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纪律管理条例_学生会部门纪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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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纪律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监督检查,改善学生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生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全体学生干部。凡是学生会干部违反本条例,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一章总则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会干部的纪律处分分以下四种:
1、在团委、学生会内部批评教育
2、警告
3、留会查看
4、除名本条例对学生会干部执行纪律处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惩前毖后的原则。
根据本条例,凡属警告以下处分者由纪检部调查并草拟处分决定,报主席签发。凡属警告及以上处分者,由纪检部提交主席团讨论并草拟处分,送院团委、学生会有关领导审阅、签发。
团委、学生会各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校规、校纪,模范遵守《大学生文明语言》。纪检部负责组织人员对学生会干部违纪违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本条例的实施以一学期为一个时间段。
第二章纪律检查
各类考勤记录内容为缺席、迟到、早退、请假等。上述记录统一折算为缺席次数。
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干事实行部门监察制,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其成员考勤记录。其记录统一折算,达到处分条件应及时向纪检部反映。
纪检部将每周将不定期对团委、学生会各部门记录进行抽查
核对,如有包庇行为,经核实将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警告处分。
对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实行首席责任制。其考勤记录由
纪检部负责并监督。
团委、学生会各级干部不得无故缺席应参加的会议、活动。
由纪检部负责团委、学生会各级会议(活动)考勤。
对团委、学生会各级会议(活动)中各类违纪现象,将由纪
检部负责和监督管理,并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如两次以上不听者,将登记其信息并及时上报。
参与办公室值班人员应自觉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其值班人员
考勤。有事应及时请假,并请人代替保证正常值班,否则按缺席计算。
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必须佩带工作证。对没有佩带工作证的成员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没有佩带工作证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章处分
考勤折算:
1、缺席:不列席应当参加的会议(活动)且在会议(活动)前无有效的假条;会议(活动)进行十分钟后未到者,均视为缺席。
2、迟到:未准时列席会议(活动)且在会议(活动)进行十分钟内到会者,视为迟到。迟到两次按一次无故缺席计算,迟到三次按两次无故缺席计,以此类推。
3、早退:会议(活动)结束前未经负责人同意自行离开者视为早退,早退折算方法同于迟到。
4、请假:有事确不能参加会议(活动),必须请假。三次请假按一次无故缺席计,五次请假按两次无故缺席计,以此类推。
对团委、学生会各干部违反学生会会议(活动)纪律者,学生会将按情况给予处分。
1、无故缺席学生会各级会议(活动)及值班两次者,给予内部批评教育处分。
2、无故缺席学生会各级会议(活动)及值班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向全员通报。
3、无故缺席学生会各级会议(活动)及值班,一学期总计达三次以上者,给予留会查看处分并向主席团检讨。
对留会查看处分人员,将进行无期限考查直至其表现通过院团委、学生会有关领导认可才能撤销。在其处分期间如有违纪现象,将视情节给予除名处分。
对团委、学生会各级会议(活动)中各类违纪现象得到上报将给予其警告处分。
团委、学生会各级人员被给予三次警告者,一律给予留会查看处分。
对学生会干部工作失职,造成危害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1、学生会干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出现失职,造成一定危害性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学生会干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出现失职,造成比较严重危害性后果的,给予留会查看处分。
3、学生会干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出现失职,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给予除名处分。
学生会干部受到别人检举,经查确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
第四章 附则
实习、病假或因上课不能参加会议(活动),不计入请假次
数,但必须出示有效证明。如发现作假按缺席计并内部通报批评。因负责人通知失误而造成的缺席,迟到等,由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请假者必须在会议(活动)开始前将书面请假条交给部门负责人或学生会主席,并由其签字批准,否则无效。假条统一由纪检部收集。
学生会干部在留会查看期间,无各类评优资格;被除名学生会干部取消各类评优资格,永不录用为学生干部。
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材料归入本人干部档案。档案由办公室制作并管理。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计算机与艺术设计学院团委、学生会,由纪检部负责监督。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