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_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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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5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验收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在竣工验收或者鉴定以前,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验收合格。”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以前,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验收合格。”

(三)国家所有的档案提前接收入馆的审批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请县级以上档案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行政监管(共6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5、《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6、《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查处的违反《档案法》案件,查处机关都应受理;如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应由本单位受理的,要及时移送有权受理的机关。”

7、《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纠正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错误或不适当的决定。”

8、《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查

(六)对重大活动档案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

1、《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2、《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3、《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档案的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4、《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

录。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行政处罚(共2项)

(一)档案的利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个人和组织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传抄、复制档案,不得泄密。”

4、《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单

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请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出卖、交换或者赠送外国人。”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第二十五条“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请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出卖、交换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第二十六条“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

1《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1991年第2号令)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于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开放档案的全宗目录、档案数量和利用后产生的重大效益等情况报送本级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档案销毁清册的备案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册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的处理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档案形成单位整改,或者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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