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10_10碎砾石路面与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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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校园伤害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近年来各类校园伤害事件不仅成为家长心头的一个阴影,而且也成了学校安全管理的一个包袱,课间追逐碰撞导致骨折、牙齿磕断,走路摔跤导致鼻梁撞断等,有时候严重影响到学校的教学秩序。
目前,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主要参照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而走司法程序时,关于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义务教育法》等。这其中的某些法律规定既不具体,又有严重法律空白,比如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案件的归责、处理标准均没有涉及,对学校应履行的具体管理职能规定得不够具体等,起不到前期预防、管理的作用。与此同时,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第九条中对12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明确了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几乎涉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这些规定又比较模糊,在定责方面过于笼统,造成家长逃避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只要孩子在学校出了事情,学校就要负责的局面。
二是事故赔偿界定模糊、不明确。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事故损害的赔偿描述非常模糊,如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另外,学校赔偿费用来源不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中这样表述:“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因此这类事件呈现出诉讼标的额高、调解撤诉率低、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比率大等特点。学校是事业型单位,没有自主经济来源,若是给予经济赔偿,这笔赔偿费用来于何处?由谁支付?
进一步细化法律的适用规则,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件,让家长满意、给学校减负,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建议:
首先,完善校园事故伤害相关法律。教育部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于2002年,已经无法满足现在的需求,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尽快牵头制定出台校园事故伤害法律,制定校园安全法,对校方承担责任范围进行明确并细化。司法层面,进一步细化法律的适用规则,对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予以明确;严格谨慎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学校分担损失应当合情合理。
其次,完善校园伤害事件保障机制。完善校园伤害事故赔偿保障机制,应确定学校赔偿经费来源、赔偿标准,设立校园人身伤害赔付基金,形成第三方处理机制,针对超过学校责任险范围的巨大损害建立互助基金,以政府拨款、家长捐助、学校赞助等多方面合力而成,构建学生伤害赔偿基金等多渠道赔偿体系。
最后,完善校园伤害保险机制。从社会层面扩大学校责任险覆盖面,将其进一步涵盖到教育培训机构、早教机构等各种教育机构;设立校园意外人身损害强制保险,与交通事故意外强制保险类似,一旦出现伤害事件可由强制保险先行理赔,有利于学生迅速得到救治。