人员补充办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执行阶段

(一)主管局长批准对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送达执行。

1、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1)法制科执法人员宣读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将其交付当事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2、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有罚款处罚且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处理。

(1)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处罚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本科科长。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采取加处罚款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3、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1)法制科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2)法制科审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法制科科长对本科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审查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5)法制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向申请人制发同意/不同意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

(1)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制科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与调查处理本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送人民法院。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批准对档案违法行为给予其他处理的送达执行。

1、违法行为轻微、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结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填写案件移送单,与调查处理本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

1、法制科执法人员认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撰写结案报告,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结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把调查处理本案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移交档案员保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主管局长不批准结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继续进行本案的执行工作。

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 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5、《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的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

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审查 标准: 拟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档案是否属于下列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范围:

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依据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依据同上);

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依据同上);

5、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注明,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归档。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主管局长批准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法制科受理人员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七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7号)

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

3、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理由的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4、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政策法规依据(依据同上)。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

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业务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业务审查 标准:拟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期限的档案是否属于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情况(依据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合法性审查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合法性审查 标准: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申请是否与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依据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6号《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注明,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归档。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主管局长批准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法制科受理人员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裁决办理流程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裁决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办理程序:

(一)对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档案 移交单位提请审查,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裁决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裁决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裁决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业务指导科审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法制科审查人员。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法制科审查人员对业务指导科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不合法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主管局长审定业务指导科、法制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业务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业务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与相关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裁决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其他行政执法办理流程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重点收集和管理。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办理程序:

(一)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针对监督指导的具体单位,提出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具体范围的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业务指导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业务指导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业务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业务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业务指导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项目档案的验收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四条“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办理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提出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的具体日期确定之日起算)

(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参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认为项目档案符合验收标准的,应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与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一并报本科科长。

认为项目档案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一并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接到参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通知之日起算)

(三)业务指导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审定业务指导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业务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业务指导科审核意见的,与业务指导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主管局长审定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制发确认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通知书。

主管局长审定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制发确认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书,责令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单位限期改正。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保管不善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综合档案馆或者专门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属于寄存者。前款所列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和不安全的,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必要的,业务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会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措施,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责令赔偿损失必要的,业务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责令赔偿损失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第十条“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九)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责令限期改正必要的,业务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办理程序:

(一)法制科执法人员草拟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审查本科执法人员草拟的工作方案。

同意草拟的工作方案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草拟的工作方案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表,退回执法人员补充修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提出的工作方案。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工作方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法制科与业务指导科联合组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地检查。

(六)法制科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结果。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从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地检查之日起算)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列入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普查项目等的立项;

(四)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5、《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第四条第三款“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依法行使监督和指导职权。”

职责分工:

1、业务指导科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办理程序:

(一)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报请本科科长同意后,对具体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后,填写执法工作记录,并把办理结果报告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法律依据: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必要的,业务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25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与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二)在档案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四)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五)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办理程序:

(一)相关业务科执法人员认为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予行政奖励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二)法制科执法人员审查确认相关业务处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报请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三)主管局长审定相关业务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相关业务科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相关业务科处理意见的,与相关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四)主管局长批准给予行政奖励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奖励证书。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办理程序:

(一)利用者利用区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遭到区档案馆拒绝的,利用者向法制科提请审查。

办理时限:自产生争议时起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受理人员检查利用者提交的利用区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三)法制科审查人员对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同意/不同意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法制科科长对本处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处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处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审查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法制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向申请人制发同意/不同意利用未开放档案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1997年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7]20号)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

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办理程序:

(一)区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接收市档案局确定的接收范围以外的档案的,由该馆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业务指导科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法制科审查人员。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法制科审查人员对业务指导科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不合法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主管局长审定业务指导科、法制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业务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业务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与相关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批准/不批准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备案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九条“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分别向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办理程序:

(一)区直单位设立、变更和撤销单位档案机构的,由该单位填写申报登记表,报送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区直单位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单位档案机构之日起算)

(二)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申报登记表,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法律依据: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十六条“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机关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备案。”

办理程序:

(一)区直单位制定本机关/本专业系统《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的,由该单位填写申报登记表,报送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区直单位制定《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之日起算)

(二)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申报登记表,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八条第二项“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办理程序:

(一)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区属国有企业销毁档案的,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填写申报登记表,报送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销毁档案之日起算)

(二)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申报登记表,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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